秋風:群體事件頻發(fā)在于沒有合法表達機制
發(fā)布時間:2020-06-12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新華社報道,11月3日,重慶出租車舉行全城罷運。罷運的原因是出租車車主多次向主管部門反映運價低、加氣難、黑車多、罰款多等問題,但這些訴求長期得不到解決,矛盾越積越多,最終釀成罷運。
其實,這些問題存在于幾乎所有城市的出租車行業(yè)。為此,過去若干年,多個城市的出租車司機舉行過規(guī)模不等的罷運。這些集體行動大多數(shù)取得一定效果,迫使政府調(diào)整了出租車管理政策,出租車司機們的境遇得到一定改善。
當然,沒有任何政府會喜歡這樣的事情,重慶市政府似乎已經(jīng)采取了若干措施,阻止司機們罷運。但同時,官員也對出租車司機說:“應通過合法渠道,表達自己的合理訴求”。問題是,這樣的合法渠道在哪兒?
現(xiàn)在經(jīng)常有人濫用經(jīng)濟學的名詞,談論什么利益群體間的“博弈”。但當代中國諸多嚴重問題的根源恰恰就在于,在正規(guī)的制度框架內(nèi),缺乏讓利益相關各方進行正常博弈的平臺,就像出租車司機們,沒有正常地表達自己合理訴求的合法渠道。
也就是說,當代中國的社會治理體系存在較大缺陷。人們理想中的國家僅僅致力于維護正義,具體就政府而言,其恰當角色就是在社會的不同價值、利益、訴求之間充當仲裁者。為此,首先,政府自身沒有強烈的價值和利益偏好,也不會明顯地偏袒某個群體。其次,每種價值、利益、訴求都可以在國家框架內(nèi)平等地表達,為此,它們可以組織、動員,可以參與公共辯論,在公共審議機構(gòu)中擁有自己的代言人,可以以各種各樣的方式參與、影響公共決策程序。
但在中國,政府似乎并不滿足于做一個中立的仲裁者,相反,政府本身具有某種強烈的價值偏好,為此承攬了過多責任——當然也就相應地享有了過多權力。政府深度地介入具體的社會、經(jīng)濟、文化生活過程中,因而也就與某些群體建立了某種密切的關系。
以出租車行業(yè)為例,很多有識之士都已提議,普通出租車行業(yè)最適合于一人公司體制,也即個體戶經(jīng)營體制,從經(jīng)濟的角度看,目前的出租車汽車公司完全是多余的。這些出租車公司不承擔任何經(jīng)營風險,也沒有提供任何服務。但是,政府相關部門似乎與這些企業(yè)經(jīng)營者之間有某種特殊利益關系,或者是政府沿用傳統(tǒng)的管理思路,試圖借助這些公司對分散的出租車司機進行單位式管理。于是,政府相關部門就容忍這些公司向出租車司機收取高額管理費(車份兒、板板錢),維持其寄生性生存。要求取消、降低管理費,也正是各地出租車司機罷運的主要訴求。
在這樣的出租車產(chǎn)業(yè)管理體制下,政府根本就不與出租車司機打交道,出租車司機根本就沒有合法渠道向政府表達自己的訴求,他們也不可能平等地與出租車管理公司之間進行博弈。
缺乏合法表達、博弈渠道的結(jié)果,就是本來分散的、個別的訴求,無法有效地表達,個體的不滿逐漸地積累、匯聚、發(fā)酵,到一定時間,成為一個群體的憤怒。這個時候,只要有人登高一呼,就會有人響應。政府說,這次罷運是少數(shù)人煽動的,然而,若不是多數(shù)人本來就有不滿,所謂的少數(shù)人又如何進行煽動?
確實,不論對罷運者、對消費者還是對政府來說,罷運都不是好事。但是,面對罷運,首先需要政府進行反省。要避免罷運,需要政府改變觀念,改進制度。具體說來,在執(zhí)政觀念方面,政府必須拋棄過多、過強烈的價值偏好,安于做好中立的仲裁者,公平地對待各個群體。
就制度設計方面而言,重要的是讓各個利益群體有能力表達,有渠道表達。表達的能力來自于組織、結(jié)社,表達的渠道則需借助民主程序。但以出租車司機罷運為例,假設出租車司機們有自己的社團,則他們平日就有能力向出租車公司表達自己的訴求,似乎也就不會讓事情惡化到需要全城罷運的地步。退一步說,即便出租車司機罷運,如果他們有組織,出租車公司、政府也好與他們打交道,從而共同尋找解決問題之道,F(xiàn)在,面對分散的出租車司機,政府恐怕也不知道出租車司機們究竟要什么。
社會問題總是層出不窮的,為政之道就在于充當仲裁者的角色,并容納各個群體的民眾在自己所提供的制度平臺上進行博弈。否則,政府的長遠利益必將會被它所照顧的群體拖累。
。ㄔ}為《表達的制度化機制最重要》,中國經(jīng)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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