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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岳,:中國鄉(xiāng)村保護主義政治及其后果*

發(fā)布時間:2020-06-09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1949年之后,國家努力在中國鄉(xiāng)村社會建立起正式的制度結構,取代傳統(tǒng)的社會調控機制,試圖通過這種有效的管理推動現代化在鄉(xiāng)村的發(fā)展。但是,我們也發(fā)現,盡管國家制度建設的規(guī)模和方式是空前的,深嵌于社會的非正式制度仍然在現代化過程中扮演著十分突出的作用,甚至出現了替代國家制度的現象。當國家推動經濟建設從計劃向市場轉型時,學術界以為,扎根于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社會非正式制度,其替代性功能將逐漸失去原有的地位,以市場為取向的國家制度有可能進一步獲得有效的控制機會。然而,事實表明,經濟制度的變遷并未從根本上動搖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基礎,鄉(xiāng)村社會的運轉很大程度上仍然依靠非正式制度的調節(jié)與整合,替代性功能明顯。我們稱鄉(xiāng)村社會的這種非正式制度為保護主義(clientelism)。保護主義的盛行無論在計劃經濟時代還是市場經濟時代,其功能遠遠超出了社會學和人類學的范疇,它所帶來的政治影響不應當予以低估,某種程度上,它與鄉(xiāng)村政治發(fā)展的狀況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

  

  一、保護主義:關系、結構與特質

  

  在政治學文本中,“保護主義”(也有人稱之為“庇護主義”)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術語,政治學家在解釋發(fā)展中國家政治現代化時經常使用這一概念,作為理解政治發(fā)展的一個視角。它是指地位不平等的個人或團體之間為了利益交換而形成的非正式的權力關系,主要存在于規(guī)模較小的集體和原始社會里,在那里,地位較高的人(保護人)利用其權勢和手中掌握的資源保護并且施惠于地位較低的人(被保護人),而后者以追隨和服從作為回報。[i]很顯然,保護主義不僅淵源于傳統(tǒng)社會,而且它也是一個現代現象,通常情況下,只要個人擁有游離于國家制度或正式組織控制之外的資源分配權,保護主義關系就會在一定的范圍內形成。

  盡管革命后中國民族—國家的制度建設擴展至鄉(xiāng)村社會的每個角落,但是,鄉(xiāng)村社會從結構上看仍然搖擺于傳統(tǒng)與現代之間,社會關系的傳統(tǒng)痕跡依舊明顯,保護主義的社會關系網絡與現代國家制度出現在同一個時間與空間,兩種制度無論在功能上還是在價值取向上都難以趨同,當保護主義關系網絡趨向于追求個體利益時,國家制度整合社會的功能因此而受到削弱。

  “保護主義”的關系結構涉及到四組要素:干部—農民、保護—被保護、權力—權利以及資源—機會。干部和農民是保護主義關系網絡的兩大主體,他們分別對應于國家和社會。國家意志在鄉(xiāng)村社會的貫徹執(zhí)行主要通過干部實現的,同樣地,干部也是國家制度建設與功能發(fā)揮的承載者。在干部與農民之間,保護主義體現的是保護—被保護的利益關系,這種利益關系之所以能夠形成主要與后兩組要素有關,干部利用正式制度賦予的地位和影響力,行使支配他人的權力,權力支配的具體形式是干部掌握地方資源的分配權,農民由于在地方政治中基本上處于從屬地位,自身權利的維護難以通過正式制度得到實現,尋求制度外的保護是一種理智選擇,特別地,在地方社會資源稀缺的情況下,國家提供的機會無法滿足農民的需求,這樣,圍繞資源的分配在農民中間形成了一種競爭關系。當競爭形成之后,干部與農民的不平等的利益交換就會發(fā)生。

  需要說明的是,保護主義并不具有市民社會意義上的功能,干部向農民提供的利益保護僅僅是基于個體之間的互惠,不論是保護者還是被保護者都沒有將行動目標指向國家,以民間制度來對抗國家正式制度,相反,他們設法利用國家制度實現利益互換,因此,當利益互換在保護者和被保護者之間完成之后,他們實際上是國家制度的既得利益者,當鄉(xiāng)村社會的變革有利于保護者的資源支配地位時,他們會積極地支持變革,如果這種支配地位喪失或部分喪失,很顯然,他們將阻礙改革的進行。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市場改革,鄉(xiāng)村社會的干部不僅沒有因市場而喪失對資源的控制權,而且支配性地位因資源總量的擴張進一步鞏固了。從這個意義上講,作為保護者的干部是國家在鄉(xiāng)村社會經濟改革的支持力量,但是,這種支持是以保護主義政治的鞏固為代價的,保護—被保護的關系網絡逐漸復雜和牢固,利益關系日益趨于物質化。

  在中國鄉(xiāng)村社會,保護主義關系網絡是一個封閉的結構,因此,它建立的是一個涵蓋少數人的利益群體。只有具備保護者認同的“身份”,才能獲得“被保護”的地位。保護主義的“身份”取決于兩個變量:一是文化身份,二是社會身份。前者主要通過家族來反映,具有先天性,家族的“差序格局”同樣適用于保護主義關系網絡的資格認定。鄉(xiāng)村干部在遴選被保護對象時,優(yōu)先考慮的是同宗同族的人,家族背景因此成為鄉(xiāng)村社會保護主義政治關系建立的當然條件。社會身份不具有先天性,它是保護者尋求被保護者的一個新標準。保護主義政治通常情況下不是一個純粹文化意義上的政治行動,也就是說它并非只吸納同宗同姓的被保護對象,因為它的逐利性特點決定了允許異質文化背景的人進入保護主義關系網絡。市場經濟建設過程中,鄉(xiāng)村社會出現了一些發(fā)家致富的能人,他們通過與干部的交往,建立了權力與資本的互換關系,物質上的優(yōu)勢由于權力的保護進一步擴大,他們成為鄉(xiāng)村社會保護主義政治的受惠者。盡管他們與保護者不具備同一文化象征的身份符號,但是,他們憑借建立在物質基礎上的社會影響力同樣能夠獲得較多的接近政治的機會。社會身份之所以能夠突破家族文化的界限進入保護主義關系網絡,除了保護者逐利的動機之外,鄉(xiāng)村社會的日益世俗化也是一個重要原因。世俗化不僅對被保護者具有意義,對保護者同樣具有意義,因為他們減少了進入保護主義關系網的限制因素,擴大了建立互惠關系的機會。無論是文化身份還是社會身份,保護主義政治的封閉性結構都說明,這種關系網絡是一種排他性社會交往結構,能夠形成保護—被保護關系的群體數量在鄉(xiāng)村社會只是少數,況且,進入關系網絡并不意味著每個被保護者都能平等地實現利益滿足。

  保護主義是一種逐利型的個人政治,其目標指向是私利而不是公共利益,因此,它不具有公共性。有人誤認為保護主義就是地方保護主義,其實兩者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最根本的區(qū)別就是地方保護主義具有公共性的成分,而保護主義則純粹屬于“私人”活動。掌握資源分配權的干部利用政治特權選擇性地滿足被保護者的利益要求,同時被保護者以利益形式作為回報,確立保護—被保護的關系。在逐利過程中,保護者主要追求兩種利益:物質利益和政治利益。物質利益最為常見,也是最基本的逐利動機。而政治利益則是一種新型的動機。90年代,中國鄉(xiāng)村普遍推行村民委員會的直接選舉,農民的選票一定程度上成為制約干部的有效手段,于是在干部與農民之間形成了保護主義的潛在可能,干部與農民容易在某些具體利益問題上達成默契,雙方相互出讓利益換取保護與被保護,而中介則是選票。因此,可以肯定地講,選舉不是阻礙而是促進了保護主義在鄉(xiāng)村的發(fā)展。[ii]這也是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為什么不能很好地整合鄉(xiāng)村社會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保護主義政治的動力機制

  

  保護主義政治是一個普遍現象,當代中國鄉(xiāng)村社會也不例外,特別是鄉(xiāng)村社會進行市場改革以來,保護主義政治在一定范圍內呈現出愈演愈烈的趨勢。保護主義政治不是憑空產生的,它的形成與發(fā)展離不開特定的歷史—文化——經濟條件,從歷史的角度看,保護主義政治不僅存在于革命前,而且存在于革命后直至現時代的鄉(xiāng)村社會,從經濟的角度看,保護主義政治不僅與計劃經濟息息相關,甚至在市場社會同樣具有生存的土壤。具體地講,保護主義政治在鄉(xiāng)村社會的演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國家能力的限度為保護主義的存在提供了政治空間。

  

  革命后社會政治重建的目標是實現對中國社會的全面控制,在鄉(xiāng)村社會,土地改革與社會重組是建立這種控制機制的主要方式。土地改革和稅率的提高使國家政權空前地深入自然村。舊日的國家政權、士紳或地主、農民的三角關系被新的國家政權與農民的雙邊關系取代了,農民不再有地主士紳介于他們和國家政權之間,……土地改革和新稅兩者同樣地代表著國家權力大規(guī)模地深入他們生活的開始。[iii]革命后政權整合鄉(xiāng)村社會的另一種方式是進行大規(guī)模的社會重組活動,一方面打碎或改造封建的、落后的組織,另一方面建立國家政權支配下的新組織。在農村,為了順利地推進土改、鞏固新政權,取代鄉(xiāng)村管理的是新興的黨的基層組織,它們成為中央政權在農村的重要政治基礎。鄉(xiāng)村組織的建立打通了中央與基層的聯(lián)系通道,國家權力實現了在最基層社會的延續(xù),鄉(xiāng)村社會被整合為一體化政治體系的一部分。

  但是,任何一個新興國家試圖實現對社會的完全滲透都是非常困難的,包括抽稅、分配資源和對經濟生活的控制。[iv] 國家實現整合鄉(xiāng)村社會的制度化建設,并不意味著鄉(xiāng)村社會完全失去自主性。事實上,這種自主性在鄉(xiāng)村干部那里或多或少的存在著。正如Vivienne Shue注意到的,即使是高度的計劃經濟體制,中央也不可能將鄉(xiāng)村所有的經濟活動納入到計劃中去,如何發(fā)展鄉(xiāng)村經濟主要取決于地方干部對中央政策的個人理解,經濟上的地方主義是客觀存在的。[v]從行政效率的科學角度考慮,國家控制社會的各種目標必須分解,中央需要授權給地方各級組織來執(zhí)行政策,然而,當中央對地方進行授權時,分權現象就不可避免的發(fā)生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制度因能力的限度而為鄉(xiāng)村政治保留了一定的自主空間,當國家在鄉(xiāng)村社會積極推行市場改革時,“放權讓利”使這種自主性獲得了合法的地位。很顯然,在計劃經濟時期,保護主義的政治空間是狹小的,它在干部與農民之間建立的保護與被保護關系是松散的,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地方干部獲得了相對多得多的政治自主權,因此,保護—被保護的關系是緊密的。

  

  2.市場改革為保護主義政治擴展了資源總量

  

  鄉(xiāng)村干部在不同的經濟制度下所擁有的資源總量是不同的。在計劃經濟時代,鄉(xiāng)村干部的權力主要是征糧、征兵、安排農業(yè)生產、管理集體生產資料等,權力不具有轉換成資本的條件,因為集體主義經濟生活基本上實行的是物物交換,因此,在鄉(xiāng)村社會,盡管商品和機會是希缺的,并且干部擁有分配消費品和機會的特權,但是,干部運用這種權力為農民所能提供的保護畢竟是有限的,保護主義關系是松散且不穩(wěn)定的。Oi指出了保護主義政治存在的普遍條件,即商品稀缺、中央集權的分配制度以及不平等的接近稀缺商品和機會的分配權利,同時,他也注意到了計劃和市場條件下的保護主義政治的區(qū)別,在他看來,在市場條件下,干部的優(yōu)勢更加明顯。[vi]

  與計劃經濟相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干部是否具有更多的對資源的支配權,學術界曾經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市場的形成分割了干部在計劃經濟下所掌握的資源,削弱了保護主義政治的基礎,資源分配更多的是通過市場而不是干部來進行。另一些學者則持相反的觀點,他們通過實證研究發(fā)現,干部在市場條件下優(yōu)勢并未喪失,而是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入不斷地增加收入。[vii]在中國,無論是鄉(xiāng)村社會還是城市,經濟制度的變革顯然是一個革命性的因素,社會轉型都與此息息相關,但是,計劃與市場在社會資源的配置方式和結果上卻有不同的取向。計劃經濟強調中央的統(tǒng)一控制,因此,對鄉(xiāng)村社會而言,資源總量不僅有限,而且經濟制度本身就約束資源的增長和擴張,而市場的功能卻相反,由于中央逐步地放松對地方的經濟控制,給予地方越來越多的社會發(fā)展的支配權,因此,地方在中央放權的過程中無疑獲得了更多的支配資源的機會,在控制資源的目標上,與計劃經濟約束資源增長的模式所不同的是,市場是設法解放資源增長的限制條件。所以,從理論上講,鄉(xiāng)村社會在發(fā)展市場的過程中掌握了更多的資源,這些資源總量的增長是市場改革這個國家政策的伴隨物。

  從現實角度看,鄉(xiāng)村干部手中所掌握的資源總量確實比計劃時代要大得多。隨著現代化的發(fā)展戰(zhàn)略主導鄉(xiāng)村政治的運轉,干部除了履行傳統(tǒng)的國家職能之外,他們控制地方事務的范圍擴大了,而擴大了的權力都與發(fā)展經濟這個中心目標分不開,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農業(yè)現代化一方面為鄉(xiāng)村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機會,另一方面,由于鄉(xiāng)村現代化與國家范圍的現代化模式一致,鄉(xiāng)村政治力量在其中扮演了最重要的推動作用,因此,干部在推動經濟發(fā)展過程中客觀上增加了對資源的支配權。在鄉(xiāng)村社會,干部支配資源能力的提高主要集中在土地轉讓、提供就業(yè)機會和地方收費三個方面。在經濟發(fā)達地區(qū),鄉(xiāng)村干部主要通過非農土地轉讓獲得益處,因為土地價格十分昂貴,在欠發(fā)達地區(qū),由于鄉(xiāng)村干部控制集體工業(yè)企業(yè),(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他們建立保護主義關系的主要基礎是向被保護者提供就業(yè)機會,另外,在土地發(fā)包過程中,干部也握有一定的決定權,這些資源都是保護主義政治建立的基礎。一句話,市場的發(fā)展總體而言為干部與農民之間建立保護—被保護關系創(chuàng)造了更多的機會與條件,保護主義關系網絡較之計劃經濟時代更加牢固與穩(wěn)定。

  

  3.村落文化認同:保護主義政治的文化基礎。

  

  宗族是認識當代中國政治的一個重要視角,因為它賦予了鄉(xiāng)土中國多維度的意義,保護主義政治的存在與宗族這個文化土壤是分不開的。革命后中國,作為封建文化的一部分,宗族是被革命的對象,組織形態(tài)的宗族消失于轟轟烈烈的社會革命運動之中。但是,作為文化形態(tài)的宗法關系即使在文化革命時期,仍然以隱蔽的形式長期發(fā)揮作用,許多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實際上是同宗同姓所有制,基層權力組織也宗族化,所謂大隊黨支部會議、生產隊干部會議實際上就是宗族會議。[viii]80年代之后宗族組織進入復興時期,歷史上宗族組織發(fā)達的地區(qū)紛紛續(xù)寫族譜、重建宗祠,試圖恢復曾被“革命”了的宗族觀念與宗族形態(tài)。較之改革開放前,宗族制度獲得了再生的社會空間,它擺脫了政治的束縛,釋放出超強的社會和政治能量。

  宗族之所以能夠成為保護主義政治網絡形成的一個基本因素,主要因為宗族組織自身所具有的文化象征意義以及象征基礎上的社會凝聚力。在鄉(xiāng)村社會,人們首先是按宗族組織起來的,交往范圍與對象根據房支遠近向外擴散出去,形成一個同心圓人際關系網絡,在這種網絡關系中,家族成員在忠誠于本族本姓的同時,其網絡關系的緊密程度取決于同心圓的位置,離本人越近,關系越緊密,相反,則關系越疏遠。因此,保護主義政治在一個同宗同姓的共同體中,仍然能夠形成保護一部分人而排斥另—部分人的利益格局。保護主義政治在非同宗同姓的共同體中更具有普遍意義。在復姓共同體中,家族力量影響政治一般有兩種形態(tài):一種是政治的家族化,另外一種是家族的政治化。前者指的是,各家族的勢力的對比格局決定著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權力地位的高低,家族政治化指的是,各家族在村莊的地位決定其代理人在黨政組織中的權力大小。[ix]家族與政治之間的相互滲透既是保護主義政治存在的條件,同時也是保護主義政治走向社會反面的動力。由于保護主義政治的主體都首先認同于各自的村落文化,不同家族的干部代表的可能是不同的家族利益,保護—被保護關系也因此是多重的,多重的關系結構容易形成沖突的模式。

  

  4.地方干部的互惠關系縱容了保護主義政治的發(fā)展。

  

  當代中國鄉(xiāng)村社會,國家政權提供了完備的制度安排來治理地方事務,其中鄉(xiāng)鎮(zhèn)一級政治組織就是這種制度安排的核心,從理論上講,這些制度安排能夠制約保護主義政治的無節(jié)制發(fā)展,但是,事實并非如此。在鄉(xiāng)—村控制架構中,鄉(xiāng)黨委和政府分別對應于村支部和村委會,實行領導或指導,實施直接或間接的控制。然而,在現實政治實踐中,鄉(xiāng)—村政治架構往往背離了組織化的特征,經常表現為鄉(xiāng)干部與村干部之間的私人關系,這種私人關系在某些情況下有助于鄉(xiāng)級組織對村級組織的控制,例如,鄉(xiāng)干部利用與村干部的“私人感情”推進鄉(xiāng)級政策的貫徹與實施,不過,當組織關系被私人關系所置換時,組織行為有時難免會降低到人格化的層面,個人經常性地利用組織資源進行利益交換,滿足個人動機,最終結果是私人關系利益化。相當多的實證研究表明,鄉(xiāng)級干部與村級干部之間的關系普遍發(fā)展為一種私人關系,私人關系普遍演變?yōu)槔骊P系,這種互惠關系有利于保護主義政治的成長。

  鄉(xiāng)干部與村干部之間的互惠關系建立在兩種利益基礎之上:一種是經濟利益,另一種是政治利益,而兩者之間又互為前提。對于鄉(xiāng)干部來說,由于擁有相當大的控制村干部的權力,所以他們有條件將權力轉換為資本,轉換的形式通常是與村干部建立個人聯(lián)系,因此,鄉(xiāng)干部發(fā)展與村干部的私人關系網絡的一個重要動機,就是希望對方能夠提供一定的物質回報。由于鄉(xiāng)—村制度架構客觀上是一個自上而下的支配模式,這種模式容易形成村干部對鄉(xiāng)干部的政治依附,村干部的政治前途取決于鄉(xiāng)干部的認同程度,如果他們能夠與鄉(xiāng)干部建立起私人關系網絡,這無疑是一筆重要的政治財富,通常情況下,村干部往往訴諸于物質饋贈作為對鄉(xiāng)干部的政治回報。在鄉(xiāng)—村干部的互惠關系中,鄉(xiāng)干部以政治換取經濟,村干部以經濟換取政治。20世紀90年代,這種互惠關系在鄉(xiāng)村社會相當普遍,村干部利用特權將土地甚至房產贈予鄉(xiāng)干部,以便換取上級干部的庇護,有時甚至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腐敗行為。[x]當鄉(xiāng)—村干部的互惠關系形成之后,鄉(xiāng)干部對村干部的保護主義政治往往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策略。

  

  

  三、制度替代與國家權威邊緣化:保護主義的政治后果

  

  保護主義政治是一種盛行于傳統(tǒng)社會的制度結構,是一種國家制度缺乏的結果,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特點是建立起一體化的政治制度,以正式制度主導地方社會的發(fā)展,將國家與社會、中央與邊陲緊密聯(lián)系起來,世界各國現代化盡管存在著不同的路徑選擇,但是以制度化的方式實現國家向社會的滲透顯然是一個共同的目標和模式,因此,如果國家制度無法拆解傳統(tǒng)社會制度的惰性,甚至社會制度替代國家制度的功能,國家方向上的現代化目標將遇到持久的抵制。當代中國鄉(xiāng)村社會保護主義政治的擴張與演變,某種程度上替代了國家在地方的制度安排,使得某些地方社會發(fā)展演變成為國家缺席的無政治狀況。

  由于保護主義是一種私利性關系網絡,其社會調控功能與一般的社會制度不可同日而語,即使是在社會層面,它也缺乏公共性,與其說是保護地方社會利益,不如說是破壞利益關系,因此,保護主義其本質不僅是反政治的,而且是反社會的。保護主義政治關系替代國家制度,一方面削弱了國家制度在鄉(xiāng)村社會的主導地位,典型的表現就是“國家政治”讓位給“能人政治”,另一方面國家為鄉(xiāng)村社會設計的制度安排(村民自治制度)也不能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其自我組織、自我管理的功能被地方干部虛化了,更經常性的作用是賦予保護主義政治以合法性,由此可見,保護主義政治是在利用和排斥國家制度的基礎上成長起來的,這兩種制度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類型。制度替代的一個連帶結果就是國家權威的邊緣化。

  現代化過程中,國家向社會的滲透通常會伴隨著兩種極化結果。一種是國家權威的崛起導致傳統(tǒng)社會的解體,國家制度成為社會生活的中心,當國家制度完成其在社會的輸入時,社會權威日益衰落,并進而邊緣化。另一種結果恰恰相反,國家制度或者由于其自身的原因缺乏有效的擴張能力,或者由于傳統(tǒng)社會釋放出強大的抵制力,國家權威很難在傳統(tǒng)社會中爭取到強有力的政治忠誠,國家制度的象征符號遠離社會中心,無法扎根于社會結構之中,社會權威體系排斥國家正式制度的進入,國家權威始終處于社會的邊緣地帶。上述兩種極化結果很顯然會阻礙現代化的進程,對于任何試圖進入現代社會的努力都是一種打擊。

  革命后中國鄉(xiāng)村社會權威變遷的過程搖擺于上述兩種狀況之間。革命政權在鄉(xiāng)村社會植入國家權威的取向是取消社會權威生存的合法空間,通過運動的方式以國家正式制度取代社會非正式制度,國家成功地獲得了在鄉(xiāng)村社會的中心地位。改革開放之后,由于國家倡導市場經濟制度建設,為了使鄉(xiāng)村社會獲得更多的發(fā)展機會,國家實行戰(zhàn)略性的撤退,賦予鄉(xiāng)村社會一定程度的自主權,作為一種政治回應,鄉(xiāng)村社會結構開始去政治化的(depoliticized)成長過程,社會關系網絡、社會階層、民間文化等社會結構要素傾向于塑造自己的忠誠對象,社會權威盡管沒有恢復到社會生活的中心,但是,它顯然已經以合法的方式逐步崛起,這是一種建立在國家權威退出基礎上的崛起。90年代,國家試圖通過加強制度建設鞏固國家權威在鄉(xiāng)村社會的地位,但是,保護主義政治的發(fā)展削弱了這種努力的結果。

  保護主義政治嚴格地講不屬于社會運動的范疇,它既無助于社會權威的發(fā)展,也無助于國家權威的鞏固,某種意義上,保護主義政治加劇了政治權威的邊緣化趨勢。正如前文所述,保護主義政治是私利化、逐利型的關系網絡,保護者以國家的名義占有公共資源,壯大支配他人的能力,向被保護者提供非公共性服務,從中獲取政治回報。保護主義政治之所以削弱國家權威、使國家權威邊緣化,原因在于:一是保護者使國家權威失去了公共性特征,蛀蝕了國家控制的基礎;
二是保護者只向少數被保護者提供非公共性服務,政治成為少數人的游戲,從而導致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國家制度的利益調節(jié)功能受挫;
三是保護者的逐利動機和行為降低了國家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使得更多的人傾向于尋求保護主義的方式實現自身利益;
四是當鄉(xiāng)村社會更積極的傾向于選擇保護主義政治時,國家權威就陷入了信任危機的惡性循環(huán)之中。政治權威的邊緣化對于當代中國的政治發(fā)展其意義是消極的,當現代化以國家推動的方式展開時,國家的資源汲取能力、社會動員能力和政治整合能力都是十分關鍵的,而保護主義政治在削弱國家權威的同時實際上也在降低國家的上述能力,國家在鄉(xiāng)村社會既要能夠釋放發(fā)展的空間,又要能夠整合因發(fā)展而帶來的社會解體和抗拒的局面。

  20世紀90年代以來,保護主義由于生長空間的空前擴大,其政治影響力也隨之擴大,在廣大鄉(xiāng)村社會,以利益為中心所構筑的保護主義關系網絡逐漸地彌散于政治和社會生活之中,它架空了正式制度的調控功能,將國家權威逐步邊緣化,保護主義政治所追求的保護少數人利益動機決定了,它不僅無助于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相反,卻成為加劇沖突和制造新的矛盾的動力因素,進而惡化了鄉(xiāng)村社會的政治與社會關系,甚至導致了政治不穩(wěn)定的結果。保護主義政治在影響鄉(xiāng)村政治發(fā)展的同時,也阻礙了地方社會發(fā)展的進程。

  注釋:

  * 本文的寫作得到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和上海交通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基金的資助

  [i] 參見《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保護主義”辭條,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

  [ii] 白威廉、麥誼生:《政治與市場:雙重轉型》,見邊燕杰主編的《市場轉型與社會分層——美國社會學者分析中國》,三聯(lián)書店,2002年,第556頁。

  [iii]黃宗智:《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xiāng)村發(fā)展》,中華書局,1992年,第173頁。

  [iv] Joel S.Migdal,etc,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14.

  [v] Vivienne Shue, The Reach of the State,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61.

  [vi] 參見Jean C. Oi, 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vii] 相關的爭論可以參見倪志偉的《市場轉型理論:國家社會主義由再分配到市場》和白威廉、麥誼生合著的《政治與市場:雙重轉型》,這兩篇文章均收錄在邊燕杰主編的《市場轉型與社會分層》一書中。

  [viii] 何清漣:“當代中國農村宗法組織的復興”,參見劉青峰、關小春編《90年代中國農村狀況:機會與困境》,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8年。

  [ix] 郭正林:《家族、黨支部與村委會互動的政治分析》,參見肖唐鏢主編的《當代中國農村宗族與鄉(xiāng)村治理》,西北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16頁。

  [x] Yongshun Cai, Collective Ownership or Cadres’ Ownership?, The China Quarterly, No. 175,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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