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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只有歷史事實才能顯示歷史邏輯

發(fā)布時間:2020-06-05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最近讀到王紹光先生對一九五七年反右運動的議論文章,涉及了知識分子命運和工農命運的話題,還延伸到更早如土地改革這樣的政治運動。這些對以往政治運動的議論,以“歷史的邏輯”之概念,以知識分子和工農的對立為議論出發(fā)點。那是在中國改革開放以前,長期來占統(tǒng)治地位的思維方式。讀完以后,感覺這樣的討論思路和中國的制度改革,其實是兩個不同系統(tǒng)的思路在行走,相互之間要對話都很困難。

  說到底,這只是法治社會和人治社會的分野。

  在法治社會中,人都是公民,立法必須維護人的“自然權利”,如生命的權利,平等的權利,人身自由的權利等等。沒有犯罪的人,應該是有人身安全的,有工作權利的。執(zhí)政者不能隨心所欲地安放罪名,不能“立法”禁止言論,不能“立法”任意殺人。也就是說,法治社會不可任意建立違背自然法的所謂法律。在人治社會中,當政者擁有絕對的從上到下的權力,這樣的權力超越一切,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建立所謂法律來剝奪他人,甚至剝奪生命。我們國家有過一段人治的歷史,其受害者遠非局限在所謂地富反壞、知識分子群體。人治的社會規(guī)則下,由于罪與非罪的界線是任意的,因此,所有的公民都是不安全的,只是根據不同的政治需要,在不同時期,打擊的對象不同罷了。對中國社會本來就薄弱的法治底子,產生第一個毀滅性打擊的,就是土地改革對合法擁有土地者的非法剝奪、非法人身傷害甚至虐殺,這樣的處理能夠大規(guī)模推廣,就是打著關心農民命運的旗幟。給人帶來的假象是,這樣的非法剝奪是有社會局限的,只是針對富人?墒牵菰S“群眾暴力”顛覆法律,以人治替代法治,最終被傷害的不僅是土地擁有者,還有農民本身。

  這不是空泛的理論,是真實發(fā)生的歷史。土改時期,北大文、史、哲三系的絕大多數師生都去江西,和很少幾個地方干部一起,組成了中南地區(qū)土改工作第十二團。北大教授樂黛云回憶說:“我們......突然掌握了近十萬農村人口的命運,甚至有了生死予奪的大權。我們當然只有絕對服從上級命令,絕對按照《土改手冊》的條條框框行事。我被派為一個擁有四千多人口的大村的土改工作組組長,我當時不過十九歲,……當時正值大反‘和平土改’,上級指示:要把地主階級打翻在地,踏上一萬只腳,農民才能翻身。我們村已經按《手冊》劃出了八個‘地主’,上級還是認為不夠徹底;
直接領導我們的、當地的一位副縣長……終于親自出馬,突然帶了幾個民兵,來到我們村,宣布第二天開大會,八個地主統(tǒng)統(tǒng)就地槍決。我爭辯說,《手冊》規(guī)定只有罪大惡極的惡霸地主才判死刑,他說我們這里情況特殊,不這樣,群眾就發(fā)動不起來,又告誡我要站穩(wěn)立場。我無話可說!逼渲幸粋是“在上海做了一輩子裁縫的一個老頭,他孤寡一人,省吃儉用,攢一點錢就在家鄉(xiāng)置地,攢到一九四九年這一生死界限(土改以這一年占有的土地為標準劃階級),剛好比‘小土地出租者’所能擁有的土地多了十余畝!這個裁縫并無劣跡,還常為家鄉(xiāng)做些善事,正派老百姓都為他說情,但我們只能‘按照規(guī)章辦事’!保ㄒ詷拂煸苹貞涗洝督^色霜楓》江西百花洲文藝出版社)。

  開始推行這樣的律令,就是區(qū)分公民為不同身份,開始以身份定罪,以政治觀點定罪,而不是以是否觸犯法治社會的罪行標準來定罪,直到家庭出身也可以是一種有罪身份。這種做法推行開來,就是要建立起全新觀念,摧毀法治社會的原則。推行的方式,是宣稱這種對少數的非法打擊,是對大多數人,即帶有政治認定的"革命人民"有利、對工農有利。追求道德滿足是大多數人的天性,尤其是多數知識分子的秉性,于是大家接受公民之不平等,接受“工農身份”的道德含金量和政治含金量,更愿意表現自己是工農的同情者。土改法在表面上看,是一個對農民有利、分田分地的立法。從法治社會的常識來看,是一個違背自然法的非法立法,抹去了“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界線。雖然有一部分是在威嚇之下沉默,可是,更多的知識分子和他們的高層代表人物,在道德感的感召下,也寧可背棄對法治的堅持,放棄常識,“站到工農大眾、人民大眾一邊”。被放棄的常識是如此之簡單:被告有權接受公平審判,無罪者不可虐殺。

  樂黛云回憶說,帶領北大土改團的副團長,后來的北大中文系黨總支書記,在土改運動中開導她,“‘土改’的依據是‘剝削量’,‘剝削量’夠數,我們就有義務為被剝削者討還血債。至于‘量’多一點或少一點,那只是偶然,不可能改變事情的實質。恩格斯教導我們:‘認識必然就是自由’……認識到這一點,你就不會有任何歉疚而得到心靈的自由。”這種討論方式,就是離開法治社會常識的討論:避開法律的罪與非罪,只有敵我之分,而“敵人”的確定是任意的。接受土改,是社會的一個本質轉變。此后,社會完全切換到另外一套語系中。土改運動確立了“運動”的特殊方式。要發(fā)起什么運動,誰成為運動對象,全由運動發(fā)動者決定,民眾是完全被動的。

  人治社會并非沒有“法律”,只是它的“法律”是專權者的“律令”,沒有自然法依據、任意而為。一九五四年憲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國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時期內剝奪封建地主和官僚資本家的政治權利”,因此全國有兩千多萬地、富、反、壞分子失去公民權。(數字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這樣的“法律”條文是典型的人治社會的律令。當時的最高法院院長使用著和“法”完全風馬牛不相及的語言:“在依靠群眾實行專政這一根本路線的指導下,……人民群眾能不能制服四類分子,敢不敢把四類分子的絕大多數人管起來進行改造,既是衡量一個地方群眾是否充分發(fā)動,社會主義革命是否徹底的主要標志之一,也是衡量這個地方的人民法院是否貫徹了群眾路線的主要標志!蹦菚r候全國上上下下聽了,竟然一點不奇怪。這種不奇怪,說明法治觀念完全被從人們頭腦中洗去。

  接受土改,就必然要接受肅反、鎮(zhèn)反、三反五反,等等。而前面有那么多運動墊底,此后反右運動的發(fā)生,文革的發(fā)生,還有什么可奇怪的。這才叫做歷史的邏輯。大家忘記一個簡單道理:假如法治消失,“壞人”可以被非法認定和懲處,“好人”也可以被非法懲處。法治消失的同時,以政治認定好壞,是沒有標準的。一九五八年,樂黛云在反右運動中“已是人民最兇惡的敵人——極右派,被發(fā)配到京西叢山中一個僻遠的小村落去和地、富、反、壞一起接受‘監(jiān)督勞動’。”而當年開導她的北大土改團的副團長,在新一輪叫做文革的運動中成為“敵人”,被迫自殺。直至二十年后右派平反時,右派中的絕大多數,仍然沒有醒來。他們強調自己是被冤枉的好人,而并不認為,自己和土改中的地主、和那些地富反壞、肅反鎮(zhèn)反對象完全一樣,只是被侵犯了個人權力的無辜公民。

  那么,土改后的農民又如何?他們也被“運動”。農民分到手的土地很快在合作化運動中失去。在成立初級社的時候,入社的私人財產,土地和大型農具尚可分紅,到了成立高級社、人民公社運動中,農民的基本私有財產被無償剝奪。假如查看當時同一個記者寫給公開發(fā)行的報紙和報紙內部發(fā)行的參考資料,會發(fā)現,反映出的完全是相反的兩個世界。在報紙上,農民歡欣鼓舞爭相入社;
在寫給領導看的內部參考上,記者們焦慮地寫出農村真相,要求糾正:從實行統(tǒng)購統(tǒng)銷開始,各地干部普遍吊打農民逼糧,在入社前農民大量宰殺牲口。公社化運動的結果,是由抱著鐵飯碗的公社干部來決定農民可以種什么,不可以種什么,而公社干部自己并不指著地里的莊稼吃飯。農村出現史無前例的局面:不能按照自己意愿種田,不能按照自己的需要決定留多少糧食活命。隨后大躍進運動導致全國范圍的大饑荒。

  今日回顧這段歷史,有學者稱,歷史以瘋狂解,是不可能符合實際的。歷史的發(fā)生總有其歷史邏輯。描述歷史只能依據歷史事實,而不是以憑空闡述的“歷史邏輯”來證明“歷史就應該如此發(fā)生”。很可惜的是,我們今天在回顧歷史的時候,甚至還不能向民眾和后代公布全部事實,這就給曲解歷史提供了機會。至于歷史呈現瘋狂與邏輯的不同解讀,根源其實很簡單:這是價值不相交的兩種制度的不同邏輯。從法治社會的角度去看,判為瘋狂的事情,在人治社會來說,卻完全可以是符合邏輯的正常事情。

  這讓我想起一個故事。中國文革結束前一年,西班牙獨裁者佛朗哥去世,西班牙國王胡安.卡洛斯一世帶領西班牙,在一年之內順利開始體制轉型。不久,他接到他的老朋友,鄰國摩洛哥國王哈桑二世打來的電話。哈桑國王指責西班牙的報紙刊登了有關他的負面消息,然后說,“你一定會讓你的報紙住嘴的,是不是?”西班牙國王事后說,我怎么也解釋不清,西班牙報紙不是“我的報紙”;
他說什么也不會相信,我無權令報紙住嘴,我沒法對哈桑國王說明白:這是民主社會,它就是這樣運作的。

  今天我們有幸看到,中國歷史正在顯示的邏輯是:人治的制度必然要改革,必然要轉變成法治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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