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風:法院不該是個“單位”
發(fā)布時間:2020-05-24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法院是打官司的地方,可是,假如你打官司的對象就是法院,該怎么辦?這樣的事情,在現(xiàn)實中好像還不少。
今年1月7日出版的《貴州日報》第四版上,貴州省清欠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發(fā)布了一道“通告”,將36個到目前仍未償清2003年底前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的項目名稱、主管單位和拖欠金額予以曝光。不幸的是,其中竟然有城建、公安、法院等部門。
這里的包工頭如果不幸運,就會成為第二則新聞里的主角。新聞是這樣的:哈爾濱市一位叫戴鴻彬的包工頭曾為該市原太平區(qū)法院做過 裝修工,干完活后該法院給他打了欠據(jù),但從1999年后若干年,他屢次找法院要錢都沒有結果。眼看訴訟時效就要超過,無奈之下,他拿起了法律武器,去年4月份起訴原太平區(qū)法院,而接下訴狀的正是該院立案庭。該法院還算有自知之明,將其移交給市中級人民法院,再由中院指定其他基層法院來審理此案。原太平區(qū)法院所欠的工程款有五六萬元,就是這些錢,讓法院成了被告。
最新的一個案例,就是《南方周末》4月21日的報道《把法院告上法院》,欠債的是海南省中級法院拖欠海南省第二建筑公司工程款,原告起訴到?谥屑壏ㄔ,又上訴到海南省高級法院。
在上述案件中,當被告的法院、受理糾紛的法院,恐怕都難免尷尬。都做了被告了,以后還有臉審理以原告為當事人的案件嗎?而做為原告的企業(yè)和個人,恐怕也心中忐忑,擔心得罪法院,以后得不到法律公正的保護。
直接引發(fā)這些讓法院尷尬之案件的原因是,法院經(jīng)費緊張。然而,這種小兒科的經(jīng)濟糾紛竟然把法院變成經(jīng)濟糾紛當事人,背后還有一個更為根本的法院制度設計理念問題:法院究竟是什么?
我們的法院,除了是一個審判機關外,也是一個“單位”。單位是中國特有的一種社會組織形態(tài),它形成于軍事供給制時代,盛行于計劃體制時代,至今仍隨處可見。單位就是一個小社會,作為行政機關的單位,除了承擔其職能之外,要拿出大量資源來自我服務。
作為“單位”的法院,對外自然是個審判機關,但在其內部機構設計和職能安排上,卻要承擔大量非審判事務:這個單位要考慮法官們的福利,法院甚至要向別的單位借錢給法官們發(fā)工資;
法院要給法官們蓋宿舍,要負責分宿舍,要解決法官子女的上學問題;
要自己負責建造法院辦公大樓,裝修當然也得自己負責。曾經(jīng)有過一段時間,法院甚至還辦過三產(chǎn),有自己的公司。
這樣的荒唐事當然已經(jīng)沒了,但法院仍然是一個“單位”。一個法院院長,大多數(shù)時間可能都用來處理與審判沒有關系的事情,與別的單位、企業(yè)、私人打交道。這樣,法院院長的能干不是體現(xiàn)于其司法技藝如何,而看他能否給法官、干警們帶來較好的福利。
但由此,法院也就難免鬧出種種經(jīng)濟與法律糾紛。《南方周末》那篇報道援引農(nóng)工民主黨的一份調查材料說,某省法院系統(tǒng)欠債累計已達6.2億元,包括工程隊墊資款、銀行貸款。卷入經(jīng)濟糾紛,法院成為被告就是無可避免的。
法院當被告,直接損害了司法公正。因為,法院審理以法院為當事人的案件,顯然違犯了一個人不得充當自己被告的基本法治原則。即使這個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也仍然很難說給予了原告以平等的機會。因為全國的法院,從理論上說,都是一家人,人們經(jīng)常都說“法院系統(tǒng)”如何如何;
更不要說一個省、一個市的法院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因此,由一家法院來審理另一家法院作為被告的案件,始終難以擺脫自己充當自己案件之裁判者的嫌疑。
為了司法公正,必須從制度上保證法院不會陷入當被告的尷尬。也就是說,法院只應當是一個純粹的審判機關,而不應繼續(xù)是一個“單位”。當然,法院也需要建造、修繕辦公樓,需要添置辦公用品,法官也需要生活,他們的福利也需要有所安排。惟一的辦法就是把這些司法行政事務交給別的部門去打理,而法官們則專心地從事審判業(yè)務。若不能把法院從這些事務中解脫出來,法院經(jīng)費再富裕,也還是有可能與企業(yè)和個人發(fā)生糾紛。
其實,這方面也并不是沒有制度可以依循。去年7月份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已提出推行“代建制”;
政府也在剝離政府機關的內部服務職能。
對于法院來說,可能需要更進一步,嚴格分離法院的審判事務與司法行政事務,剝離法院作為“單位”的很多事情。法院為了維持正常運轉而不得不處理的日常維護、法官福利等事務,最好交由法院之外的機構來打理。法院的大樓,不應當由法院自己來籌資建造;
法院的裝修,也不應當由法院自己來操辦;
甚至法院添置辦公用品,也應由他人代勞。
這樣安排,惟一的目的,是讓法院不與外面的機關、企業(yè)、私人存在過于密切的關系,更不會發(fā)生發(fā)生經(jīng)濟上的糾紛。因為,法院乃是一個社會正義的最后存身之所,而正義對于它所存身的的環(huán)境的要求肯定是最苛刻的。司法獨立,當然主要意味著法院獨立于其他政府部門、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但似乎也意味著,法院、法官也獨立于社會一般的商業(yè)交易活動之外,從而不會陷入法律糾紛中。只有超乎其外,法官的判斷,才有可能是獨立的、中立的、理性的、可信的。(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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