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免職案留下的疑惑
發(fā)布時間:2020-04-11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同樣價值的東西,如果由某個人、某個單位送來,問題很嚴重;如果由官員簽字、納稅人買單,問題就很輕。這個道理怎么講,我犯暈。 南京市江寧區(qū)房管局周久耕局長被免職了,原因有兩個,一是“擅自對媒體發(fā)表不當言論,在社會上產(chǎn)生了不良影響”,二是“存在用公款購買高檔香煙的奢侈浪費行為”。
2008年12月10日,周局長表示要查處降價房。12月16日媒體報道了網(wǎng)友曝光的周局長抽煙照片。12月28日,周局長下課。趕在元旦之前,事情就此了結,雖然據(jù)報“對網(wǎng)上反映的其他問題,紀檢部門正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評論家們似乎更看重免職的第二個原因:公款買高檔煙。但在免職的報道里,這個原因只是“調查表明他還存在”的一個問題,免職的主要原因是“對媒體發(fā)表不當言論”。這就是說,周局長被免職,其實與高檔煙之間沒有必然聯(lián)系,沒有這一條,他要被免職,有這一條,他的處理也不比免職更重。當然,也可以這樣理解,對媒體發(fā)表不當言論,可以免職;公款買高價煙,也可以免職。兩錯并罰,合并執(zhí)行,仍然是免職。
不管怎么說吧,周久耕局長主要在于發(fā)表言論并引起社會不良影響。官員發(fā)表言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給予免職處理,沒有問題。一般人發(fā)表言論,屬于言者無罪,不應受到處理;官員則不然,言論須與其職務相符合。官員言論得當還是不當,標準在于是否引起社會不良影響,引起社會不良影響就是不當,不宜繼續(xù)擔當職務。不擔當職務,可以是辭,可以是免,可以是撤。周局長的職務不是被撤,而是被免,這顯示上級對他的態(tài)度。周局長的職務不是自己辭去,而是被動免掉,這有點遺憾。
公款買煙,這個事情我不知道該怎樣看待。公款買煙,大概要比“接受饋贈”要輕一些。有人說公款買煙,周局長就解套了,因為接受送煙可能是受賄,而公款買煙,不過是“奢侈浪費”而已,犯錯比犯罪強。也許是這樣吧。但以我近于法盲的認識,很覺得想不通,為什么公款消費高檔煙能夠讓人解套呢?
以一條高級煙來說,同樣都是個人享用,若是別人送到局長手中,有受賄嫌疑;如果用公款開支,就輕得多了。這就是說,同樣價值的東西,如果由某個人、某個單位送來,問題很嚴重;如果由官員簽字、納稅人買單,問題就很輕。收某個人的禮,是罪行;強奪納稅人的錢,是錯誤。這個道理怎么講,我犯暈。
我曾經(jīng)提出一個問題:像周局長這樣的官員,開支顯然與收入不符,抽貴煙,戴貴表,穿貴衣,開貴車,買貴宅,等等,一般都擺在面上,這能不能算是“自我舉報”,有監(jiān)督之責的部門能不能見到就調查?事實上是沒有的。這種擺在面上的腐敗,大家都習慣了,官民都是不以為意的,周局長不過是言論不當,被人窮追猛打,只是特例。
現(xiàn)在,我又生出一個疑惑,為什么像用公款買來高檔煙自己抽,不能算貪污。公款變成私人的存款,那是貪污吧;公款變成了自己的享受,買了貴重物品收存起來,也是貪污吧;難道買煙抽掉,買酒喝掉,穿鼻而過或者穿腸而過,就不是貪污了呢?沒想明白。是不是說,公款變成私用之款,如果派的用場是“易用品”,煙酒吃喝之類,就不是貪污呢?“酒肉穿腸過,佛祖心中留”,和尚可以吃肉;“煙酒穿腸過”,似乎也無礙于公私之分,公家人,抽煙喝酒之類便是都算公家的,真的是“大公無私”。
現(xiàn)用公款購買高檔香煙,被定性為“奢侈浪費行為”。這與其說是一個錯誤,不如準確地說是一種不好的生活作風。嚴格地說,奢侈浪費,只是不合乎高的道德標準而已。
另有一個妙處是,這個定性,把享用與購買分開了,周局長的不當是公款購買高檔煙,誰消費掉的呢,還是周局長,但不說是周局長,這就好看得多了。公款不可以用來購買高檔煙,公款可以用來購買中檔煙或者低檔煙,那不是奢侈浪費。什么時候公款與官員消費之間的界限開禁了?“煙酒不分家”,現(xiàn)在可以不分公家和私家,只用分高檔不高檔了?
還有一個疑問,周局長是地方政府官員,任命由江寧區(qū)人大通過,不知為何免職決定卻“省”去了人大討論這一環(huán)。當然周局長總歸是當不成官了,但任免程序上是不是有問題呢?程序上政府官員任免都是要人大代表舉手啊。人大任免政府官員,這是中國特色的民主,江寧區(qū)就這樣草草冒過去了,門面都不顧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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