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條例
發(fā)布時間:2020-07-31 來源: 民主生活會 點擊:
干部選拔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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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出的。本站為大家整理的相干的干部提拔任用條例,供大家參考選擇。干部提拔任用條例第 1 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認真貫徹履行黨的干部線路方針政策,落實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黨政領導干部提拔任用制度,構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益于優(yōu)秀人材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動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建設 1 支高舉中國特點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3 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點,信心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勇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線路全面貫徹履行和中國特點社會主義事業(yè)順利發(fā)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提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黨管干部原則; ?
(2)5 湖 4 海、任人唯賢原則; ?
(3)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原則; ?
(4)重視實績、大眾公認原則; ?
(5)民主、公然、競爭、擇優(yōu)原則; ?
(6)民主集中制原則; ?
(7)依法辦事原則。
第 3 條 提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線路、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結構公道、
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重視培養(yǎng)提拔優(yōu)秀年輕干部,重視使用后備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
應當建立重視基層的導向。
第 4 條 本條例適用于提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或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領導成員。
提拔任用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提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及其內設機構領導成員,參照本條例履行。
上列機關、單位提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參照本條例履行。
第 5 條 本條例第 4 條所列范圍當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生,適用本條例的規(guī)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依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guī)定進行。
第 6 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提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行。
第 2 章 提拔任用條件 ?
第 7 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有以下基本條件:
(1)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3
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點,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 1 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2)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點社會主義堅定信心,堅決履行黨的基本線路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yè),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chuàng)業(yè),建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3)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qū)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展開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情勢主義。
(4)有強烈的革命事業(yè)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
(5)正確行令人民賦予的權利,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節(jié)約節(jié)儉,密切聯(lián)系大眾,堅持黨的大眾線路,自覺接受黨和大眾批評和監(jiān)督,加強道德修養(yǎng),講黨性、重品行、作榜樣,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6)堅持和保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風格,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 1 道工作。
第 8 條 提拔擔負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以下基本資歷:
(1)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 5 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2)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1 般應當具有在下 1 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3)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 3 年以上。提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依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
(4)1 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龋渲袕d局級以上領導干部 1 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干部學院或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到達干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到達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 1 年內完成培訓。
(6)具有正常實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資歷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guī)定的黨齡要求。
第 9 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yōu)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歷規(guī)定或越級提拔擔負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yōu)秀干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大眾公認度高,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 1:在關鍵時刻或承當急難險重擔務中承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huán)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qū)或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以下情形之 1: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yè)性較強的崗位或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qū)、貧困地區(qū)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 7 條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第 8 條第 7 項規(guī)定的資歷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提拔任職不滿 1 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xù)破格。不得越兩
級提拔。
第 10 條 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提拔任用,也能夠從黨政機關之外提拔任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負過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領導人員當選拔。
第 3 章 動議 ?
第 101 條 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依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 102 條 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進行分析研判,就提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第 103 條 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后,在 1 定范圍內進行醞釀,構成工作方案。
第 4 章 民主推薦 ?
第 104 條 提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提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 1 年內有效。
第 105 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依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依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 106 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同級黨委(黨組)主持,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1)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
(2)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
(3)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4)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 107 條 領導班子換屆,會議推薦由以下人員參加:
(1)黨委成員; ?
(2)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黨組成員或全部領導成員; ?
(3)紀委領導成員; ?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
(5)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主要領導成員; ?
(6)下 1 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
(7)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肯定,可以適當調劑。
第 108 條 領導班子換屆,根據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領導班子結構需要,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 2 次會議推薦。2 次會議推薦由以下人員參加:
(1)黨委成員; ?
(2)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黨組成員或全部領導成員; ?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
(4)紀委副書記; ?
(5)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109條 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106條、第 108 條規(guī)定進行,也能夠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情況,經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第 210 條 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人員按以下范圍履行:
(1)民主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 107 條、第 108 條規(guī)定履行,可以適當調劑。
(2)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會議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部人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tǒng)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肯定,可以適當調劑。
(3)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前項所列范圍肯定。
第 2101 條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所推薦人選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范圍,缺少民意基礎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 2102 條 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作為考察對象。
第 5 章 考察 ?
第 2103 條 肯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1 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斟酌,充分醞釀,避免把推薦票同等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 2104 條 有以下情形之 1 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1)大眾公認度不高的。
(2)近 3 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肯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動的。
(4)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5)遭到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罰影響使用的。
(6)其他緣由不宜提拔的。
第 2105 條 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肯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 1 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研究肯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 1 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第 2106 條 對肯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依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兩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xié)管方進行。
第 2107 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根據干部提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心、政治紀律、堅持原則、勇于擔當、展開批評和自我批評、行動操守等方面的情況。
重視考察工作實績,深入了解實行崗位職責、推動和服務科學發(fā)展的實際成效?疾斓胤近h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延續(xù)的經濟發(fā)展和民生改良、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更加重視勞動就業(yè)、居民收入、科技創(chuàng)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wèi)生健康等的考核,強化束縛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huán)境保護、消化產能多余、安全生產、債務狀態(tài)等指標的權重,避免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考察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應當把履行政策、營建良好發(fā)展環(huán)境、提供優(yōu)良公共服務、保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風格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懇敬業(yè)、奮發(fā)有為,反對情勢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糜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照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旁工作人員等情況。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根據實際,制定具體考察標準。
第 2108 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以下程序:
(1)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
(2)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
(3)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 1 定范圍內發(fā)布干部考察預告; ?
(4)采取個別談話、發(fā)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訪問、查閱干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 ?
(5)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 1 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
(6)向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并交換意見; ?
(7)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 2109 條 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 1 般為:
(1)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
(2)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
(3)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
(4)其他有關人員。
第 310 條 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 1 般為:
(1)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
(2)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
(3)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
(4)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參照上列規(guī)定履行。
第 3101 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查機構和其他相干部門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就考察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意見。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拜托審計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計。
第 3102 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構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應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1)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
(2)主要缺點和不足; ?
(3)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情況。
第 3103 條 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歷?疾旖M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習干部工作的人員擔負。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直,深入細致,照實反應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實行干部提拔任用風氣監(jiān)督職責。
第 6 章 討論決定 ?
第 3104 條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職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tǒng)戰(zhàn)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
部門與地方兩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前征求協(xié)管方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 1 般采取書面情勢進行。協(xié)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 1 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 1 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調和,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 3105 條 提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提拔任用建
議。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 3106 條 市(地、州、盟)、縣(市、區(qū)、旗)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1 般應當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 3107 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 3 分之 2以上成員到會,并保證預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預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
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 3108 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一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觸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
(2)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
(3)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構成決定。
第 3109 條 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
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記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情況等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依照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 7 章 任職 ?
第 410 條 黨政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部份專業(yè)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制。聘任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 4101 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負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fā)任職通知前,應當在 1 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認真實準確,便于監(jiān)督,觸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很多于 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xù)。
第 4102 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負以下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 1年:
(1)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
(2)紀委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利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1 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 4103 條 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
意的問題。
第 4104 條 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依照以下時間計算:
(1)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
(2)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部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部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xié)全部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
(3)由人大常委會或政協(xié)常委會任命或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常委會任命或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
(4)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 8 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xié)商 ?
第 4105 條 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事前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推薦意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實行職責。
第 4106 條 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黨委向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前,依照規(guī)定程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第 4107 條 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 4108 條 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
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選,應當事前向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xié)商。
第 4109 條 黨委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或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說明。如果發(fā)現有事實根據、足以影響選舉或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依照規(guī)定程序暫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也能夠重新推薦人選。
政協(xié)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xié)商提名,依照政協(xié)章程和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 9 章 公然提拔和競爭上崗 ?
第 510 條 公然提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干部提拔任用的方式之 1。公然提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本系統(tǒng)內部進行,應當從實際動身,公道肯定提拔職位、數量和范圍。1 般情況下,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qū)本部門沒有適合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yè)人材的,可以進行公然提拔;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tǒng)符合資歷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容易集中的,可以進行競爭上崗。
公然提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干部,1 般不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進行。
第 5101 條 公然提拔、競爭上崗方案設置的條件和資歷,應當符合本條例第 7 條和第 8 條的規(guī)定,不得因人設置資歷條件。資歷條件突破規(guī)定的,應當事前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 5102 條 公然提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
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行,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1)公布職位、資歷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
(2)報名與資歷審查,參加公然提拔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 ?
(3)采取適當方式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yōu)(競爭上崗也能夠先進行民主推薦); ?
(4)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
(5)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
(6)實行任職手續(xù)。
第 5103 條 公然提拔、競爭上崗應當科學規(guī)范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重視能力素質和 1 貫表現,避免簡單以分數取人。
第 10 章 交換、躲避 ?
第 5104 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換制度。
(1)交換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換的;需要通過交換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 1 個地方或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依照規(guī)定需要躲避的;因其他緣由需要交換的。
交換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和政府部份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2)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 1 屆,在同 1 職位上任職滿 10 年的,必須交換;在同 1 職位連續(xù)任職到達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任命擔負同 1 職務。
同 1 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 1 般不同時易地交換。
(3)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同 1 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換或輪崗。
(4)經歷單 1 或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干部,應當有計劃地到
基層、艱苦邊遠地區(qū)和復雜環(huán)境工作。
(5)加強干部交換兼顧。推動地區(qū)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干部交換。
(6)干部交換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行,嚴格掌控人選的資歷條件。干部個人不得自行聯(lián)系交換事宜,領導干部不得指定交換人選。同 1 干部不宜頻繁交換。
(7)交換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跨地區(qū)跨部門交換的,應當同時遷轉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
第 5105 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躲避制度。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躲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3 代之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1 機關擔負雙方直接隸屬于同 1 領導人員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 1 方擔負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工作。
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負縣(市)黨委和政府和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1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負市(地、盟)黨委和政府和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第 5106 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提拔任用工作躲避制度。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觸及預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躲避。
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觸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躲避。
第 101 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5107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以下情形之1的,1般應當免去現職:
(1)到達任職年齡界限或退休年齡界限的。
(2)遭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3)辭職或調出的。
(4)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 1 年的。
(5)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緣由,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 5108 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guī)定,手續(xù)依照法律或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 5109 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1 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負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遭到黨紀政紀處罰的,依照影響期長的規(guī)定履行。
第 610 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黨政領導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肯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遭到組織處理或其他緣由不適合擔負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依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履行。
降職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依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
第 102 章 紀律和監(jiān)督 ?
第 6101 條 提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履行本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并遵照以下紀律:
(1)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guī)格提拔領導干部,或違背規(guī)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干部職級待遇; ?
(2)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他人謀取職位; ?
(3)不準違背規(guī)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
(4)不準私自泄漏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
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
(5)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曲解事實真相; ?
(6)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弄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
(7)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原任職地區(qū)、單位干部提拔任用工作; ?
(8)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劑干部; ?
(9)不準在干部提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
(10)不準涂改干部檔案,或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 6102 條 加強干部提拔任用工作全程監(jiān)督,嚴肅查處違背組織人事紀律的行動。對違背本條例規(guī)定的事項,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紀律處罰。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交換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予以避免職或降職使用。
第 6103 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提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本地區(qū)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大眾反應強烈和對違背組織人事紀律的行動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 6104 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提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履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受理有關干部提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述,制止、糾正違背本條例的行動,并對有關責任人提
出處理意見或處理建議。
紀檢監(jiān)察機關、巡查機構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干部提拔任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 6105 條 實行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監(jiān)察機關等有關單位聯(lián)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干部提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溝通訊息,交換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lián)席會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
第 6106 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提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履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jiān)督和大眾監(jiān)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大眾對干部提拔任用工作中的背紀背規(guī)行動,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舉報、申述,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查核處理。
第 103 章 附則 ?
第 6107 條 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同時適用于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和其他直屬機構。
第 6108 條 提拔任用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黨政領導干部,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行辦法。
第 6109 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干部的提拔任用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規(guī)定。
第 710 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 7101 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2002 年 7 月 9 日中共中央印發(fā)的《黨政領導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條例》同時廢除。
干部提拔任用條例近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了修訂后的《黨政領導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履行。
通知指出,黨的 108 大以來,以____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鮮明
提出新時期好干部標準,進 1 步強化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完善選人用人制度機制,嚴把選人用人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風格關、廉潔關,堅決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推動選人用人工作獲得顯著成效、產生重大變化。為深入貫徹____新時期中國特點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109大精神,全面貫徹新時期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期黨的組織線路,更好堅持和落實黨管干部原則,黨中央對《干部任用條例》進行了修訂。
通知強調,《干部任用條例》是重要的黨內法規(guī),是干部提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守。2014 年修訂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發(fā)揮了 10分重要的作用。這次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精準科學選人用人,堅持將從嚴要求貫穿始終,吸收黨的 108 大以來我們黨選人用人工作中探索構成的實踐成果,銜接最近幾年來出臺的相干新政策新法規(guī),回應干部工作中出現的 1 些新情況新問題,進 1 步推動干部提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對提高選人用人質量,建設虔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yè)化干部隊伍,為新時期中國特點社會主義事業(yè)順利發(fā)展提供堅強組織保證,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學習宣揚、嚴格貫徹履行《干部任用條例》,切實做到嚴格按原則辦事、按制度辦事、按程序辦事,全面實行選人用人主體責任。要落實黨管干部原則,切實加強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確保選人用人工作的正確方向。要突出政治標準,提拔重用樹牢“4 個意識”、堅定“4 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保護”、全面貫徹履行黨的理論和線路方針政策的干部。要堅持事業(yè)為上,拓寬用人視野,鼓勵擔當作為,大力提拔勇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干部。要落實從嚴要求,加強審核把關,強化
紀律監(jiān)督,堅決整治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要完善相干配套制度,圍繞建立健全干部素質培養(yǎng)、知事識人、提拔任用、從嚴管理、正向鼓勵體系,推動構成系統(tǒng)完備、科學規(guī)范、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選人用人制度機制。要切實加強貫徹履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進 1 步提升《干部任用條例》的權威性和履行力。各地區(qū)各部門在履行《干部任用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黨政領導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條例》全文以下。
第 1 章總則 ?
第 1 條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入貫徹新時期黨的組織線路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堅持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黨政領導干部提拔任用制度,構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益于優(yōu)秀人材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動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建設 1 支高舉中國特點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3 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____新時期中國特點社會主義思想為指點,虔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yè)化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理論、基本線路、基本方略全面貫徹履行和新時期中國特點社會主義事業(yè)順利發(fā)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guī)和有關國家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提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黨管干部; ?
(2)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 湖 4 海、任人唯賢; ?
(3)事業(yè)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
(4)公道正直、重視實績、大眾公認; ?
(5)民主集中制;
(6)依法依規(guī)辦事。
第 3 條提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符合將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線路、基本方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推動新時期中國特點社會主義事業(yè)發(fā)展的能力,結構公道、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建立重視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提拔勇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干部。
重視發(fā)現和培養(yǎng)提拔優(yōu)秀年輕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
兼顧做好培養(yǎng)提拔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工作。
對不適合擔負現職的領導干部應當進行調劑,推動領導干部能上能下。
第 4 條本條例適用于提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機關內設機構擔負領導職務的人員,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擔負領導職務的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紀委監(jiān)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機關內設機構擔負領導職務的人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擔負領導職務的人員。
提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和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的領導成員及其內設機構擔負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條例履行。
上列機關、單位提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條例履行。
提拔任用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 5 條本條例第 4 條所列范圍當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生,適用本條例的規(guī)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依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guī)定進行。
第 6 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提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職責,切實發(fā)揮把關作用,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行。
第 2 章提拔任用條件 ?
第 7 條黨政領導干部必須信心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勇于擔當、清正廉潔,具有以下基本條件:
(1)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3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____新時期中國特點社會主義思想為指點,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牢固建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情意識、看齊意識,堅決保護____總書記核心腸位,堅決保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 1 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 1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
(2)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點社會主義堅定信心,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貫徹履行黨的理論和線路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yè),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chuàng)業(yè),建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
(3)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qū)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展開工作,落實“3 嚴 3 實”要求,主動擔當作為,真抓實干,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4)有強烈的革命事業(yè)心、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有斗爭精神和斗爭本領,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素養(yǎng); ?
(5)正確行令人民賦予的權利,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以身作則,艱苦樸素,節(jié)約節(jié)儉,堅持黨的大眾線路,密切聯(lián)系大眾,自覺接受黨和大眾的批評、監(jiān)督,加強道德修養(yǎng),講黨性、重品行、作榜樣,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情勢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糜之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動; ?
(6)堅持和保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風格,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 1 道工作。
第 8 條提拔擔負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以下基本資歷:
(1)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 5 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2)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1 般應當具有在下 1 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3)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 3 年以上。
(4)1 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 1 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應當經過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或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到達干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到達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 1 年內完成培訓。
(6)具有正常實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資歷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等規(guī)定的黨齡要求。
職級公務員擔負領導職務,依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
第 9 條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yōu)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歷規(guī)定或越級提拔擔負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yōu)秀干部,應當政治過硬、德才素質突出、大眾公認度高,且符合以下條件之 1:在關鍵時刻或承當急難險重擔務中承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huán)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qū)或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以下情形之 1: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yè)性較強的崗位或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qū)、貧困地區(qū)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 7 條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第 8 條第 1 款第 7 項規(guī)定的資歷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提拔任職不滿 1 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xù)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 10 條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提拔任用,也能夠從黨政機關之外提拔任用,注意從企業(y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和社會組織中發(fā)現提拔。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負過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領導人員當選拔。
第 3 章分析研判和動議 ?
第 101 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深化對干部的平常了解,堅持知
事識人,把工夫下在平時,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干部。根據平常了解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為黨委(黨組)選人用人提供根據和參考。
第 102 條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結合綜合分析研判情況,提出啟動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 103 條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動議分析,就提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和人選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議。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
第 104 條組織(人事)部門將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匯報,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 1 定范圍內進行溝通醞釀,構成工作方案。
對動議的人選嚴格把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早核對有關事項。
第 105 條研判和動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如確有必要,也能夠把公然提拔、競爭上崗作為產生人選的 1 種方式。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qū)本部門沒有適合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yè)人材或配備結構需要干部的,可以通過公然提拔產生人選;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tǒng)符合資歷條件人數較多且需要進 1 步比選擇優(yōu)的,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產生人選。公然提拔、競爭上崗 1 般適用于副職領導職位。
公然提拔、競爭上崗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堅持組織把關,突出政治素質、專業(yè)素養(yǎng)、工作實績和 1 貫表現,避免簡單以分數、票數
取人。
公然提拔、競爭上崗設置的資歷條件突破規(guī)定的,應當事前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 4 章民主推薦 ?
第 106 條提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推薦結果作為提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 1 年內有效。
第 107 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依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或進 1 步使用,可以依照擬任職位進行定向推薦,也能夠根據擬任職位的具體情況進行非定向推薦;進 1 步使用的,可以采取聽取意見的方式進行,其中正職也能夠參照個別提拔任職進行民主推薦。
第 108 條地方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1)進行談話調研推薦,提早向談話對象提供談話提綱、換屆政策說明、干部名冊等相干材料,提出有關要求,提高談話質量; ?
(2)綜合斟酌談話調研推薦情況和人選條件、崗位要求、班子結構等,經與本級黨委溝通協(xié)商后,由上級黨委或組織部門研究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 ?
(3)召開推薦會議,由本級黨委主持,考察組說明換屆有關政策,介紹參考人選產生情況,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
(4)對民主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
(5)向上級黨委或組織部門匯報民主推薦情況。
第 109 條地方領導班子換屆,談話調研推薦 1 般由以下人員參加:
(1)黨委成員;
(2)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領導成員; ?
(3)紀委監(jiān)委領導成員; ?
(4)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
(5)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群團組織主要領導成員; ?
(6)下 1 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
(7)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可以根據知情度、關聯(lián)度和代表性原則肯定。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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