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鳳武:論對法的本質的科學闡釋及其對中國法律建設的意義
發(fā)布時間:2020-06-07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摘要:法的本質屬性就是它對人們權利義務關系的強制規(guī)范性,而不是它的階級性。厘清法的本質,對于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關鍵詞:法的本質;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論法;
法律建設
長期以來,前蘇聯(lián)和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者往往簡單地把法、法律(按:本文通常將法與法律這兩個概念合為一用)說成是統(tǒng)治階級進行階級壓迫的一種工具。這種片面性,是導致人們忽視法治和法律建設的重要思想認識根源。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者進行了認真地、深刻地反思。隨著改革開放的發(fā)展和深化,特別是隨著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鄧小平理論的創(chuàng)立,人們開始擺脫了“左”的思想束縛,視界開闊了,思維方式優(yōu)化了,觀念發(fā)生了近乎革命性的變化,對法及其本質的認識全面和準確起來,幾乎無人再堅持“法是階級斗爭的工具”一類說法了。但問題仍有待進一步地解決。近十幾年來,法學界流行著這樣的見解:“我們通常講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一種帶強制性的行為規(guī)則,它規(guī)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等等。這些都可以說屬于法的現(xiàn)象”,“我們講階級對立社會的法代表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而這種意志歸根結底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等等,這些才是法的不同層次的本質。”“法的本質就在于:第一,法是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的體現(xiàn)┅┅。第二,法是統(tǒng)治階級整體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表現(xiàn)┅┅。第三,法是被奉為國家意志的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第四,法所體現(xiàn)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內容最終是由統(tǒng)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边@就是說,人們仍然把階級性,說成為法的本質。對此,我認為有必要進行更深入地討論,以使法的本質得到較為確切、科學地闡述,并從中吸取方法論上的教益,進而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提供更加堅實牢靠的理論依據。這里提出一些見解,就教于法學界同仁和關心這個問題的廣大讀者。
(一)
對于任何一個反映具體事物的概念,人們都要有一個大體上一致的理解,否則便無從做到思想溝通和交流了。對于法這一概念的定義(或含義),中外法學界普遍會贊同這樣的說法:法是由公共權力機關認可或制定并以強制力來維護和執(zhí)行的,以社會成員或社會主體的權利、義務為內容來調整人們的社會關系的行為規(guī)范。這里的強制性,指的是法的實施方式,即靠公共權力機關的權力,這一點就同例如道德等思想觀念區(qū)別開來;
這里的規(guī)范性,指的是法的調整內容,即社會成員或社會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一點就同例如藝術等活動方式區(qū)別開來。從對法這一概念的定義中即可看出,法這一具體事物的本質,就是依靠公共權力機關來強制實施的關于人們權利義務關系的規(guī)范性。
任何一個具體事物都有無窮無盡的屬性和聯(lián)系,都是“許多規(guī)定的綜合”和“多樣性的統(tǒng)一”[1]P103。人的認識不可能絕對全面地把握所有這些方面,但只要把握了其中的本質方面(或本質規(guī)定性),就能從根本上認識了該事物,因而人們總是從本質方面來為具體事物下定義的,離開具體事物的本質方面來下定義,是難以為人們所接受的。對于法這一具體事物來說,也是如此。當然,認識法所具有的諸多非本質的屬性和聯(lián)系,對于全面地認識法的性質來說,是必要的,但卻不能以它們來取代法的本質方面,也不能以非本質的方面來定義法這一概念所反映的具體事物。西方法學界中有人用非本質的聯(lián)系來定義法,甚至把法說成是“法官的行為”(美國現(xiàn)實主義法學學派弗蘭克等人),曾一度造成了混亂,已為大多數法學家所摒棄。而目前流行于我國的“階級本質說”,用非本質的屬性來取代本質的屬性,不能真正指明法這一具體事物到底是什么,同樣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誠然,事物的本質具有相對性和層次性,如辯證法的大師黑格爾當年說過的:應當“把同一內容時而看作是本質的,時而看作是非本質的”。[2]P9人們“有時從它的這一規(guī)定,有時又從它的另一規(guī)定去加以說明”[3]P221但事物的本質又是絕對的和齊一的,黑格爾之把古代哲學家柏拉圖的“理念”,發(fā)展和演化為統(tǒng)御宇宙萬物的“絕對理念”(絕對精神),就表明他是承認本質具有絕對性和齊一性的,F(xiàn)代科學的發(fā)展,特別是愛因斯坦的相對論所引發(fā)的思維方式的變革表明,在特定的時空背景和參考系中,做為客體的具體亊物所顯示出的性質是確定的,而在時空背景和參考系發(fā)生變化的情況下,做為客體的具體事物所顯示出的性質就會發(fā)生變化。由是,在人們從總體上認識法的本質時,階級性并不是法的本質屬性,而當人們在階級斗爭激烈的時期,面對某個或某些具體的法律或法律條文時,那些維護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鎮(zhèn)壓敵對階級反抗的內容,便具有了鮮明的階級性,并成為該法律或法律條文的本質方面。1905年俄國革命失敗后沙皇政府所制定的鎮(zhèn)壓工農群眾的法律是如此,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美國制定的鎮(zhèn)壓工人階級政黨的麥卡錫法也是如此。中國人民民主政權建立初期所制定的鎮(zhèn)壓被推翻了的反動階級進行破壞活動的法律,也體現(xiàn)了鮮明的階級本質。很明顯,這里所講的“階級本質”,已不是從總體上所講的法的本質了,而是在特定視角上所講的某個或某些具體的法律或法律條文的本質了。
法的本質屬性,在現(xiàn)今世界約二百個國家的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的實踐中,明顯地表現(xiàn)了出來。無論是發(fā)達國家還是發(fā)展中國家,無論是前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各國的法在本質上都具有對權利義務關系的強制實施的規(guī)范性特征。正是有了法、法律,才能使社會成員或社會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以相對地確定下來,人們的行為才有章可循,社會秩序和社會生活才能得以維持和運行。大體說來,一個法制健全或比較健全的國家,都要求全體社會成員遵守統(tǒng)一的法律,對于違法者,不管其隸屬于哪個階級、階層、集團,居于何種社會地位,都要受到相應的制裁。由于各國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和經濟發(fā)展程度不同,由于各國的社會制度、政治關系、文化傳統(tǒng)、風俗習慣不同,對權利義務的規(guī)范便有所不同,制裁的手段亦有所區(qū)別。在階級對立的國家中,法、法律不能不首先反映居于統(tǒng)治地位的階級的要求,維護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但與此同時,又必然兼顧被統(tǒng)治階級的要求和利益,例如提供一定的社會救濟和保障。所謂法的階級性,其基本含義就在這里。當然,這里的論述暫時拋開了所謂良法與非良法之分,也暫時拋開了那種在任何國家、任何社會都存在的執(zhí)法、司法不公的現(xiàn)象。在人們考察當今各國法律的諸多內容時,很容易看到:不但屬于社會生活領域中的醫(yī)療衛(wèi)生、社會保險、交通安全、環(huán)境保護一類法律,并非只對統(tǒng)治階級有利,而且屬于經濟活動領域中的諸多關于維護市場經濟中公平競爭的法律,也并非只對統(tǒng)治階級有利,甚至屬于政治權利領域中的某些法律,例如現(xiàn)代國家關于普選制的法律,也并非只對統(tǒng)治階級有利。可見,即使在階級對立的國家中,階級性也不是法的本質的屬性。
從發(fā)生學和未來學的視角上來考察,法的本質屬性也是不難確認的。馬克思主義的法學理論早就揭示了,法是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即在出現(xiàn)生產、分配和交換的初期,人們便產生了一種需要,把進行這些社會活動的共同規(guī)則確定下來,成為大家遵守的習慣,這種習慣,在經公共權力機關加以認可并加工制定之后,便成為法律。而現(xiàn)代西方法律社會學和法律人類學的研究,也進一步證實了法律根植于一個民族的歷史之中,它的源泉是普遍的信念、習慣和民族共同意識,甚至指明了法律并不是政治國家社會特有的專利。今天,人們不可能予測幾十代后人類社會發(fā)展的具體情況,但可以設想,即使到了馬克思主義者所稱謂的共產主義時代,法、法律仍將存在于社會生活之中,而不會隨著帶有階級統(tǒng)治性質的政治國家的消亡而消亡。當然,那時的人類社會,在物質財富極大增長的同時,人的精神境界也會高尚起來,做為調節(jié)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道德(和道德情感),將發(fā)揮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道德的作用畢竟是有限的,它不可能取代法律的作用。現(xiàn)代心理學的研究表明,人性是一個復雜的、動態(tài)的有機體,非理性與理性,情感與理智,欲望與意志的矛盾,貫穿于人的一生的心理過程,這類矛盾甚至會造成“多個自我”的心理狀態(tài),F(xiàn)代社會學特別是唯物史觀指導下的社會學的研究表明,人類社會更是一個復雜的、動態(tài)的有機體,種種社會矛盾,特別是個體同群體的矛盾,個人利益同社會利益的矛盾,貫穿于整個社會生活之中。這一切,不是道德這種“軟約束”所能夠完全解決的,而需要法律這種“硬約束”來協(xié)同解決。我們應當認清道德與法律這一“軟”一“硬”兩種約束機制之間的辯證關系,既要看到道德約束機制對法律約束機制的“內驅”作用,又要看到法律約束機制對道德約束機制的“外促”作用。事實上,正象人在兒童時期的成長過程中,必須有成人在兒童并不知其理由的情況下進行強制引導一樣,在人的道德建設過程中,必須有法律這種強制性規(guī)范的引導,并由此使“強制”逐漸變成“自覺”,這就是他律這種法律性規(guī)范向自律這種道德性規(guī)范的轉化。當年馬克思和恩格斯曾嚴厲批判過巴枯寧認為革命一旦成功即應廢除做為公共權力機關的國家,是一種無政府主義的空想,我們今天在發(fā)展馬克思主義的法學理論時同樣有必要指明,把無階級的共產主義社會想象成是沒有法律的社會,也是一種不切實際的空想。
。ǘ
無可否認,法的“階級本質說”是同對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某些論述的理解直接相關的。在眾多堅持“階級本質說”的教材、讀本中,人們引述了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初所寫的那段指斥資產階級的名言:“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象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蓖瑫r,也多引述了列寧在1907年末所寫的那句名言:“法律就是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xiàn)。”不過,當我們認真研究這兩段話的原意及其時代背景和針對性,再聯(lián)系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在寫下這些話之前和之后的一些論述,以及他們的實際活動,就不會簡單地認為他們的這些話是在為法、法律下定義,也不會認為他們是在總體上揭示法、法律的本質屬性了。
馬克思在青年時代讀大學時(先是波恩大學后是柏林大學),是秉承父志學習法律的。在柏林大學讀書期間,他對歷史和哲學發(fā)生了濃厚興趣,畢業(yè)后取得了耶那大學哲學博士學位。在《萊茵報》工作期間,熟悉法律的馬克思曾猛烈地抨擊了普魯士反動政府的書報檢察令。他接觸到了種種“物質利益”問題,曾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在林木盜伐問題的爭論中,為窮人辯護。當時,他雖然還沒有擺脫黑格爾唯心主義的思想藩籬,仍然奉行已經流行了二百余年的資產階級理性原則,但他是站在革命民主主義的立場上來運用這一原則的。1842年6月在批判“法的歷史學派”的一篇文章中,馬克思抨擊了當時德國“在婚姻以及其他道德的和法的制度中都沒有理性”這一事實,指出德國的法律是一種“專橫和暴力的法”。[4]P106在一年后的克羅茨那赫時期,已經在費爾巴哈的影響下轉到唯物主義立場上的馬克思,舉起了批判黑格爾唯心主義法哲學的大旗。他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不再訴諸抽象的理性原則,而是認定:“實際上,家庭和市民社會是國家的前提,它們才是真正的活動者!保郏矗荩穑玻担薄叭魏蔚纳鐣枰、法律等等都應當從政治上來考察,即從整個國家的觀點、從該問題的社會意義上來考察!保郏矗荩校常梗挡痪,馬克思流亡到資產階級革命進行得比較徹底的法國。在那里,他目睹了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兩大階級之間斗爭的激烈,受到了復辟時代的歷史學家們的理論啟示,在為《黑格爾法哲學批判》所寫的導言中,對國家、法、階級斗爭等問題,有了新的認識。他指出:“德國的法哲學和國家哲學是唯一站在正統(tǒng)的當代現(xiàn)實水平的德國歷史。因此,德國人民必須把自己這種想象的歷史和自己的現(xiàn)存制度聯(lián)系起來,不僅批判這種現(xiàn)存制度,而且還要批判這種制度的抽象繼續(xù)!保郏担荩穑匪蟆跋虻聡贫乳_火!一定要開火!”[5]P3這里,他還第一次將包括法哲學在內的整個哲學同無產階級的革命實踐聯(lián)系起來:“哲學把無產階級當做自己的物質武器,同樣地,無產階級也把哲學當做自己的精神武器!保郏担荩校保翟诓剪斎麪柶陂g,馬克思和他的朋友恩格斯一起,合寫了《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一書,最終創(chuàng)立了唯物史觀。他們在書中深刻地闡述了法同“物質生活”的關系:“那些決不依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個人的物質生活,(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即他們的相互制約的生產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國家的現(xiàn)實基礎。┅┅在這種關系中占統(tǒng)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的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xiàn)形式。這種表現(xiàn)形式的內容總是決定于這個階級的關系,這是由例如私法和刑法非常清楚地證明了的!保郏叮荩校常罚罚常罚笗性谡劦椒〞r,講的是法與“物質生活”的關系,而并沒有對法下定義或揭示法的本質屬性。在兩年后即1848年初發(fā)表的《共產黨宣言》中,他們所講的那段名言,帶有鮮明的、強烈的論戰(zhàn)性質。當時,歐洲正醞釀著一場階級大搏斗的風暴,馬克思和恩格斯之突出資本主義國家的法的階級性是十分正常和必要的。但這里仍不是從總體上對法的本質的闡述。在《共產黨宣言》發(fā)表后不到一個月,歐洲革命就在法國爆發(fā)了,德國及其它一些國家起而響應,馬克思、恩格斯和共產主義同盟的許多盟員回到了德國,參加實際的革命斗爭了。
。保福矗改隁W洲各國的革命,由于資產階級之轉向反動和叛賣活動,相繼遭到了失敗。在革命已經退潮的1849年春季,馬克思代表萊茵地區(qū)的民主主義者接受了科倫法庭的審判。在辯護發(fā)言中,馬克思毫無顧忌地闡述了他對法的歷史唯物主義觀點:“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xiàn)。”[7]P292他還用當時的法律條文,指斥普魯士反動政府“肆無忌憚地違犯極重要的法律”[7]P298,并辯護革命的民主主義者和戰(zhàn)斗的無產者的革命行動:“這里根本沒有應受你們法律制裁的違法行為!保郏罚荩校玻福嘎牭今R克思的辯護發(fā)言后,陪審法庭的官員們根據當時的法律,宣告馬克思等人無罪。馬克思之利用封建王公和資產階級居于統(tǒng)治地位的國家法律取得了勝訴這一事實,清楚地說明了,法律并非總是只對某一階級有利,不同時代、不同社會的法律之間,是具有某種共同性和繼承關系的。五十年代后期,馬克思基本上完成了對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經濟學的批判,在《政治經濟學批判》一書的序言中,精確地表述了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進一步指明了“法的關系正象國家的形式一樣,┅┅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并把法比喻為經濟結構這一“基礎”的“上層建筑”。[1]P83到了七十年代,恩格斯根據當時歷史學和人類學的研究成果,對法的起源,做出了至今中外法學界無人提出疑義的科學說明:“在社會發(fā)展的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的規(guī)則概括起來,設法使每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guī)則首先表現(xiàn)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隨著法律的產生,就必然產生出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機關——公共權力,即國家!保郏保荩校担常福担常怪档弥赋龅氖,恩格斯在這里講到法的起源時,沒有提到人們通常講的“階級根源”,這是令人深思的。在此期間,馬克思還曾準備用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某項權益。[8]P192到了晚年,即九十年代,恩格斯針對當時德國資本主義的經濟和政治發(fā)展的狀況,特別是德國工人階級政黨——社會民主黨利用普選權在議會中占有了重要地位這一事實,告誡社會民主黨人要高舉民主的旗幟,進行合法的斗爭,以取得勝利,他甚至指出:“現(xiàn)在遵守法律是對社會民主黨的變革有利的!保郏梗荩校叮保岸鞲袼乖谶@里實際上是指明了,即使在象十九世紀末德國資產階級與工人階級斗爭激烈的時期,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未必總是有利于資產階級的統(tǒng)治的。
列寧在青年時代剛投身于俄國革命斗爭之時,就對法律問題產生了濃厚興趣。他因參加革命活動而被喀山大學開除學籍之后,經過刻苦自學,通過了彼得堡大學法律系的國家甄審考試,獲得了優(yōu)等畢業(yè)證書,并取得了助理律師資格。列寧諳熟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在彼得堡從事工人運動的初期,就是以律師職業(yè)為掩護的,并利用當時的法律盡力維護工人的利益。在他被流放到西伯利亞期間,曾以"黑律師"的身份,替一些貧民"打官司".1905年革命失敗后,利用匿居芬蘭的短暫時期,列寧總結了革命的經驗教訓,并在革命黨人關于土地綱領的爭論中捍衛(wèi)了國有化綱領的正確性。正是在1907年末所寫的《社會民主黨在1905——1907年俄國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綱領》中,列寧針對沙皇、斯托雷平反動勢力的猖獗和孟什維克機會主義分子對反動政府的幻想,寫下了那段關于法律的名言。列寧之特別強調法律的“階級的意志”,不但與剛剛發(fā)生的俄國革命有關,而且與二十世紀初世界之進入帝國主義和無產階級革命的時代有關。他在十年后針對孟什維主義和考茨基主義所寫的《國家與革命》(1917)和《無產階級革命與叛徒考茨基》(1918)兩書中,進一步突出了法的階級性。很明顯,在無產階級行將取得政權和剛剛取得政權,階級斗爭十分激烈的歲月,列寧不可能只是對于法這一社會現(xiàn)象進行學理式的研究,闡釋法的一般本質,而是從當前的斗爭需要出發(fā),強調法的“階級的意志”這種屬性。這就表明他善于運用唯物辯證法的一個重要的方法論原則:“針對不同的政治經濟條件的具體特點,把問題的不同重點和不同方面提到首位并加以強調”。[10]P693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對于與法這一概念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這一概念,人們總是從多種視角進行闡述的,如階級功能視角,公共權力視角,地域范圍視角等。馬克思、恩格斯特別是列寧多是從階級功能的視角來談論國家的,他們所說的未來共產主義社會國家的消亡,指的只是做為統(tǒng)治階級鎮(zhèn)壓被統(tǒng)治階級的工具的消亡,而不是行使廣泛的社會事務的公共權力機關的消亡,更不是法律的消亡。認為到了共產主義時代,不存在任何公共權力機關,連法律也不存在了,這并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原意。歷史發(fā)展到了今天,和平與發(fā)展已成了時代的主潮,階級矛盾同民族矛盾,宗教矛盾和各種文明之間的矛盾仍然廣泛存在著,但階級斗爭畢竟不是時代的基調。我們在對包括法在內的諸種社會現(xiàn)象的認識上,應當發(fā)揚馬克思主義理論本身所固有的開放的、與時俱進的品格,進行大膽地理論創(chuàng)新,做出一些前人未曾做出的科學結論來。
。ㄈ
對于法的本質的科學闡釋,可以使人們受到關于法律建設的諸多啟示。這些啟示,對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的法治國家,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方面,要敢于吸收古今中外一切優(yōu)秀的法律成果和法學理論,以為我所用。不但要繼續(xù)破除凡事都問“姓社姓資”的思維習慣,還要認真破除凡事都問“姓無姓資”、“姓社姓封”的思維習慣。當然,在中國古代文化傳統(tǒng)中,由濃重的宗族血緣關系生長出來的重禮治輕法治的觀念根深蒂固,其對法律建設的消極影響直至近代和現(xiàn)代。但這并不等于說,中國古代沒有法律和法治思想,其中的優(yōu)秀成分,至今仍有借鑒和吸納的價值。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公元前六世紀就出現(xiàn)了鄭國子產的刑書,公元前五世紀就有了魏國李悝的《法經》。戰(zhàn)國后期學派林立,百家爭鳴,主張法治的法家對當時及其后中國的法律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即使是強調禮治的儒家,也并非從根本上反對制定和實施法律,無非是主張“導之以政,齊之以刑”而已。在漫長的封建主義專制統(tǒng)治中,吏學(立法與執(zhí)法)、律學(法律注釋)、讞(yan)學(定罪科刑)等皆留下了有一定價值的遺產。在促官學法方面,三國時期曹魏政權就曾組織過官員集體學法,隋唐以后更多有官吏學法的舉措。在治民的同時,治吏亦引起一定重視并有一定成果,明洪武《大明律》中即有“治國先治吏”一說。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出現(xiàn)的“黑臉包公”包拯和“天下第一廉吏”于成龍,雖然是個別的,卻反映了嚴于治吏的某種效果。不過,由于封建等級制度的嚴重束縛和儒家“刑不上大夫”一類觀念的消極影響,特別是由于在體制上最高統(tǒng)治者皇帝本人是“金口玉牙”,可以“逍遙法外”的影響,造成了封建官吏的人治事實上淹沒了封建國家的法治。這種狀態(tài),在中國約兩千年的封建社會中,幾乎沒有變化。相比之下,宗族血緣關系遠比古代中國薄弱的古希臘和古羅馬,在奴隸制時代就有了自由民群體內部的民主、平等的觀念。在古希臘,連崇尚少數人專政的哲學家柏拉圖晚年也寫出了《法律篇》,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公開主張法治。在古羅馬,更有了反映當時民事流轉關系乃至軍事活動的“市民法”和“萬民法”。在被稱為“黑暗的中世紀”的歐洲封建社會,基督教文明盡管表現(xiàn)出了巨大的墮性力量和對人性的壓制,但卻使封建王權遠較中國皇權為弱,出現(xiàn)了可以約束國王的法律。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在六世紀的東羅馬就出現(xiàn)了查士丁尼法典《民法大全》,在十一世紀的地中海一帶出現(xiàn)了古代羅馬法的復興過程。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和近代理性主義思潮的出現(xiàn),無論是在大陸法系(民法法系)國家還是在英國法系(普通法法系)國家,各種民商法和與之相關的古典自然法理論(格勞修斯等)紛紛創(chuàng)立起來。十八世紀末法國大革命的一個重要結果——1804年制定的《民法典》即1807年改稱的《拿破侖法典》,是鞏固和發(fā)展法國資本主義的基本法律,對資本主義民事法律關系做了較全面的規(guī)定,大大影響了近代和現(xiàn)代資本主義各國的法律。此后二百年間,資本主義世界盡管矛盾重重,出現(xiàn)過帝國主義和法西斯主義,但就總體說來,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科學技術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發(fā)展。在這一過程中,資本主義的法也有了長足的進步。當今西方發(fā)達國家,不但有較為完備的關于市場經濟的法律,而且有較為豐富的法學理論,新自然法學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社會學法學派被公認為三大主要流派,它們都對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很明顯,這是我們今天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可以廣泛利用的重要資源,也是我們在堅持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過程中發(fā)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可資借鑒的重要資源。事實表明,如果沒有現(xiàn)代西方法治文明所取得的優(yōu)秀成果,和我們對之進行的合理吸納,就不可能有我國目前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上所取得的令人矚目的巨大成就。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fā)展和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特別是在我國加入了WTO之后,增大國際通行規(guī)則本土化的力度,是必要的和可能的,我國<物權法>的制定和頒布,就表明了這一點。
在吸納西方發(fā)達國家優(yōu)秀的法律成果和法學理論時,不但要研究其具體的法律內容、法律結構、法律淵源、法律組織、法律程序和法律教育,而且要研究其所體現(xiàn)出的理性內涵和人文精神。值得指出的是,由于我們民族曾經歷幾千年封建專制統(tǒng)治而又未經近代理性精神的認真洗禮,由于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長期以來缺乏民主意識而流行著對領袖人物的個人崇拜,由于我黨在五十年代后期通過一系列政治運動所表現(xiàn)出來的左傾錯誤的思想影響,曾使我國廣大干部和群眾的法制觀念十分薄弱。這種情況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已有重大改變,但仍有許多工作要做。應當在執(zhí)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的過程中,著意在全社會范圍中彰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要在教育廣大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牢固地樹起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同時,努力培養(yǎng)廣大群眾的公民意識、參與意識、監(jiān)督意識、守法意識和用法律保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意識。而對西方發(fā)達國家優(yōu)秀的法律成果和法學理論的理性內涵和人文精神的合理地、有分析地吸納,是進行這種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徑。列寧當年曾經說過,在對群眾進行思想教育時,不能認為“只有通過純粹的馬克思主義的教育這條直路”,而要積極地運用“十八世紀老無神論者所寫的那些┅┅有才華的政論”[11]P605-606。一個民族,如果缺乏法制理念及其思想基石——民主精神和公民意識,即使把最先進的法律制度移植過來,即使制定出了最合理、最完善的法律,也難以建設起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來。
另一方面,要堅持獨立自主、以我為主、以現(xiàn)在為主的方針,創(chuàng)造性地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和辯證方法,實事求是地解決我國法制建設中所遇到的各種具體問題。在立法工作中,必須抓住當前中國正在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正在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這個最根本的實際,而不能陷入世界主義的泥潭(如有的學者所主張的“世界主義的法律觀”),盲目地向西方“看齊”,更不能把法制的現(xiàn)代化理解為法制的西方化。我國現(xiàn)時代的“物質生活條件”是,社會發(fā)展的程度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所建立的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按勞分配的分配制度占主導地位。我們允許、鼓勵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在一定程度上的發(fā)展,(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但不搞西方式的私有制或“私有化”;
我們允許、支持和鼓勵其它生產要素參與分配,但要通過各種手段努力防止西方曾出現(xiàn)過而至今仍未得到解決的兩極分化、貧富懸殊。我們所建立的政治制度是社會主義的民主政治,實行以民主集中制為原則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xié)商制度。我們正在逐步擴大和發(fā)展民主,但不搞“大民主”,不搞西方式的“兩黨制”或多黨“輪流坐莊”制。顯然,從立法內容上看,我們與西方有原則性的區(qū)別。同時,在立法程序和執(zhí)法、司法行為上,我們也有自己的特點。黨的領導和群眾路線這些在中國社會歷史條件下所形成的特殊的政治資源,在去掉了曾經存在過的“左”的蒙塵之后,對于促進法律監(jiān)督,實現(xiàn)法律公正,提高執(zhí)法和司法效率,都是有重要意義的。我國廣大干部和法律工作者長期接受馬克思主義的辯證思維的教育,在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乃至法律教育中,能以較易避免和克服西方國家常常出現(xiàn)的片面性。例如怎樣科學地把握法規(guī)與法理、法內處理與法外治理的關系,法的穩(wěn)定性與變動性、剛性與柔性的關系,就需要辯證思維。江澤民同志提出的并為黨的十六大所確認的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起來的思想,中國法律界一些同志提出的充分發(fā)揮和合理運用我們民族文化傳統(tǒng)中之重倫理調節(jié)功能,發(fā)揮鄰里作用的觀點,就是辯證思維在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中的體現(xiàn)。相比之下,西方法學界在法理和法律實踐中,常常陷入片面性和絕對化之中。二次大戰(zhàn)后,曾有美國法學家富勒的新自然法學同英國法學家哈特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長期爭論。前者側重于倫理的介入,強調了正義、權利和“應當”;
后者側重于現(xiàn)行法規(guī)的權威,強調了法律的純粹、實在和“現(xiàn)實”。兩者各執(zhí)一端,但各自只有片面的真理性。在西方的法律實踐中,一些英國法系國家流行訴訟至上主義,眾多的區(qū)區(qū)小事,也要“法庭見面”,徒然增加了社會正常運行的成本;
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往往把成文法絕對化,在執(zhí)法、司法中機械地死扣條文、咬文嚼字,乃至出現(xiàn)了長期在“證據”上猶疑不定的尷尬局面;
還有一些發(fā)達國家在例如知識產權法等法律上任意擴張其適用范圍,明顯貶抑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當然,現(xiàn)代科學所引發(fā)的思維方式的變革,促使西方一些學者和法律界人士,注意到了辯證思維的重要意義。自二十世紀二十年代量子力學正統(tǒng)解釋中的海森堡“測不準(不確定)原理”提出以來,科學家們開始了重視對確定性與不確定性關系的研究,。現(xiàn)代系統(tǒng)科學對偶然性、自組織性和復雜性的研究,使傳統(tǒng)的決定論、確定性原則,受到了空前的挑戰(zhàn),以致出現(xiàn)了以探索復雜性和模糊現(xiàn)象為主要內容的非線性科學(混沌理論、分形理論)。在這種科學背景下,西方法學界開始重視了如何在立法中將“應當”與“現(xiàn)實”結合起來(新自然法學與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之靠攏),如何在法律實踐中將精確性與模糊性結合起來(成文法、判例法與衡平法之并用),如何在遵守法律準則和司法規(guī)則的同時發(fā)揮法官靈活裁量案件的積極性和能力(美國新現(xiàn)實主義法學),以致在審判中出現(xiàn)了“訴辯交易”的判例(我國也開始有了此類案例)。這一切,顯示了馬克思主義辯證思維的威力。當然,我國在立法和司法上,還有許多不完善之處和弊端,這與長期以來存在的人治傳統(tǒng)的消極影響直接相關,需要化大力氣解決.
現(xiàn)時代,在克服了法的機械階級論的片面性和補正了法的“階級本質說”的缺憾之后,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分析方法對于法律建設仍有一定的生命力和現(xiàn)實意義。在西方發(fā)達國家,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fā)展,新經濟、知識經濟的出現(xiàn),社會財富大大增長,廣大群眾生活質量和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但“白領工人”階層擴大了,而且“中產階級”也壯大起來,階級界限已不象二十世紀中葉以前那樣分明了。加之社會福利事業(yè)的廣泛開展,被稱為“合作主義”(corporatism)的實施,使階級矛盾大大緩和了。但階級的分野依然存在,貧富差距仍在拉大。據一位英國學者統(tǒng)計,美國百分之一富戶占全國財富的比例,1981年為百分之二十五,而1999年即增至百分之三十八。西方發(fā)達國家的法律,無論如何“現(xiàn)代”和“完備”,總是要肯定、維護這種現(xiàn)存制度和物質生活條件的。而當以美國為代表的現(xiàn)代資本主義國家,企圖將其社會制度、價值觀念強加于世界各地,通過立法在臺灣問題、西藏問題、人權問題上干涉社會主義中國內政,以達到“分化”、“西化”的圖謀時,就突顯了現(xiàn)代資產階級的某些集團肆意擴張其階級私利的本性。在我們國內,自五十年代成功地完成社會主義改造之后,基本上消滅了剝削階級。但自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迅速發(fā)展和廣大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的同時,出現(xiàn)了收入豐厚的富裕階層。有一些高收入者占有相當數量的生產資料,據國內一家機構的調查報告,截止2000年底,注冊億元人民幣以上資產的民營企業(yè)為219戶,雇工千人以上的民營企業(yè)為259戶。另有一些高收入者大體是一些高智能的企業(yè)經營管理者、工程技術人員、科學家、作家以及一些文體明星。今天,當然不存在什么重新劃分階級的問題,但馬克思主義階級論所提供的觀察問題的科學方法論告訴人們,隨著新的階層的分化,必然產生不同群體利益之分野和思想觀念、社會心理之區(qū)別。我們的法律一定要符合、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江澤民同志在論及“三個代表”的辯證關系時指出:“不斷發(fā)展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歸根結底都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不斷實現(xiàn)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郏保玻荩校玻次覀兊姆晒ぷ饕l(fā)揮出應有的社會整合功能,處理好改革、發(fā)展與穩(wěn)定三者的關系和效率與公平二者的關系,既要調動起各方面、各群體、各個人的主體性、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使整個社會的活力得到全面激發(fā),經濟、文化、科學、教育和其它社會事業(yè)快速進步,又要兼顧各階層的利益和當前需求,特別是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條件,使全社會的各種力量協(xié)調起來,營造出和諧、同享、共榮、并進的良性社會忿圍。近年來,我國通過包括法律途徑在內的多種途徑,在已基本消滅貧困人口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這就是在新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正確運用和發(fā)展馬克思主義階級論及其方法論的一種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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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scientific explanations of law nature and its inspiration to the Chinese law construction
Sun Feng-wu
(Hulanbeier Colledge of the CPC, Inner-Mongolia, Zhalantun 162650, China)
Abstract:The nature of laws lies in its mandatory standard character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s rights and duties, not in its class character. The nature of the method of clearing up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building the socialist country with legal system and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 nature of laws;Maxist discussion on laws;law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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