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庫全書總目》小說家序文辯正】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經(jīng)部總序
發(fā)布時間:2020-03-10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摘要]對《四庫全書總目》小說家的序文存在的問題進行辯正,指出:張衡《西京賦》“小說九百,本自虞初”之“小說”專指《虞初周說》一種;以《虞初周說》為立論的基礎(chǔ)不能成立;《漢志》小說家注云“依托也”的作品,其產(chǎn)生的時期在《漢志》那里并不清楚;不能靠《虞初周說》一家作品的篇數(shù)之多來推斷小說的創(chuàng)作“特盛于虞初”,還應(yīng)充分考慮從事小說創(chuàng)作的作者是否較多。
[關(guān)鍵詞]《四庫全書總目》 小說家 序文 辯正
[分類號]G257
《四庫全書總目》(下稱《總目》)小說家的序文云:
張衡《西京賦》曰:“小說九百,本自虞初。”《漢書?藝文志》載:“《虞初周說》九百四十三篇!弊⒎Q:“武帝時方士。”則小說興于武帝時矣。故《伊尹說》以下九家,班固多注“依托也”。然屈原《天問》,雜陳神怪,多莫知所出,意即小說家言。而《漢志》所載《青史子》五十七篇,賈誼《新書?保傅篇》中先引之,則其來已久,特盛于虞初耳。跡其流別,凡有三派:其一敘述雜事,其一記錄異聞,其一綴輯瑣語也。唐宋而后,作者彌繁。中間誣謾失真,妖妄熒聽者,固為不少,然寓勸戒、廣見聞、資考證者,亦錯出其中。班固稱:“小說家流,蓋出于稗官!比绱咀⒅^:“王者欲知閭巷風俗,故立稗官,使稱說之!比粍t博采旁搜,是亦古制,固不必以冗雜廢矣。今甄錄其近雅訓者,以廣見聞。惟猥鄙荒誕,徒亂耳目者,則黜不載焉。
這段話是了解與研究《總目》的小說史觀、小說分類觀、小說價值觀、小說的著錄標準等的重要材料,足以與《漢志》小說家以及《隋書?經(jīng)籍志》小說類的序文三足鼎立,重要性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然而,這段話實際上卻存在著不小的問題,諸如誤讀文獻、不明《漢志》的著錄體例、于《漢志》小說家的注文考量不夠全面、邏輯推理不夠嚴謹?shù)。分說如下:
1 關(guān)于誤讀文獻
主要指對張衡《西京賦》“小說九百,本自虞初”的解讀。據(jù)小說“興于武帝時”的說法,《總目》顯然是把“小說九百”之“小說”理解成了泛指,只有將此“小說”看成泛指,才能得出小說“興于武帝時”的說法。這一理解顯然是錯誤的。這里的“小說”只能是專指,即專門指稱《虞初周說》九百四十三篇。為說明這一問題,再將相關(guān)文句完整地引述如下:“匪惟?好,?有秘書。小說九百,本自虞初。從容之求,?俟?儲。于是蚩尤秉鉞,奮鬣被般。禁御不若,以知神奸。魑魅魍魎,莫能逢旃!薄靶≌f九百,本自虞初”前承“秘書”,后啟“蚩尤秉鉞……莫能逢旃”。無論是“秘書”本身或是能使“蚩尤秉鉞……莫能逢旃”之書,都只能是專門的。若非專門,“秘書”又何以能稱“秘書”?若非專門,又如何能令“蚩尤秉鉞……莫能逢旃”?那么,夾在“秘書”與“蚩尤秉鉞……莫能逢旃”之間的“小說”也就只能是專指而非泛指,亦即具體指向“本自虞初”之“虞初”的作品――《漢志》所著錄的《虞初周說》九百四十三篇:對于“小說九百”之“小說”所指為《虞初周說》這點,學者早有說明。三國吳薛綜(約公元176-公元243)注之云:“小說,醫(yī)巫厭祝之術(shù),凡有九百四十三篇,言‘九百’,舉大數(shù)也。持此秘術(shù),儲以自隨,待上所求問,皆常具也。”即將“小說”徑直解為《虞初周說》九百四十三篇。薛綜距離張衡(公元78-公元139)尚未為遠,相關(guān)的文獻如劉向之《別錄》、劉歆之《七略》等尚在,所論當可靠。此外,僅就《漢志》所著錄的全部“小說”而言,小說家的最后統(tǒng)計部數(shù)時明言:“右小說十五家,千三百八十篇!庇趾慰蓛H據(jù)虞初一家而立論?既然文獻解讀有誤,《總目》所謂小說“興于武帝時”的說法當然也就成了無稽之談了。
考《總目》產(chǎn)生誤讀的原因,或在于將“本自虞初”之“本自”理解為了“發(fā)源”、“起源”或類似的含義。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總目》將“小說九百”之“小說”理解為了泛指,并忽略相關(guān)的前后文義及薛綜注等于不顧。“本自”之含義,無非是說《虞初周說》的作者是虞初而已。
2 關(guān)于不明《漢志》的著錄體例
除以上誤讀文獻外,《總目》從“小說九百,本自虞初”人手,亦即以《虞初周說》為立論的基礎(chǔ),其本身就不能成立。具體來說,即《虞初周說》在《漢志》那里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小說作品!稘h志》小說家的序文云:“小說家者流,蓋出于稗官。街談巷語,道聽途說者之所造也。孑L子日:‘雖小道,必有可觀者焉,致遠恐泥,是以君子弗為也。’然亦弗滅也。閭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綴而不忘。如或一言可采,此亦芻蕘狂夫之議也!彪m然沒有對小說進行定義,卻從外延的角度做了明確的限定:為“街談巷語,道聽途說”者之所造,且為稗官所收集整理。再對比《虞初周說》,既被稱為“秘書”,就不可能是“街談巷語,道聽途說”者之所造,否則,就不會被稱為“秘書”;薛綜既注其為“醫(yī)巫厭祝之術(shù)”,就一定有著專門化的特點,也就一定不是“街談巷語,道聽途說”者之所造。既然不是“街談巷語,道聽途說”者之所造,那么,在《漢志》里,《虞初周說》就一定不是小說?墒牵队莩踔苷f》畢竟著錄在《漢志》小說家之中,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還必須從《漢志》著錄體例的角度進行考察?肌稘h志》,具有著“雜”于末的體例特點。所謂著“雜”于末,是指《漢志》在著錄作品時,往往將那些雜記、雜著、雜編或因其“雜”而無類可歸的作品,著錄于相應(yīng)的小類或大類的末尾。再考《漢志》諸子略,其分類是以學說作為分類的標準:儒家、道家、陰陽家、法家、名家、墨家、縱橫家、雜家、農(nóng)家等九家,可以通過相應(yīng)的小序清楚地看出來,如道家類小序云:“……歷記成敗存亡禍福古今之道,然后知秉要知本,清虛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此君人南面之術(shù)也。”即為道家的學說特點。在儒家等以學說為分類標準的情況下,小說家也只能以學說作為分類的標準,而不可能是其他。否則,就會產(chǎn)生混亂與不便,因為某些書籍可能既能著錄進小說家,也能著錄進其他的類別之中,難以取舍。也就是說,《漢志》諸子略事實上可以看成一個大的“說部”(學說之部)。那么,當劉向、劉歆父子以學說為標準對“說部”的作品進行分類時,受圖書分類的有限性與圖書自身多樣性之間的矛盾的影響,就會有一些書籍不能歸入儒家等九家之中,這些書籍事實上就被歸為了“雜”書一類。按照著“雜”于末的著錄體例,《漢志》就會將它們著錄在整個諸子略的末尾。由于小說家本來就雜,且本就著錄于諸子略的最后以及其本身并不是一個有著一貫的學說內(nèi)容的學術(shù)流派等原因,再加之《漢志》沒有為這些“雜”書單獨立類,這些“雜”書最終被著錄進了小說家之中!队莩踔苷f》既然不是小說,就應(yīng)該是這些“雜”書之一種。除《虞初周說》外,這些“雜”書還應(yīng)該包括《待詔臣饒心術(shù)》二十五篇、《待詔臣安成未央術(shù)》一篇、《臣壽周紀》七篇等。它們的作者都不是“街淡巷語,道聽途說”者,或為待詔,或為皇帝之臣。
既然并非小說,張衡為何又要說“小說九百,本自虞 初”,稱之為“小說”呢?這是因為,“小說九百,本自虞初”的說法或本即從劉向《別錄》、劉歆《七略》、班固《漢志》而來。據(jù)《后漢書?張衡傳》,張衡上駁圖讖疏曾云:“劉向父子領(lǐng)校秘書,閱定九流,亦無讖錄!薄邦I(lǐng)校秘書”是指劉氏父子整理圖書的活動,“閱定九流”則是指劉氏父子編撰《別錄》與《七略》。據(jù)此可知,張衡于《別錄》、《七略》一定非常熟悉,特別是“亦無讖錄”,若非仔細核對《別錄》與《七略》,根本不可能得出這樣的結(jié)論來。又據(jù)《后漢書?張衡傳》:“衡乃擬班固《兩都》,作《二京賦》,因以諷諫!薄绊樀鄢,再轉(zhuǎn),復為太史令!眲t張衡于班固《漢書》亦當十分熟悉,亦即于《漢志》也是十分熟悉的。在這種情況下,張衡據(jù)《別錄》、《七略》或《漢志》而為文,實為情理中事。特別是薛綜徑直將“小說九百”之“九百”解為“九百四十三篇”之省稱,更說明“小說九百,本自虞初”為據(jù)《別錄》、《七略》或《漢志》而為文。當《虞初周說》被《別錄》、《七略》與《漢志》“規(guī)范”為小說的時候,再據(jù)而立論,稱《虞初周說》為“小說”也就自然了。
對目錄進行研究,或利用目錄進行相關(guān)的學術(shù)研究,首先必須對目錄本身的著錄體例等予以考察,否則就會導致結(jié)論出現(xiàn)偏差,甚至錯誤。
3 關(guān)于《漢志》小說家的注文考量不全面
從序文不難看出,《總目》將《漢志》小說家中注云“依托也”的作品看成是武帝時期的作品。否則,就不會以“故”稱之,將它們與所謂的小說“興于武帝時”聯(lián)系起來。只有預(yù)先將它們看成是武帝時的作品,才會將“依托也”看作是小說“興于武帝時”的結(jié)果。當然,也不排除因小說“興于武帝時”的結(jié)論在先,從而將它們看成了武帝時之所作。無論如何,將它們看成是武帝時的作品都是站不住腳的。詳考《漢志》小說家的注文,真實的情況應(yīng)該是:這些注云“依托也”的作品,其產(chǎn)生的時期在《漢志》那里并不清楚,無法考知。《漢志》小說家計著錄有十五種作品,除《待詔臣安成未央術(shù)》、《百家》二種外,其余十三種皆有注釋、如下:
《伊尹說》二十七篇。其語淺薄,似依托也。
《鬻子說》十九篇。后世所加。
《周考》七十六篇?贾苁乱。
《青史子》五十七篇。古史官記事也。
《師曠》六篇。見《春秋》,其語淺薄,本與此同,似因托之。
《務(wù)成子》十一篇。稱堯問,非古語。
《宋子》十八篇。孫卿道宋子,其言黃老意。
《天乙》三篇。天乙謂湯,其言非殷時,皆依托也。
《黃帝說》四十篇。迂誕依托。
《封禪方說》十八篇。武帝時。
《待詔臣饒心術(shù)》二十五篇。武帝時。
《臣壽周紀》七篇。項國圉人,宣帝時。
《虞初周說》九百四十三篇。河南人,武帝時以方士侍郎號黃車使者。
通過注文可以看出,注出作者(或作品)的時代,是《漢志》進行注釋的既定原則。最能直接說明這點的是《封禪方說》、《待詔臣饒心術(shù)》二種,于此二種,《漢志》徑直注云“武帝時”,且不再有其他方面的注釋。特別是《臣壽周紀》,若非有意注出作者(或作品)時代,僅需注出“項國圉人”即可,無需再注云“宣帝時”。還能看出,《漢志》在注釋時還著意對相關(guān)作者(或作品)的時代進行了考察:《鬻子說》,既注云“后世所加”,則必對書籍的內(nèi)容以及書名等作了時代上的考察,否則得不出“后世所加”的結(jié)論來;《青史子》,既注云“古史官記事”,則于作者(記事之史官)或作品的時代亦必有所考察,否則,“古史官”之“古”字就無所從來。不管“后世所加”之“后世”或“古史官記事”之“古”,這又說明,《漢志》在對相關(guān)的作品進行注釋時,有著注出作者(或作品)的時代的主觀意圖。惟囿于客觀原因,如難以考出更為具體的時代等,所注不得不相對籠統(tǒng)而已。再縮小考察的范圍,僅以《總目》所謂的注云“依托也”的書籍為例,仍然能夠得出《漢志》于相關(guān)的作者(或作品)的時間并不清楚,且無法具體考訂的結(jié)論來!短煲摇罚茸⒃啤捌溲苑且髸r”,則《漢志》于其產(chǎn)生的具體時間一定不清楚且無法詳考,否則,就不會以這樣的方式進行注釋。“其言非殷時”的注釋,尤能說明《總目》所謂注云“依托也”的作品為武帝時的說法不能成立。若為武帝時,《漢志》何不徑直注云“武帝時”?
這些作者(或作品)的時代無法考知,其原因并不復雜。據(jù)小說家的序文,小說既為“街談巷語,道聽途說”者之所造,其作者就并非專門,而其書也同樣并非專門。既然皆非專門,其時代自然也就難以具體考知了;诖,《漢志》多注云“其語淺薄”、“非古語”、“迂誕依托”、“依托也”等,也就不難理解:既為“街談巷語,道聽途說”者之所造,其語又焉能不“淺薄”、不“迂誕”?且又多冠以伊尹、鬻子、師曠、務(wù)成子以及黃帝等,又焉能不是“依托也”?
4 關(guān)于邏輯推理不夠嚴謹
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其一,自相矛盾。既然將“小說百家,本自虞初”解為小說“興于武帝時”,又如何能再據(jù)以得出“特盛于虞初”的結(jié)論?誠然,虞初所生活的時間(或其創(chuàng)作《虞初周說》的時間)可能只是“武帝時”之一段,“興起武帝時”而“特盛于虞初”并非完全說不通,但是,如果這樣理解,則又不能據(jù)“小說百家,興于虞初”得出“興于武帝時”的結(jié)論:當其被用來說明“特盛于虞初”時,“興于武帝時”也就失去了邏輯前提;其二,將小說的繁盛歸于虞初的說法本身也存在著邏輯問題。以小說“特盛于虞初”,其內(nèi)在的邏輯前提無非是《虞初周說》的篇數(shù)較多,有九百四十三篇之多。這當然不能成立。合理的邏輯是,不能僅靠某一家作品的篇數(shù)較多來推斷整個小說的創(chuàng)作之盛,還應(yīng)充分考慮從事小說創(chuàng)作的作者是否較多。如果參與創(chuàng)作的人數(shù)較少,即使其作品的數(shù)量較多,也只能說明點上的繁盛,而不能說明面上的繁盛。只有面上的繁盛,才是真正的繁盛?肌稘h志》,即使把《虞初周說》之前所著錄的《封禪方說》、《待詔臣饒心術(shù)》等排除在外,尚有《伊尹說》、《鬻子說》、《周考》、《青史子》、《師曠》、《務(wù)成子》、《宋子》、《天乙》、《黃帝說》等九種,就家數(shù)來看,遠較《虞初周說》等為多。因此,從面的角度考慮,小說的繁盛可能遠在虞初之前。此外,即使從點的角度,也并不能得出“特盛于虞初”的結(jié)論。《周考》有七十六篇、《青史子》有五十七篇、《黃帝說》有四十篇,即足以說明,其時小說之盛。若必以“七十六”、“五十七”、“四十”等與“九百四十三”相比,則不過是五十步與一百步之比,并無實質(zhì)上的意義。當然,考慮到小說為“街談巷語,道聽途說”者之所造,《周考》、《青史子》、《黃帝說》以及《伊尹說》等或非創(chuàng)作于同一個時代,其篇數(shù)為累積而成,然而,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道聽途說,街談巷語”者,僅以同一個人物為依托(或以同一個人物為對象)創(chuàng)作小說,即有如此數(shù)量,不是也能說明小說創(chuàng)作之盛嗎?
實際上,《總目》提出小說盛于何時的論題本身就是不能成立的。小說這一概念在《總目》以前(包括《總曰》本身在內(nèi)),都只是一個目錄學概念,而非一個嚴格意義上的、具有一貫的主題的學術(shù)概念(也不是一個文體概念或文類概念)。特別是《漢志》以后,其最多的只是起到標示目錄的一個類別的作用。而目錄在著錄所謂的小說作品時,往往又有自己的主觀考量,亦即將哪些視為小說,哪些不視為小說,具有很大的彈性。以目錄編撰的實踐為例,同一部作品在不同的目錄那里,既可以著錄進小說類中,又可以著錄進其他類中,就說明了這一點。即《總目》本身言,如其在論及對《山海經(jīng)》十八卷的著錄時云:“諸家并以為地理書之冠,亦為未允。核實其名,實則小說之最古者爾。”什么樣的書籍是小說尚且存在爭議,又如何定其盛于何時?同理,《總目》小說家序文中“唐宋而后,作者彌繁”的論斷同樣沒有太大的意義。概言之,《總目》小說盛于何時的論題以及“唐宋而后,作者彌繁”云云,最多只能是一家之言,與古典目錄中小說家(或小說類)的實際情況尚有不小的距離。
盡管《總目》小說家的序文存在著問題,但是,并不意味著其毫無是處。如“班固稱……然則博采旁搜,是亦古制,固不必以冗雜廢矣”云云,對于正確認識《漢志》小說家“雜”的面貌及其何以“雜”等,就很有參考價值,這里就不詳述了。
[作者簡介]孫振田,男,1973年生,講師,博士后,發(fā)表論文20余篇;劉萍,女,1980年生,講師,碩士,發(fā)表論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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