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抄襲門”事件始末】復旦大學2018分數(shù)線
發(fā)布時間:2020-03-03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2007年12月24日,復旦大學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在校園網(wǎng)上掛出“2007年第1號”通告,向全校師生通報對三起學術剽竊事件的調查審議結論與處理建議,引發(fā)強烈反響,復旦被認為有勇氣“自揭家丑”。
研究生教材“嚴重抄襲”
“2007年第1號”通告稱,自2007年5月以來,復旦大學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收到三起學術違規(guī)舉報,分別是:匿名舉報外文學院陸教授等人所編教材涉嫌存在嚴重抄襲現(xiàn)象、匿名舉報五官科醫(yī)院遲教授等人涉嫌論文抄襲、實名舉報信息學院博士生葉某及其導師顧教授兩篇論文涉嫌抄襲等。復旦大學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按《復旦大學學術規(guī)范及違規(guī)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規(guī)范》)中有關要求、規(guī)定和調查程序進行了相應調查核實和審議。
第一起學術造假事件來自2007年5月8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外語學院某教師的舉報,由復旦大學外文學院陸教授主編,數(shù)位青年教師參編的《研究生英語論文及應用文寫作》(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出版)存在嚴重抄襲現(xiàn)象。復旦大學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接到舉報后對此事件進行調查的結果顯示,舉報內容基本屬實,該書確實存在著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和規(guī)范的情況。
2007年9月30日,復旦大學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后認為:陸教授與幾位青年教師在所編教材中嚴重抄襲國外公開出版的書籍的事實已調查清楚,他們所犯抄襲錯誤的性質是嚴重的,對此,陸教授應負主要責任,其他幾位教師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議對陸教授及其他四位教師的錯誤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陸教授已到退休年齡,建議外文學院不再續(xù)聘。同時將此事通報研究生院和出版社,建議出版社將存書全部銷毀,已經(jīng)發(fā)行的也盡可能收回處理;建議研究生院撤銷該教材,并對陸教授申報的課題(包括資助的經(jīng)費)追加處理。
對其余四人,建議外文學院根據(jù)他們所犯錯誤和認識的程度作出必要處理。對他們之中正在在職攻讀學位的教師,應會同研究生院作出相應處理。
記者了解到,陸教授的頭銜是復旦大學外文學院黨總支副書記,其簡歷顯示,他曾主編過多部研究生英語教材;其余幾人,則是外文學院年輕教師。
復旦大學外文學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U教授告訴記者,學校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成員曾向外文學院個別教師征求過對此事的意見,而對陸教授與其他四名青年教師的學術抄襲行為的處理建議,約2個月前在外文學院全院教職工大會上宣布過,陸教授是1970屆復旦大學外文系英語語言文學專業(yè)畢業(yè)生,“算是‘文革’前最后一屆進校的大學生”,他也一度被派到上海海關學院外語系任教。
復旦大學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委員葛劍雄教授告訴記者,外文學院這位教授剛滿60歲,“對他已是很嚴重的處分,本來如果沒這事,可以返聘他,他完全能工作到65歲,我們不續(xù)聘,等于取消了他繼續(xù)執(zhí)教的資格;另外,那幾個年輕教師都是他的學生,他帶頭這么做,無形中也害了這些學生。事后他也很沉痛,多次向我們和他的領導檢討,他希望給他一個繼續(xù)從事教學的機會,但我們認為原則問題,沒法遷就”。
博士后竊用他人圖片
第二起學術違規(guī)事件來自網(wǎng)絡舉報。2007年7月中旬,在知名學術打假網(wǎng)站“新語絲”上出現(xiàn)一篇題為“發(fā)生在中國耳鼻咽喉-頭頸外科學界的‘黃禹錫造假事件’”(以下簡稱“事件”)的匿名信,舉報復旦大學五官科醫(yī)院遲教授在“中華耳鼻咽喉-頭頸外科雜志2006年2月第41卷第2期第132頁一文中,實驗結果中的圖片”涉及造假、剽竊。不久,復旦大學紀委等有關方面收到內容相同的匿名舉報信。
根據(jù)《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復旦大學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對此事件進行了全面調查。經(jīng)查,信中涉及的“造假、剽竊”文章的第一作者是劉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期間在復旦大學五官科醫(yī)院做博士后,該文章的通訊作者是五官科醫(yī)院遲教授,當時是劉某博士后工作指導教師。
劉某承認,被舉報文章的設計和實驗是他在鄭州讀博士生期間的部分工作,到五官科醫(yī)院做博士后以后,為便于將這部分工作作為成果發(fā)表,他竊用了他人部分圖片來說明觀點,并且寫成文章,申請到國家科技項目資助,文章其他作者(包括遲教授)對其剽竊行為并不知道。
2007年9月5日,五官科醫(yī)院學術委員會研究對該事件的處理。與會委員認為,該論文的抄襲是劉某個人行為,遲教授負有把關不嚴的責任;會上,遲教授做了檢討。
9月14日,醫(yī)院學術委員會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通過對此事件的處理意見:1、此篇論文屬抄襲;2、取消并收回劉某博士后出站證書;3、遲教授停止招收博士后兩年;4、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導師遲教授作檢討;5、各科室予以傳達,重申紀律,加強科研道德教育。
9月30日,復旦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全體會議對此事件進行審議,同意五官科醫(yī)院學術委員會對此事件的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并建議在全校博士后流動站會議上對劉某論文抄襲行為進行通報。
一篇文章變成兩篇論文
第三起學術造假事件亦來自“新語絲”網(wǎng)站的舉報。2007年8月14日,“新語絲”網(wǎng)站出現(xiàn)舉報復旦大學信息學院葉某、顧教授兩篇論文涉嫌抄襲的帖文;不久,學校又收到信息學院退休教師發(fā)來的實名舉報信件,稱葉某的一篇英文論文A和中文論文B的內容基本相同。作者先將英文形式的論文A在國際會議上發(fā)表,然后將其譯成中文形式的論文B,發(fā)表在中文期刊上,實質是同一篇論文的內容,其部分內容涉嫌抄襲自論文C。
接到舉報后,復旦大學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責成信息學院組成學術規(guī)范小組,負責調查此事。學院學術規(guī)范小組經(jīng)過對論文A、B與論文C的內容的細致比對,發(fā)現(xiàn)論文A有28處和兩張圖的內容與論文C的內容基本一致,使用的公式一致,僅對其中的一些字母進行了替換,認為論文A、B有明顯的抄襲論文C之嫌。信息學院學術規(guī)范小組認為舉報情況屬實,論文A和B具有嚴重抄襲行為。
葉某是顧教授的博士生,他承認這兩篇論文是其本人獨立向ISPCA國際會議和通訊學報投稿的論文,顧教授知道其投稿并表示同意,但葉某在投稿時忘記將投稿論文同時傳給顧教授。
當論文涉嫌抄襲一事被舉報后,論文作者均意識到自己錯誤的嚴重性,立即用電子郵件向論文C的作者進行道歉,向登載論文B和C的刊物作了說明和道歉,并多次做書面檢查。
2007年9月30日、10月31日和12月3日,校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舉行三次全體會議,就葉某、顧教授的兩篇論文涉嫌抄襲一事進行審議。委員會認為舉報情況屬實,葉某、顧教授的兩篇論文具有嚴重抄襲行為。葉某作為主要責任人,建議學校做出開除其研究生學籍的處理;導師顧教授在葉某抄襲問題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建議研究生院暫停顧教授兩年內招收研究生資格;并建議學校同意顧教授辭去信息學院副院長職務的請求。
要打蒼蠅還應打老虎
2005年4月,經(jīng)復旦大學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復旦大學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成立,該委員會作為復旦學術委員會下屬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調查、處理學術規(guī)范問題。
首屆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成員共7人,其主任是復旦大學哲學學院教授俞吾金。其他委員包括復旦大學歷史地理研究所教授葛劍雄,經(jīng)濟學院教授華民,物理系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王迅,光源與照明工程系教授朱紹龍,以及復旦大學基礎醫(yī)學院教授郭慕依與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yī)院教授林祥通。俞吾金教授介紹,分管此項工作的是復旦大學副校長陳曉漫。
華民強調,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受理的舉報包括實名與匿名,舉報人一般是有備而來,目前舉報的途徑很多,“有群眾來信舉報、網(wǎng)絡舉報等”。葛劍雄表示,復旦大學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收到的投訴不少,不止這3件,有的舉報是夸大事實,有的查下去是沒有的,但也有的舉報基本準確,凡是正式轉到我們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的舉報,我們每一件都調查;能答復的,我們全部答復”。
葛劍雄教授認為,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的委員們遇到的問題是,事情查清楚了,怎么處理?“當然會有不同意見,我們最后的處理結論要給被舉報人看,他們都承認錯誤。但人之常情,被舉報人總希望能盡量寬大處理。抄襲的事情,都是白紙黑字、清清楚楚,在責任認定上有時的確比較困難,比如,這次有位以前是副院長,根據(jù)調查情況,學生承認是自己做的、沒通過老師,但他的文章用了老師的名字,像這種責任認定,我們只能往最低限度認定,學生承認了、老師跟學生講的一樣,沒有證據(jù)的情況下,我們只能認定是學生做的、老師不知道。”
一些被舉報人擔負著領導工作,但華民認為,學術規(guī)范委員會的調查是針對學術方面,“行政職務不起作用”,他表示,總體而言,復旦大學大部分學者是按科學規(guī)范做研究,整個調查過程中,他本人尚未遇到過有人說情的情形,比如,將被舉報人的論文與抄襲的原文放在一起,“我們拿著舉報信件去談,他是不是學術侵權、是不是抄襲?鐵證如山,逃不掉的”。
也有人指出,此次揭露的學術不端行為只是“冰山一角”,對學生的處罰“太重”,而對導師暫停招生這一處罰“太輕”。
外文學院的一位教授則提出更警醒的意見,“學校不但要打蒼蠅,還要打老虎”,此類學術抄襲行為,好比“在超市中抓到小偷”,證據(jù)確鑿,如不嚴懲,終將影響高校聲譽。
但一些高校因為害怕“丟人”,也會對有學術造假行為的教授進行庇護。“所謂的庇護,一種可能他跟領導有利害關系,甚至領導本身也學風不正,我知道有這種情況;另一種,在現(xiàn)行的考核制度、競爭條件下,學校盡管關起門來可以對他批評、教育甚至處理,但為了怕影響學校的學術地位,也會對外不公布或給予庇護”,葛劍雄分析。
看來,要嚴肅認真地查處高校學術造假的行為,杜絕復旦“抄襲門”事件在高校的發(fā)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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