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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何亞平:美國言論自由之民意基礎實證考察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摘要]實證考察表明,美國絕大多數公民在理論上崇尚言論自由,但在實踐中卻并非如此。美國之所以成為世界上言論自由保障程度最高的國家,這既與美國的自由主義政治、文化、法律傳統(tǒng)相關聯,又與美國司法界、學術界對言論自由價值的日益重視以及新聞媒體的身體力行密不可分。針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某些充滿道德與法律爭議的言論,多數美國公民的否定性態(tài)度與司法、學術和新聞傳媒領域的主流群體所秉持的寬容與開放的立場,形成了評劃美國言論自由事業(yè)的兩個關鍵性支點和衡平力量。在美國憲政框架內,美國特色之言論自由事業(yè)的快車將駛向何方,值得中外學界不斷關注與研究。

  [關鍵詞]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憲政;
言論自由;
激進言論;
民意調查

  

  縱覽世界各國立法、司法實踐以及新聞出版業(yè)現狀,可推定美國為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全球言論表達權保障程度最高的國家。而司法判決、學術著作乃至立法本身。并不能完全反映普通民眾對待言論自由的立場;
“現實生活中新聞出版自由度高”也不必然能和“普通民眾認可或支持如此程度的新聞出版自由”畫等號。認識此點,對于多維度地思考言論自由,尤其是剖析言論自由與公權力之間的關系,是有理論和現實意義的。

  本文力求從實證入手來探求美國言論自由現實狀況的民意基礎。主要素材取自1936年至2005年初美國各大民間組織所采集的有關“言論自由”的民意調查數據。針對同種調查的結果,尤其是涉及民眾心理狀態(tài)與觀念的調查數據,學界定然會仁智各見。篇幅所限,本文只能對這些數據作淺層分析,但這些實證素材應可為深入研究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諸多人權問題提供另類啟示。

  

  一、1936年至1970年美國“言論自由”民意調查數據剖析[1]

  

 。ㄒ唬┫嚓P背景簡述

  美國多家民間民意調查機構從1936年到1970年間分別作了七次大規(guī)模的“言論自由”調查。其中,共有三次調查高峰期:1945年前的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時期、麥卡錫主義盛行期間以及越南戰(zhàn)爭后期。[2]該系列實證調查涉及到一個核心概念

  極端(激進)主義言論。在十九世紀末的美國,極端主義思潮主要指工團主義、無政府主義以及揭露、抨擊資本主義弊端的進步主義思潮;
在二十世紀初期至七十年代,則還包括了共產主義、納粹主義、基于宗教信仰和良心的反戰(zhàn)主義等!1〗這些極端主義者通過各種實際行動,如公開集會與演說、組織社團和黨派、鼓吹各種抗議活動、散布各種宣傳小冊、舉行反戰(zhàn)游行、燒毀征兵令等方式,反對美國政府參加一戰(zhàn)、二戰(zhàn)、越南戰(zhàn)爭和朝鮮戰(zhàn)爭等一系列對外政策。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末,各種尋求種族平等、性別平等的民權主義運動,更是風起云涌。1936年至1970年各民間機構關于言論自由的調查報告,針對的就是這些形形色色的言論和表達行為。就言論自由概念而言,盡管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將“言論自由”、“新聞出版自由”、“請愿權”、“抗議權”分列表述,但從美國學術界、司法判例以及輿論共識來看,實際上“言論自由”(或曰“表達自由”)含涉了這些權利。歷次民意調查所針對的具體問題之變化表明,自上世紀六十年代后期始,這些民意調查的關注點已從狹義的“言論自由”過渡到“抗議或組織抗議活動的權利”。換言之,早期調查所關注焦點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國會不得制定克減言論自由的法律”條款,而后期則更關注第一修正案中的其他部分,如“和平集會權、請愿權、抗議權或者不同意權”等!2〗

 。ǘ┟褚庹{查所涉問題匯總

  1940年2月,羅普洱研究聯合公司所調查的問題是:“你認為,在美國任何人均應被允許在任何時候想說什么就說什么,或者只能在某些時候享有言論自由(或者某些話題應當受到禁止)?”。[3]1948年4月,芝加哥大學全國民意研究中心所調查的問題是,“在和平時期,你認為是否應當允許美國共產黨人通過電臺發(fā)表其觀點?”。1953年12月5日,蓋洛普民意調查中心(GALLUP)所調查的問題是:“假設某位支持共產主義思想的人想在本市(鎮(zhèn))做演講,你認為是否應當允許他作這樣的演講?”。1962年4月8日,明里蘇達州大都市民意調查中心的調查問卷:“政府是否應當允許人們發(fā)表那些包含危險觀點的言論?”(調查對象限定為明里蘇達州居民)。[4]1970年3月20日,哥倫比亞廣播電視網絡新聞部電話民意調查辦公室的電話調查所涉及的第一個問題是,“你認為人人是否有權批評政府,即使這種批評正在損害美國利益?”;
另一問題則是:“只要沒有出現明顯暴力威脅,你認為任何組織,不管它有多么的激進,都不應當禁止其發(fā)動反政府的抗議活動嗎?”[5]

  以上歷次均對調查對象做出了細致的區(qū)分,就男人與女人、在校大學生與高、中和小學生、不同年齡階段的少青中老年人、窮人與富人、不同地區(qū)(東、中、南和西部)居民、不同黨派成員、不同教派信徒與不同種族之間就同類問題進行了對比性調查,數據全面而詳盡。

  (三)具體分析

  整體而言,對“言論絕對自由”持贊成態(tài)度的人未能超過半數。美國大多數公民對言論絕對自由觀持否定態(tài)度,尤其是當言論有可能損及國家利益時,更是如此。“不同意權”(therighttodissent)已在理論和實踐上被美國民眾視為“言論自由”之應有含義,但1970年3月20日的調查結果令人驚訝,能容忍“不同意權”的人只有21%,并且持寬容態(tài)度的公民有日漸減少的趨勢。就在校學生而言,大學生更能對各種言論和觀點持寬容態(tài)度,而中小學生則普遍持抵制態(tài)度。處于高中與大學階段的年輕人大多能對激進言論和表達行為持寬容態(tài)度。三十歲以上美國國民對待此類言論的不寬容比率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增大。

  富人與窮人支持“言論絕對自由”的態(tài)度在不同時期有明顯轉變。1940年2月調查的數據顯示,窮人贊成“言論絕對自由”的比例超過了半數(52%)。這似乎說明,窮苦階層更希望能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來表達自己的困苦,但也有39%的窮人持“反對或者應當限制”的立場。這反映出,即使在窮人中也有許多人對某些激進性言論持不寬容態(tài)度。而在1970年3月哥倫比亞廣播電視網絡新聞部電話民意調查辦公室的電話調查的結果表明,收入越高者對言論絕對自由的支持率越高,這種調查結果顯然與1940年2月對富人與窮人分別進行調查的結果恰恰相反。該現象背后的原因似乎可歸納為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時代的變遷,比如階級矛盾日漸緩和;
二是收入高者獲得高素質教育機會多,在社會競爭中選擇的空間大,抗社會震蕩性更強,因此能更具寬容的心態(tài)。

  1970年后,美國麥卡錫主義已被拋入歷史“垃圾堆”,美國新聞出版自由事業(yè)已取得突破性進展。因此,1970年3月20日,哥倫比亞廣播電視網絡新聞部電話民意調查辦公室進行電話調查所取得的數據對研究該時期美國國民心理和立場,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從調查結果來看,整體而言,美國大多數公民對“言論絕對自由觀”持否定態(tài)度(支持率只有42%),尤其是當言論有可能損及國家利益時,更是如此。由于政治、經濟發(fā)展狀況的差距,美國本土四大區(qū)域(東部、中部、南部與西部)居民似乎在思想開明程度上存在差異,但針對“言論有損國家利益”的情勢,這些不同區(qū)域的民眾在立場上卻驚人地接近(分別為57%、52%、54%、52%)。在諸多信仰群體中,只有猶太教和由少數群體構成的其他信仰團體對“有損國家利益言論”持寬容態(tài)度的人數比例超過半數(分別為56%和61%)。這似乎與“少數者”信仰群體希望擴大話語權有一定的關系。值得注意的是,支持“言論絕對自由”的非白種人(37%)要比白種人低5個百分點。按常理,有色人種在當時的美國更難獲得通過各種渠道表達自己意愿的機會,因而更渴望言論自由。但種族主義者所散布的肆無忌憚的仇恨言論在事實上損害或侮辱了作為少數者群體的有色種族。因此,背棄“言論絕對自由觀”可能是這些群體“不得已而為之”的選擇。

  整體而言,能容忍“不同意權”的人只有21%。其中女性群體中反對這種“不同意權”的比例高達80%,比男性群體高出7個百分點。在美國四大區(qū)域中,南部州公民持否定態(tài)度的比例最高(80%)。和以往調查相近似,介于21—29歲的青年群體持肯定態(tài)度者要多于其他年齡段人士,但年輕人中對這種“不同意權”持寬容態(tài)度的比例已降至36%,而65歲以上者則只有5%。在不同收入者之間,收入越高者越能對“極端言論和相關抗議活動”持寬容態(tài)度,如月收入在1萬5千美元以上者持贊成立場的比例達40%,而月收入不足5千美元的群體中則只有17%的支持率。在各教派中,猶太教信仰者和其他信仰者持寬容態(tài)度的比例,比清教徒和天主教徒要高出10余個百分點。

 。ㄋ模┛傮w評價

  上述民意調查結果至少反映了1936年至1970年期間的美國以下五方面的“言論自由”狀況:

  1.在理論或者觀念上,美國絕大多數公民崇尚言論自由。但是,在實踐中并非必然如此。

  2.美國聯邦法院(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不斷加大保障力度,以期推進各種形式的言論自由權的實現,加之學術界主流話語與其遙相呼應,致使美國新聞出版業(yè)的言論自由空間日益擴大(或者說對該項自由的限制日益縮。5c這種趨勢相反,在一般民眾中,認為“應當賦予所有人,尤其是那些政治激進主義者,以充分、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權”的支持率,在整體上呈日益下降趨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各調查階段,強調對極端言論和行為須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人數總是占多數;
并且隨著時代變遷,這種趨勢越加明顯。(下文詳述)這表明:第一,在很大程度上,美國發(fā)達的言論自由事業(yè)是司法界、學術界以及新聞界合力的結晶。[6]當然,在此也離不開大多數美國民眾在觀念上對言論自由價值的認同;
第二,當國家主義、民族主義政治氣氛濃烈時,民眾大多能夠接受政府宣傳機器的鼓動,并將這種“愛國主義”體現于具體行動中。因而,不管反戰(zhàn)運動或共產主義宣傳多么激烈,美國社會的整體民意基礎并未受到根本性動搖,社會基本政治、經濟和法律秩序始終能得以維持;
第三,美國自建國以來一直承繼著殖民時期逐漸形成的自由主義憲政傳統(tǒng)。這種英式古典憲政主義精神通過社會經濟活動、政治運作和國民基礎教育的灌輸,已潛移默化地植入一代又一代美國人的“骨髓”中。古典憲政主義理念的主旋律是反對激進革命和社會秩序的突變,強調漸進式變革(或改良),主張機會平等和私有財產保障。這種范式的社會整合觀作為一種主流意識形態(tài),或者如我們常說的“資產階級意識形態(tài)”,自然難以容納蔓延于當時美國社會中的那些“極端主義”思潮。

  3.“低收入群體對待極端言論持普遍消極的立場”表明,盡管這類群體也向往民主、自由和平等,但貧困的境遇決定著紊亂的社會秩序只能導致失業(yè)、經濟滑坡以及社會保障水平的下降!吧鐣缓椭C”代價的最終承擔者往往只能是這些弱勢群體。除非“一無所有”、“生存基礎已喪失”,該群體不大可能自砸“飯碗”,尋求激進的革命運動。但美國實踐又表明,在憲政框架內給予各種極端主義思潮以合法表達的渠道,客觀上有利于將潛在的社會矛盾暴露出來。這樣,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在內的政府各機關,方能有機會認識到緊迫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法律問題,主動(或者被動)地實現社會發(fā)展與變革。美國福利政策之推行以及公民平等權之日漸實現,都與這種穩(wěn)定有序的政治構架息息相關。在一個大國中,社會不和諧因素在某些時候以“亂”的形式突發(fā)出來,難以避免。矛盾推動著社會發(fā)展,沒有矛盾的社會是不存在的。越害怕社會“亂”,社會就越會“亂”。辯證地對待“亂”或者社會中“不和諧”因素,必然要求建立一套能靈活協(xié)調和解決各種矛盾的穩(wěn)定長效型政治與法律機制。

  4.至少從本文所展示的調查數據來推斷,美國中小學道德思想教育(尤其是愛國教育)還是比較成功的。包括“維護國家利益與安全”在內的愛國主義思想和主流意識形態(tài)教育,成功地滲透到了中小學生的世界觀中。因此,面對各種激進主義思想可能損及國家利益的傾向或潛在危險,大部分中小學生持否定立場。當然,中小學生基于年齡層次上的原因,對社會動蕩存在著天然的恐懼心理。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該群體為什么對“極端言論”持不寬容的心態(tài)。三十歲以上國民對待激進言論的不寬容比例,隨著年齡的遞增,不寬容者的比例越高。這反映出,隨著社會生活閱歷的增多,人們的現實主義(或實用主義)世界觀日益增強,更注重和更希望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這也能部分說明,為什么在美國聯邦法院,(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席位大都是由六十歲以上的資深法律人士把持,且“越老越吃香”。高中學生,尤其是大學生,思想尚未完全定型,樂意接受新思想、新觀念。加之,美國大學教育長期以來形成的自由開放的氛圍,該階段的年輕人在任何一個調查時期,大多能對“激進主義言論和相關表達行為”持寬容或者認同態(tài)度。美國上世紀五十年代始的反戰(zhàn)運動和民權運動的主要陣地正是大學校園。美國批判法學中杰出代表人物昂格爾、肯尼迪、貝爾等人的激進主義思想,無不是借助于大學校園這塊自由思考與自由研究的“沃土”。反過來,這些教授們的激進思想又更能獲得充滿幻想和叛逆心理的學子們的青睞。這從側面反映出,盡管“經濟因素”可能是美國歷史上諸多社會運動興起的終極性原因,但學術界和大學校園的“自由傳統(tǒng)”恐怕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

  5.上述民意調查結果還揭示,絕大部分美國民眾認同“言論自由”的價值。認識到“針對政府的批評性言論”的必要性,但只要屬于“危及國家安全”、“有損國家利益”或者“可能破壞社會秩序”的言論,他們的態(tài)度即發(fā)生“質”的轉變。該現象至少可做如下兩方面解讀:其一,絕大部分民眾對美利堅合眾國政體及其憲法持認同態(tài)度。這種歷史以來形成的非強迫性“國家認同意識”,是維持美國國家安全與公共安全,保障美國社會和諧穩(wěn)定所不可或缺的民意和民心基礎。因此,即使聯邦最高法院在上世紀八十年末到九十年代初通過一系列判例最終確定在一定情形下“焚燒國旗”屬表達自由范疇,但這種與絕大多數國家法律實踐相悖的做法,并未真正損及絕大部分美國民眾的愛國主義情感;
其二,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由于美國民眾這種深厚的“國家認同意識”,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機構往往能夠充分利用“國家安全”的名義,在特定時期克減公民依憲享有的基本權利,以推行政府既定的內外政策。[7]在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美國社會經過數百年所錘煉出來的言論自由傳統(tǒng),使得政府在各時期實施的“錯誤”政策和“不合憲”法律,得以在一定程度上獲得揭露和糾正,以順應社會發(fā)展之大趨勢。

  

  二、兼析1990年后美國相關民意調查數據:言論自由岌岌可危?

  

  作為民主的一項前提條件的表達自由和民主本身一樣,存在著一個悖論——“民主建立在這樣一個悖論之上:為了保障表達自由和信息自由,它為其對手提供了顛覆其存在的武器”!3〗可能恰恰正是這種客觀存在的悖論導致美國絕大部分民眾在觀念形態(tài)上極為推崇表達自由,但在實踐中卻變成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實用主義和功利主義立場。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后美國民間機構所進行的關于言論自由的實證調查結果。進一步反映出美國民眾這種兩難抉擇的矛盾心態(tài)。

  例如,美國資深記者劉易斯發(fā)現這樣一個事實:由法官直接審理和有陪審團參與審理的誹謗案件,其結果往往不同。法官直接審理時一般都能嚴格遵循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紐約時報》案”所確立的“實際惡意”檢驗標準,因此75%的被告勝訴;
但是,陪審團對新聞界一般都沒有好感,因此有陪審團參與審判的誹謗案件,有89%的原告勝訴!4〗可見,新聞出版業(yè)的發(fā)展有其特有的軌跡和規(guī)律。當其獲得充分自由或在享受這種自由表達時,公民的人格尊嚴和隱私權等也可能會不同程度地受到損害。這恰恰是美國與絕大部分歐陸民主國家在言論自由問題上的主要分歧之一。[8]這也可佐證,美國的言論自由事業(yè),尤其是近30余年的新聞自由事業(yè),主要是崇尚言論自由的主流學術界、司法界人士以及新聞界人士推動的。在更為廣泛的意義上,這種自由是300余年來美國民眾經歷無數歷史教訓,在美國憲政框架內逐漸形成的來之不易的成果。換言之,美國民眾所享有的如此之高的言論自由,并非是從天而降的上帝賜福,它是社會各階層合力的結晶。問題的關鍵是,對激進主義言論持反對意見的美國民眾并非一定能夠通過“多數者地位”來啟動國家暴力機器以壓制這些令人憎惡的理論和言論表達形式或內容?尚械霓k法是,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國會代表,力爭通過相關立法來鉗制這些言論,但在美國憲政結構中仍然還有聯邦法院違憲審查權的制約。美國民事和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著帶有民主主義色彩的陪審團制度,但法官可以基于各種“正當性理由”不啟動陪審團程序,而徑行審理和判決。正因為民眾對待言論自由的矛盾心態(tài)以及許多民眾對美國新聞出版業(yè)“濫用”自由的日漸不滿,早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就有一些學者對美國言論自由的前景,憂心忡忡。為紀念美國憲法中的《權利法案》誕辰200周年,1991年美國報紙編輯協(xié)會(ASNE)和田納西中部州立大學進行了一項關于言論自由的問卷調查。

  該調查對象分為“新聞出版行業(yè)”和“非新聞出版業(yè)”兩大領域。關于前者的調查表明,針對各種不同類型言論,法律保障的限度究竟如何確定,在報業(yè)編輯之間爭議很大。例如,大約50%的美國報紙編輯協(xié)會成員認為應當給予下述三項新聞和報道以無條件的法律保障:1.可能影響法庭判決;
2.披露青少年嫌疑犯或強奸案中的受害者姓名;
3.披露政壇人物性生活。幾乎所有的編輯都支持“應對涉及政治問題以及批評政治領袖的媒體報道和評述,予以充分的法律保障”。但是,當“表達內容或形式”越顯淫穢,或者帶有種族挑釁性,或者越關涉敏感的國家安全事務,被調查對象所持的“新聞自由應受法律保障”的立場就愈加動搖。針對非新聞出版業(yè)人士而言,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對言論自由的支持率是如此之低,以至于那個“國會不得制定克減言論自由的法律’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如果在今天再進行投票表決的話,肯定無法通過。原因是,超過三分之二(即66%以上)的被調查者不支持“不受限制的新聞出版自由”。50%的被調查者認為,不應當給予如下報道以任何形式的法律保障:披露公眾人物的性生活以及劃定密級的政府信息或關涉國家安全的信息。令人回味的是,針對“個人是否有權評論政府”的問題,被調查者卻主張應當給予更多的法律保障。只有三分之一或者不到這個比例的人(≤33%)認為,“在任何時候。民眾都有權購買那些包含裸體圖片、帶有種族侵犯性語言或者鼓吹通過焚燒國旗行為來表達抗議的著作和雜志”!5〗9.11事件后,隨著恐怖主義威脅的氣氛日益加劇,美國國會“反恐”立法和政府限制公民自由的舉措,接踵而至。美國民眾對傳統(tǒng)理念中的個人主義價值觀似乎也出現了動搖。據萊特基金會(theKnightFoundation)2005年“表達自由”民意調查,“在11萬被調查的學生中有36%的人相信,報紙七刊登的新聞性質的文章必須接受政府的事前審查!薄6〗也就是說,相當數目的學生認為“針對新聞報刊的事前審查”是必要的。上述調查數據反映出,言論自由的理論與實踐在美國社會中極為復雜,撲朔迷離。基于不同角色所處社會地位的差異,以及由此導致的利益出發(fā)點和價值取向的不同,在對待“什么樣的社會才謂之和諧與安全”的問題上,自然會產生分歧。

  

  三、美國言論自由當前狀況的大致界定

  

  從美國民意、司法實踐以及學界目前主流立場出發(fā),大致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界定“美國模式的言論自由”的當前狀況:

 。ㄒ唬┲辽僭诶碚撋,美國社會形成了如下共識,即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得以健康運行的前提和基礎。應當在法律上給予某些言論表達以絕對性保障,如自由地評價和自由地批評政府及政府官員的言論,以及通過報刊、雜志、書籍、小冊子、因特網等形式體現出來的任何學術研究成果。

  (二)如果個人言論或新聞出版物危及或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至少過半數的民眾對此持“禁止或者限制”的態(tài)度。盡管司法界和學術界大部分學者也持“言論非絕對觀”,但如何界定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是否真正受到緊迫的威脅和損害,依然持十分審慎的態(tài)度。美國司法界近30年審判實踐傾向于對新聞出版界采放任自由的態(tài)度。[9]對包含某些內容的言論,如色情作品、種族主義仇恨言論、新納粹主義言論等,大部分民眾持否定態(tài)度,主張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但學術界和司法界的主流立場則是:寬容、寬容、再寬容,但仍強調對這些言論表達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予以適當限制,而針對“未成年人色情作品”則強調必須予以法律上的禁止。

  (三)針對“焚燒美國國旗”這樣的極端性質的表達方式,民眾大都持否定態(tài)度,但目前的司法判例和占主流地位的“第一修正案”法理,對此持寬容立場。對待共產主義言論及相關表達行為,美國社會各階層在1970年以后已在整體上持寬容態(tài)度。對于政府已劃定密級或者在政治上過于敏感的文件,美國民眾普遍認為應當在政府認可、授權或者協(xié)商下才能公布,否則應受法律制裁。但新聞出版界仍我行我素。學術界和司法界主流立場是,只要記者已獲得劃定密級的信息或者敏感信息,可自主決定是否發(fā)布。近幾屆美國政府所面臨的尷尬局面是,盡量通過各種方式從政府官員內部來保守這些秘密,否則一旦被公開披露只能自認倒霉。針對政府官員以外的那些公共人物的批評性言論,公眾普遍持寬容態(tài)度。而司法界更是將其與“政府官員”一視同仁,對作為“受害者”的誹謗案或隱私案原告,施加了嚴格的舉證責任——即“實際惡意”檢驗標準。這必然在事實上導致這些案件中的“受害方”很難獲勝。訴訟成本的考慮和可預見的司法立場等因素,也在客觀上限制了這類涉及一言論侵權”案件的提起。

 。ㄋ模┰谖C來臨時,美國多數民眾往往會默許政府基于國家安全理由,通過立法或行政規(guī)章,對某些可能具有煽動性質的危險言論,予以限制或禁止。而美國歷史中的大量事實表明,“面臨的威脅越大,普通法院就會給政府以越大的行政執(zhí)法回旋余地!!7〗如9.11事件后,美國制定的《愛國者法》對被定性為國內恐怖主義組織的成員的言論施加了嚴格限制。在2003年伊拉克戰(zhàn)爭中,美國對媒體戰(zhàn)地采訪和信息發(fā)布活動也作了十分嚴格的規(guī)定。〖8〗但2004年4月28日“美國軍方虐俘丑聞曝光事件”卻真實地反映出“一個原則”和“一個問題”。[10]一個原則是,只要新聞記者能夠合法地弄到信息(不問信息提供者所獲信息的行為合法與否),不管它是多么地敏感或令美國政府感到尷尬,發(fā)表與否的權利最終決定于相關媒體的自我審查機制。一個問題是,按一般人的理解,公布這樣的信息肯定不利于美國在伊拉克的作戰(zhàn)行動,有損軍威、國威和國家利益,會招致伊拉克國內外更為猛烈的武裝反抗,恐怖主義活動也將掀起新的高潮,但美國政府對此曝光行為仍然奈何不得?梢,美國政府欲利用國家安全或者同家利益的理由,充分有效地限制新聞媒體的自由報道權,至少從目前的美國國情來看,是難以推行的。再如,全球信譽極高的美國《新聞周刊》在2005年5月發(fā)表,了一個屬秘密來源的信息——“美國軍方褻瀆《古蘭經》”,由此導致隨后幾天伊拉克境內的“反美”恐怖主義爆炸活動以及由此帶來的大批民眾無辜死亡的后果。后來該報查實,消息來源未經相關記者和編輯的認真核實,屬虛假新聞。美國政府也只能對此予以強烈的道德譴責,而該雜志也不過在其網站做出極不深刻的道歉了事!9〗在本文看來,即使對“國家安全”做極其狹窄的界定,這樣的報道也明顯損害了美國和伊拉克的國家安全。但在今日美國,新聞媒體屬于地地道道的“無冕之王”。至少從目前來看,如此程度的新聞自由在全球其他任何國家,都是難以想象的。

  

  四、余論

  

  人人都渴望自由。但價值觀念上的差異導致了不同群體對“自由”的認識上分歧:在一部分人看來是自由的,在另外一些人眼中則可能是不自由的。也可以說,“一部分人的自由意味著另外一部分人的不自由”。例如,你有發(fā)表“仇恨言論”(hatredspeech)的自由,而我免受如此惡濁語言侵擾的自由就被剝奪了。正是因為這些矛盾的存在,在“言論自由”的利弊問題上很難權衡和抉擇!皟衫鄼啵∑渲;
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利益衡平法則,很難通過純粹意義上的辯論予以解決。但是,有了這種討論且這種討論如能上升到制度框架層面來展開,無疑會有助于言論自由事業(yè)健康發(fā)展。必須指出的是,在美國言論自由事業(yè)日益昌盛之時,對立面的聲音顯得足彌珍貴。它能促使自由的“步伐”更為穩(wěn)健。

  

  注釋:

  

  [1]下文所有調查的數據,均引自Hazel Erskine教授在《民意調查:言論自南》一文中所匯總的美國1936年至1970年民間民意調查數據。Hazel Erskine僅客觀地匯總了各個時期的調查數據,(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未對這些數據作進一步分析。(參見Hazel Erskine.The Polls:Freedom of Speech (M).Public Opinion Quarterly.volume 34.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0:483—496)。

  [2]所涉及的民意調查機構主要有:哥倫比亞廣播電視網絡新聞部電話民意調查辦公室(CBS News)、總部位于普林斯頓的蓋洛普民意調查中心(GALLUP)、總部在紐約的劉易斯·哈里斯聯合公司(HARRIS)、明里蘇達州大都市民意調查中心(MINN)、芝加哥大學全國民意研究中心(NORC)、普林斯頓公共輿研究部(OPOR)、羅普洱研究聯合公司(早期受《財富雜志》委托進行此項調查)(ROPER)、密執(zhí)安州立大學調查研究中心(SRC—M)等。

  [3]調查對象為“不將調查對象作經濟狀況的區(qū)分、富裕的人、窮人”’三類;
調查數據為:主張絕對自由的分別占49%、47%、52%;
持反對或者應當限制立場的分別占44%、52%、39%;
不置可否者分別為7%、1%、9%。

  [4]該次調查分“整個群體、成年男性、成年女性、在讀大學生、在讀高中生、1—8年級學生”等六類對象;
主張絕對自由者分別占:41%、48%、35%、63%、42%、25%;
持反對或者應當限制立場的分別占:56%、49%、61%、35%、54%、71%;
不置可否者分別為:3%、3%%、4%、2%、4%、4%。

  [5]涉及“不同意權(the right to dissent)”的民意調查對象十分廣泛,包括成年男性、成年女性、東部地區(qū)的人、中部地區(qū)的人、南部地區(qū)的人、西部地區(qū)的人、白人、有色人種、21—29歲的人、30—44歲的人、45—64歲的人、65歲以上的人、清教徒、天主教徒、猶太教徒、其他信仰者、15000美元月薪以上者、10000—14999美元月薪者、5000—9999美元月薪者、5000美元月薪以下者、大學生、高中生、1—8年級學生。整體調查結果:贊同者21%、,反對者75%、棄權者4%;
不同群體的調查結果依次如下:贊同者分別為25%、17%、22%、23%、17%、25%、20%、29%、36%、29%、16%、5%、21%、25%、17%、22%、23%、17%、25%、20%、36%、16%、5%;
72,反對者分別為80%、76%、74%、80%、71%、77%、68%、61%、69%、80%、90%、75%、72%、80%、76%、74%、80%、71%、77%、61%、80%、90%;
棄權者分別在2%—5%之間。

  [6]美國學術界的不懈努力是有據可循的!1995年美國言論自由年鑒》顯示:僅僅在1994年度,涉及“言論自由”的專著有21本,學術論文405篇。學術界之貢獻可見一斑。(參見Free speech Yearbook 1995(M).Volume 33.Southern Illibois University Press,Carbondale and Edwardsville,1996:152—168.)可見,美國的“色情文學產業(yè)”、種族主義仇恨言論、新納粹主義言論日益昌盛.至少在理論上得益于學術界以德沃金為首的左派自由主義學說強大的“話語氛圍”。(參見:羅納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對美國憲法的道德解讀(M).劉麗君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234—259;
高中.后現代法學思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52—189.)

  [7]例如,美國歷史上1 789年的《反煽動法》、南北內戰(zhàn)初期林肯政府壓制民權的強硬措施、一戰(zhàn)期間對反戰(zhàn)人士的壓制、“紅色恐怖”時期對共產主義者的無情打擊、《史密斯法案》和麥卡錫主義、越戰(zhàn)、朝鮮戰(zhàn)爭乃至老布什政府發(fā)動的“海灣戰(zhàn)爭”和小布什政府所掀起的“伊拉克戰(zhàn)爭”,至少都能在初期獲得美國民眾的普遍支持。

  [8]針對澳大利亞1951年《解散共產黨組織法》的最高法院判決及緊隨其后的全民公決所體現出來的民意.則與之恰恰相反。當時正值“冷戰(zhàn)”氣氛十分濃烈的朝鮮戰(zhàn)爭時期.澳大利亞國會制定法律授權政府取締澳共產黨組織并可采取一系列打擊共產主義言論和活動的措施。澳大利亞最高法院判定該法違憲。國會啟動全民公決程序以驗證最高法院判決的合法性。而全民公決的結果是,大多數民眾支持最高法院的判決。(Nathan Hancock.Terrorism and the Law in Australia:Legislation,Commentary and Constraints(R).Research Paper 2001—2002:12.Law and Bills Digest Group.19 March 2002.)

  [9]當然,依據《美國法典》(1983年版)第18章第L15節(jié)第2385條,“任何人企圖導致推翻或摧毀美國政府而印刷、出版、編輯、發(fā)表、傳遞、出售、分發(fā)或公開展出任何書寫或印刷品以鼓吹或宣傳以武力或暴亂推翻美國政府的”,得受刑事制裁。(引自文光.對鼓吹推翻政府者美國法律懲罰嚴厲(N).大公報.1989—12—16.)

  [10]關于美國與歐陸民主國家在言論自由問題上的主要分歧,可參閱斯蒂文森教授撰寫的論文《論世界范圍內的新聞自由》(Robert L.Stevenson.Freedom of the Press Around the world(C).Prepared for John C.Merrill and Arnold S.de Beer eds.Global Journalism.4th ed.)

  

  參考文獻:

  

  〖1〗高中.后現代法學思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8—116.

  〖2〗Hazel Erskine.The Polls:Freedom of speech(J).Public Opinion Quarterly.volume 34,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5:483—496.

  〖3〗Sandra Coliver.Secrecy and Liberty:National Security.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M).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109.

  〖4〗邱小平.表達自由:美國第一修正案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186.

  〖5〗George Garneau.Some Editors say Press should Not Be so Free(N).New York:Editor &.Publisher.Vol.12.Iss.18.04—05—1991:17.

  〖6〗Patrick Leahy.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Is under Attack(N).The Associated Press state &,Local Wire.13—03—2005(18).

  〖7〗William Glaberson.Government Has Power to Curb some Freedoms(N).New York:New York Times.19—09—2001(7).

  〖8〗高中.后9.11時代西方法治社會面臨的挑戰(zhàn)(J).政治與法律.2005(40).

  〖9〗羅山.美國受到世界仇恨.褻瀆古蘭經事件并非關鍵(N).新京報.200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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