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飛:司法考試應當考什么
發(fā)布時間:2020-06-05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試結束了,但是,對于司法考試應當考什么,仍然是法律界和考生關心的問題。國家司法考試的主要目的在于考核這些準法律職業(yè)者是否具備作為法官、檢察官、律師或者高級公務員所要求的綜合知識水準、綜合能力。但是,從我們現在的考試試題結構來看,很難體現這樣的目的。
我國司法考試是典型的"應試"型考試, 以近三年司法考試為例,考試方式是書面、閉卷、一次考試,采用的題型包括客觀題和主觀題兩大類,卷面600分由單選題150題(每題1分,共150分)、多項和不定項選擇題150題(每題2分,共300分)、主觀題目(簡析題、分析題、法律文書題、論述題)150分?陀^題占總分的75%,主觀題,占總分的25%。而在這個25%的試題中,還是要靠死記硬背解決問題,因為采用的是閉卷考試,其考試成功與否主要還是看記憶的能力。所以,盡管2003年起,司法試題加大了客觀題主觀化的試題比例,加強了對應試人員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學理論素養(yǎng)的測試。但是,總的來說統(tǒng)一司法考試還是客觀題占絕對優(yōu)勢的應試型的考試。
那么,在有上百年法律考試歷史的西方國家,法律考試要考什么呢?可以選擇分屬于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美國和德國為例來加以說明。
美國的法律考試(law exam)也稱為律師考試(bar exam)是從事律師和檢察官職業(yè)的前提,而從事過一定年限的律師和檢察官職業(yè),又是從事法官職業(yè)的前提。只有從美國律師協(xié)會認可的185個法學院取得法學學位(而取得法學學位必須的前提是從其他學科本科畢業(yè))的人才有資格參加考試,美國沒有全國統(tǒng)一的法律考試,由各州分別組織考試,考試結果只在本州內有效,但各州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審查認可其他州的律師資格。從科羅拉多州的情況來看,這個考試(CBE, The Colorado Bar Examination)由三部分組成,一為各州統(tǒng)一的考試內容MBE( The Multistage Bar Exam),一為科州組織的法律寫作考試CEE( the Colorado Essay Exam),一為各州統(tǒng)一的法律實務考試MPT (Multistage Performance Test),法律實務考試為口試。但是應當指出的是,盡管其中有些科目是各州統(tǒng)一的,但是,確定合格人數的權力仍屬于各州,在各州合格的人,其資格只在各州內有效。
可以看出,美國的律師考試三科中有兩科為主觀題考試,其中一科為口試。體現了對法律寫作、法律實務能力的重視。
從大陸法系的德國來看,規(guī)定一般要求法學院學生至少在校三年半以上、完成高等教育所要求的各項課程,并參加大學所組織的與第一次國家考試有關的課程學習和教學活動,才能有資格報考第一次國家法律考試。
第一次國家法律考試的主要目的在于檢測考生"是否達到作為預備法律工作者的資格"。在考試中,考生應該展現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和應用能力。第一次考試就采用書面和口頭兩種方式進行,通過書面考試之后,才能申請口頭考試。合格后,就能取得第一次國家法律考試合格證書。
獲得第一次國家考試合格證書的考生下一步的需要實習兩年,在每一個實習環(huán)節(jié)結束后,指導者都要出具一個載明學生實踐成績、能力、品行以及學習狀態(tài)的證明。實習合格后才可以參加第二次國家法律考試,這次考試的主要目的在于考核綜合能力。也包括筆試和口試,合格后,可以獲得"候補文職官員"的資格,申請法官、檢察官、高級公務員或律師。
值得一提的是韓國,它于1948年開始實施"朝鮮辯試",1964年改稱為司法考試,目前由韓國法務部負責每年組織實施一次。原來應試資格沒有學歷限制,現任總統(tǒng)盧武鉉1975年就以高中畢業(yè)的身份通過了司法考試,從而取得律師資格。但從2006年開始,應試者僅限于擁有35個以上法律教育學分的學生。
韓國司法考試分三次進行。第一次考試以選擇題的形式進行,考試課目主要有憲法、民法、刑法、文化史等課程。大約只有1/10的考生可通過初考,并在兩年內有效;
第二次考試以論述題的形式進行,課目有憲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民訴法和刑訴法7大法典,是司法考試中最難的一次考試,只有不到1/2的考生通過;
第三次考試是面試,主要考察是否具有合理的國家觀、使命感、倫理意識和法律素養(yǎng),只有極少數人被淘汰。通過三次考試者,進入司法研修院進行為期二年的研修培訓,接受法律實務訓練。結束司法研修院學習后,才能正式成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
以上三個國家的法律考試,可以概括為以考核法律實踐能力為主的考試:都有多次考試、存在口試和面試,注重理解和應用能力的特點,是靠死記硬背無法通過的。這符合法律考試旨在選拔實務型人才的要求。
我國的司法考試中,完全沒有說話能力的人也可以取得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就更不用說口頭表達能力和處理問題時的應變能力了。我國司法考試的嚴格、公平不容懷疑,但其考試內容的不合理性卻已經任何人都可以看得出來的,應當加以改革。
改革的基本思路可以這樣考慮:目前采取的一次考試的方法并不科學,無法準確測試出考生的能力,考試次數以兩次甚至三次為適當;
考試方式既要筆試,也要有口試;
在題型上,客觀題過多盡管能夠提高判卷效率,但在測評考生運用法律的能力方面存在明顯缺陷,應當大幅度提高主觀題的比例。具體來說,對司法考試應當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可以由機器閱卷的客觀題考試,占50%;
另一部分是法律實務與寫作能力的考試,占50%,參加這個考試時應當允許考生在考試時間帶司法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法律匯編書籍入場并查閱,條件成熟時應當用口試的方法來測試實務能力。
2007.9.13,重慶烈士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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