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看洛克如何為鄧玉嬌斷案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鄧玉嬌案終于偵查終結,從“故意殺人”到“防衛(wèi)過當”,這是目前警方給出的最后的結論。下一步,此案當由法院接過去審理了。在法院開庭之前,我建議當?shù)胤ㄔ杭w讀一讀洛克,看洛克如果面臨此案,他會作出如何判決。
洛克(1632-1704)是英國古典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他的傳世名著《政府論》專門談國家政府何以需要的問題(即為了保護公民財產權利暨以此當頭的其他各種權利)。近代以來,歐美所有的國家俱以洛克的《政府論》為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依據(jù),因此,洛克的聲音值得我們傾聽。
在《政府論》(下)第18章中,洛克現(xiàn)身說法,舉了兩個例子談其中所蘊含的的法律問題。一,洛克說:如果一個人手持利刃在公路上企圖搶劫我的錢包,當時說不定我的口袋里的錢只有十二便士,但我卻可以合法地把他殺死。二,假如我把一百英鎊交給另一個人,讓他在我下車的時候替我拿著,但等到我再度上車時,他卻拒絕把錢還給我,反而在我想收回時拔出劍來強力保護那本來屬于我的錢。此時,洛克說,我可以合法地將前者殺死,但卻不能合法地給后者加以任何傷害。
如果可以比較,在以上情形中,意圖不軌的兩個人都持刀,都想占有對方財物,而且后者所占有的要比前者大得多。那么,為什么前者置人于死是正當防衛(wèi),而同樣的結果對后者來說,至少也是防衛(wèi)過當呢。
洛克的分析是,因為前者運用強力威脅到我的生命,我不能有時間訴諸法律來加以保障,而一旦生命結束,就來不及再訴諸法律了,畢竟法律不能起死回生。這種損失既然是無可補償?shù),為防止其發(fā)生,自然法便給我以權利來消滅那個使自己與我處于戰(zhàn)爭狀態(tài)并以毀滅來威脅我的人。但是,在后一場合,我的生命并不處于危險境地,我可以有訴諸法律的便利,并可以事后通過法律來收回我的一百萬英鎊。
洛克談論此問題的語境是一個人如何使用強力。在洛克看來,當受害者可以得到法律救濟時,他就應該訴諸法律而不是訴諸強力。強力只應該在一個人受到阻礙無法訴諸法律時才被運用。洛克特別說:只有那種使訴諸法律成為不可能的強力,才可以被認為是含有敵意的強力。結合上面兩個例子,前一種情形顯然比后一種嚴峻得多。后者持刀是為了保護已經到手的錢,他并不會去要對方的命。前者不然,他并不知道對方藏有多少錢,完全可以(并且這樣的案例也很多)以索命的方式獲得錢財。因此,這里的問題不是錢的數(shù)量多寡,而是生命是否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脅。
以洛克的邏輯,如果讓他來審判此案,這案子的三種可能:故意殺人、防衛(wèi)過當和正當防衛(wèi),他的態(tài)度會是什么呢。首先,他會斥責警方水平太臭,甚至是自己給自己找麻煩。無論如何,鄧案與故意殺人無關,故意殺人的“意”是在整個事件發(fā)生之前,鄧與這三位前世無冤、近世無仇,故不存在蓄意之謀。那么,在防衛(wèi)過當和正當防衛(wèi)之間,洛克的判斷又會是什么呢,如果按照以上的邏輯,是也只能是,鄧女正當防衛(wèi),正如死者咎由自取。
和洛克的第一種情形相比,鄧玉嬌的面臨雖未危及生命,但卻嚴重危及在鄧玉嬌看來與生命同等重要的身體,以及由此帶來的意志刺激。事實上,人的物質生命就是身體,正如同精神生命就是心靈意志。從鄧的行為看,她是個寧死不從的人,你可以要她的命,也休想讓她的身體和意志服從。因此,那三個男人的作為,從鄧玉嬌角度,其實就是在要她的命,她當然以命抗爭。另外,當時的情形也已經迫在眉睫,且不說一屋之內,力量的對比是三男一女;
也不說,那一疊鈔票在頭上敲打所造成的精神侮辱;
即使根據(jù)最保守的報道,她已經兩次被按倒在沙發(fā)上,第二次她才拿起了刀?梢姡敃r的情形已經被那三個男人逼至你死我活,除非讓鄧玉嬌滿足那三個男人,然而,這比死更讓她不能容忍。最后,在這迫在眉睫的危險之前,法律已經徹底幫不了她。一是她不可能像事后追討錢財一樣追討自己的身體,另外,她所處的那個服務場所也無法讓她辯白自己。因此,“只有那種使訴諸法律成為不可能的強力,才可以被認為是含有敵意的強力”,由那三個男人所構成的強力,正符合洛克所說的這種性質。這就可以理解,鄧玉嬌是在絕望無助的情況下,拿起了刀。不管它會造成什么后果,此一行為只能解釋為“正當防衛(wèi)”。對這一防衛(wèi)最終作出正當解釋的,不是別的,是自然法,這,也正是人間法律的最終依據(jù)。
只有一種情況才是防衛(wèi)過當:當鄧玉嬌拿起刀,那三個男人落荒而逃,在生命危機解除的情況下,鄧卻以追殺的方式要了他們的命。然而,此案不是。
在洛克面前,且看我們的法官將如何判決。贈與一句洛克的話:“法律一停止,暴政就開始了!卞e判,或有意錯判,也是一種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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