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江:意大利新聞法制初探
發(fā)布時間:2020-06-13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摘要] 意大利是擁有發(fā)達的新聞事業(yè)和法制傳統(tǒng)的西方國家,但是國內對其新聞法制的研究比較薄弱。本文從憲法、信息自由法、誹謗法、廣播電視法方面初步探究了意大利的新聞法制。作者發(fā)現(xiàn),意大利的新聞法制在相當程度上維護了新聞自由,但是根據(jù)西方發(fā)達國家的普遍水準來衡量,它們也存在不少缺陷和弊端。由于意大利和中國的法律體系比較接近,因此意大利新聞法制對中國有比較突出的參照價值:(1)基于成文法的傳統(tǒng)建立一個相對完善的媒體法體系;
(2)改革既有立法中陳舊過時的內容,以有效維護新聞事業(yè)與民主政治的良性互動。
意大利是羅馬法的故鄉(xiāng),其司法系統(tǒng)基于羅馬法以及拿破侖法典和后來的各種成文法。關于新聞傳播的法律自然都是成文法。法院實行三審制度,上訴幾乎等同于重審。但是由于歷史傳統(tǒng),相關法律總體上比較保守,例如滑稽的是,現(xiàn)行《刑法》是在20世紀30年代初臺的,還帶有法西斯時期司法部長阿爾弗雷多·羅科(Alfredo Rocco)的名字。[①]
憲法規(guī)定的言論和新聞自由原則在現(xiàn)實中經常受到下位法的挑戰(zhàn),例如至今仍然有刑事誹謗案發(fā)生。在當代,由于復雜的立法程序和國會中的黨派林立,由于政治經濟糾葛和科技的發(fā)展,特別是西爾維奧·貝盧斯科尼作為政府首腦和媒體大亨的長期存在,包括正式法律和政府法令在內的意大利的媒體法從構成和穩(wěn)定性來看顯得雜亂而多變。
(一)憲法與新聞法
1、授權與限權
意大利的新聞法制是建立在憲法對個人表達自由原則的規(guī)定和其他一些補充條款之上的。1947年2月22日通過、1948年1月1日生效的意大利憲法第21條規(guī)定:所有公民享有自由表達思想的權利,無論采用口頭、書寫還是任何其他傳播形式。它進一步明確了新聞界不從屬于任何權力,不接受任何新聞審查。這一條款構成了意大利新聞自由的憲法基礎。但是這一條款不易得到落實,缺乏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媒體權利規(guī)定的誠摯精神。
意大利的司法審查制度遠不如美國那么有力和完善,司法審查權屬于專門的憲法法院,但是必須符合某些條件才能啟動相關程序。戰(zhàn)后創(chuàng)建的憲法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任期9年,享有豁免權。憲法法院院長由國家總統(tǒng)直接任命,三分之一法官由院長任命,三分之一由國會選舉,三分之一由普通和最高法院選舉。憲法法院的權限和裁決頻度不如美國最高法院那么強大,針對言論和新聞自由的違憲審查似乎不是它的重要職責。[②]
不僅如此,憲法規(guī)定的新聞自由權利還要受到憲法其他條款的限制,盡管這些限定性條款在制憲過程中存在很多爭議,經歷了激烈的討論才得以確立。作為一項準則,新聞中不允許出現(xiàn)有違道德的表達。在特定情況下,司法機構可以限制媒體,確保新聞自由不與法律中保障公民權的條款相抵觸。在極端情況下,如果司法機構缺少合法依據(jù),警方還可以通過對媒體進行24小時扣押以進行限制,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因此大打折扣。有關新聞法制的根本規(guī)定,從法理上決定了意大利媒體的尷尬狀態(tài)。在某種程度上,意大利新聞法制與其說在保障新聞自由,不如說是在限制媒體的權利。
在傳統(tǒng)的意大利法律體系中,許多與媒體有關的專門法甚至也是從限制本身而非保障新聞自由出發(fā)的。尤為突出的有1848年的《阿爾貝蒂內法》(Albertine Edict)、有關公共安全的法律和《刑法》,以及確立新聞事業(yè)總體指導方針的1963年《新聞工作者準則》。
2、廣播電視法
60多年來,意大利新聞法的演變主要體現(xiàn)在廣播電視法方面。這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公營的意大利廣播電視臺(RAI)一統(tǒng)天下的前貝盧斯科尼時代為第一個階段,其間立法和司法解釋權主要由國會和憲法法院掌握。在貝盧斯科尼時代,與電視媒體所有權和貝盧斯科尼本人相關的立法此起彼伏,立法的主導權逐漸轉到了政府手中;
而政府的經常更迭更反映了紛紜復雜的社會景觀,此為第二個階段。
。1)RAI一統(tǒng)天下時期
RAI是根據(jù)《民法》第2461條創(chuàng)立的,該法的一些附加立法規(guī)定了對諸如誹謗國教、惡意攻擊外國首腦、從事間諜活動等追究刑事責任等懲罰性條例。附加立法對媒體進行輿論監(jiān)督形成了一定障礙,如果說憲法規(guī)定的媒體不受外來壓迫的表達自由、為媒體獨立發(fā)揮輿論監(jiān)督職能提供了前提的話,那么該補充性條款則縮小了這一職能發(fā)揮作用的范圍。
意大利電視從“公共壟斷到私人壟斷”的變化始于1974年憲法法院的一項關于意大利的輕度壟斷違憲的裁決。1975年4月頒布的《第103號法律》決定建立lottizzazione(意大利語:根據(jù)政治力量對比分攤職位)制度,即將RAI的控制權由政府轉給國會,國會按當時的三大政黨——天民黨、社會黨和共產黨——議席的實際比例建立一個40人的國會委員會。委員會的任務是保證RAI成為一個代表各種各樣意見的多元化組織。但是,委員會必定有一個與執(zhí)政黨相應的多數(shù)。該法律還規(guī)定RAI領導機構董事會應由16名董事組成,其中10名由委員會指定。董事會也反映了政黨議席的多寡。RAI的控制權轉到了政黨控制集團手中。實際上董事會和委員會都不干預資金(除了允準的廣告之外)、計劃或執(zhí)照費(郵電部長控制)。
憲法法院1976年7月的202號裁決打破了國有廣播電視的壟斷地位,大大削弱了長期執(zhí)政的天民黨對媒體的控制力。同時,該法令還決定允許私營廣播電視在非全國性的條件下存在[③]。地方私營廣播電視隨之迅速發(fā)展起來。1979年,RAI-3頻道創(chuàng)辦。小型地方有線電視獲準建立,但是全國性壟斷仍然掌握在提供公共服務的RAI手中。
。2)雙頭壟斷時期
從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中期,貝盧斯科尼通過梅地亞賽特集團已經建立了擁有3個全國性商業(yè)頻道的電視帝國。但是從法律上講,貝盧斯科尼的地位還沒有得到確認。1984年,意大利法院判決“第五頻道”侵犯了RAI 獨家的全國播出權。貝盧斯科尼求助于他的老朋友貝蒂諾·克拉克西?死宋骺偫硐纫跃o急法令的形式,后成功地游說國會于1985年10月通過法律,使貝盧斯科尼避免了3家商業(yè)臺因未經批準進行全國性播出而被司法部門關閉的滅頂之災。盡管在1991年1月以前,貝盧斯科尼擁有的3個商業(yè)電視頻道不能播出新聞和時評。
但是,情況在1990年發(fā)生了重大變化。1990年7月,天民黨5名左派部長因不同意眾議院正在辯論中的《馬米法》(Legge Mammì)宣布辭職,辭職的部長由繼任者接替后,政府于7月28日獲得信任票。8月,繼眾議院后,參議院也通過了這部得名于當時的通訊部長奧斯卡·馬米(Oscar Mammì)的法律!恶R米法》[④]又稱《第223號法律》,它禁止同時擁有出版和電視公司。反對派對此深表不滿,指責此法有利于貝盧斯科尼的菲寧韋斯特/梅地亞賽特集團,并會造成RAI和菲寧維斯特集團對全國信息系統(tǒng)的雙頭壟斷局面。[⑤]事實上《馬米法》的確承認了貝魯斯科尼和RAI的雙頭壟斷,而這有悖于憲法法院的初衷,從反托拉斯的角度來看是反常的。
第一屆貝盧斯科尼政府在1994-1995年短暫執(zhí)政,它在1994年上臺后發(fā)布的第一道法令《特雷蒙蒂法》(Legge Tremonti)是以財政部長朱利奧·特雷蒙蒂(Julio Tremonti)命名的一項稅收法。該法律被認為是特別針對梅地亞賽特集團的,因為它不可思議地將該集團的巨額債務一筆核銷了。同年,憲法法院作出420號裁決,責成國會立法規(guī)定電視市場集中的上限為20%,以此來結束雙頭壟斷。
此后,與貝盧斯科尼對立的左翼政黨重新上臺。在第一屆普羅迪政府執(zhí)政期間的1997年,國會通過的《馬卡尼科法》(Legge Maccanico)(即《第249號法律》)第一次規(guī)定電視運營公司擁有的頻道數(shù)量不得超過市場總量的20%,要求貝盧斯科尼的“第四電視網”轉為衛(wèi)星頻道,RAI-3成為無廣告頻道,并禁止國內最大的電信企業(yè)“意大利電信公司”進入開路電視市場。由于各種媒體市場的一體化,這種管制嘗試在很大程度上沒有見效。
2002年,憲法法院以284號裁決為國會制訂了一個詳細的時間表,以符合多元主義原則,尤其是20%的上限規(guī)則。作為回應,重新上臺的貝盧斯科尼在2003年推出了新的電視法《第212號法律》,即得名于通訊部長毛里齊奧·加斯帕里的《加斯帕里法》(Legge Gasparri)。這項法律是由政府擬議的,其宗旨是解決電視市場的高度集中。在國內外的抗議下,意大利總統(tǒng)卡洛·阿澤利奧·錢皮(Carlo Azeglio Ciampi)以未能充分尊重多元主義為由否決了《加斯帕里法》。此后經過修改,于2004年5月3日生效。
然而,據(jù)信《加斯帕里法》由梅地亞賽特集團主管費德萊·孔法羅尼埃里(Fedele Confalonieri)草擬。它暫時放棄了《馬卡尼科法》所要求的對梅地亞賽特集團和RAI的限制。大多數(shù)批評家認為,《加斯帕里法》在數(shù)字電視媒體方面鼓勵壟斷的擴展。意大利全國新聞聯(lián)合會(Federazione Nazionale di Stampa Italiana, FNSI)認為,《加斯帕里法》是對梅地亞賽特集團的另一項優(yōu)待,而不是一部關于媒體所有權的平衡性法律,因為“第四電視網”和RAI-3又可以重新“合法地”運營了。
在巨大的壓力下,意大利政府向國會提交《弗拉蒂尼法》(Frattini Law),來解決媒體大亨身兼總理這個不相容的問題。這個被稱為《解決利益沖突規(guī)則》的法案于2004年7月20日作為《第215號法律》在國會獲得通過。此前各屆政府當政期間沒有通過類似立法。根據(jù)《弗拉蒂尼法》,擔任政府公職的人不能“占有職位、擔任公職,或在營利公司或其他商業(yè)企業(yè)中執(zhí)行管理任務或任何其他義務”。該法的第七條特別規(guī)定了廣播電視管理局在處理利益沖突方面的責任,并授權它對任何偏袒政府官員的媒體采取懲罰性行動。然而,政府官員仍然可以通過包括其家族成員在內的代理人作為媒體業(yè)主。[⑥]
第二節(jié)普羅迪政府在2006年上臺后,有意擬議一部解決“利益沖突”和媒體集中的廣電法。在通訊部長保羅·真蒂洛尼(Paolo Gentiloni)的主導下,一部議案已經基本成形。
新的改革議案承認,該國廣播電視系統(tǒng)需要更充分的競爭和多元主義。議案著力于解決兩個結構性問題:(1)該系統(tǒng)的經濟、技術和受眾資源集中于兩大廣播電視公司,這種寡頭壟斷性質在歐洲是絕無僅有的,在廣告銷售方面集中程度更高。(2)頻譜狀況令人非常不滿意,有效管理受到長期存在的頻率占用現(xiàn)實的阻礙。議案提出的改革建議要點如下:
•采取措施打破現(xiàn)有格局,掃除阻止新運營商進入電視廣告市場的障礙。
•掃除阻止新運營商進入數(shù)字開路市場的法律和規(guī)制障礙,以確保市場開放。
•限制單個運營商使用頻率資源中的重合和冗余現(xiàn)象,以符合歐盟和本國有效使用無線電頻譜的原則
•采取措施降低廣播電視市場的媒體集中,開放頻率,保證頻率資源評估和使用的客觀、透明、均衡和無歧視,以符合歐洲委員會的要求。
•保證任何有權益的運營商能夠運營寬帶,以符合客觀、透明、均衡和無歧視的標準。
•根據(jù)確保市場中所有電視平臺和運營商的最大代表性的標準來管理電視收視率程序。
•建立更有效的處罰機制和采取更得力的措施,以符合通訊管理局2006年7月12日提交給政府的報告和建議。
•重組公共服務電視執(zhí)照人公司,最大限度發(fā)揮公共服務功能。
但是由于本屆政府相當脆弱,因此其決策很難獲得各方支持。該議案未能按原計劃在2006年底獲得政府批準,至于何時能夠成為法律還不得而知。[⑦]
(二)信息自由法
構成輿論監(jiān)督的制度條件,除了法律對媒體獨立和表達自由的保障外,還需要作為最主要監(jiān)督對象和行政信息的匯集者的政府依法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惟有如此,媒體和民眾才能消息靈通,據(jù)以對公共事務和公眾利益問題達成具理性的判斷。
意大利從1990年8月7日起實施全國性的政府信息公開法,正式名稱為《行政程序與近用行政文件權利法》,即《第241號法律》。但是,它是兩部法律的集合,(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有關近用行政信息的內容只是該法的第五部分,共有6條(第22-27條)?偫磙k公室下屬的近用行政文件委員會負責監(jiān)督該法律的執(zhí)行。第22條規(guī)定,為增強政府行為透明性,促進施政公正公平,任何需維護合法權益的個人均有權根據(jù)法定程序獲取政府信息。
第24條規(guī)定,事關國家機密、財政程序、政策發(fā)展以及事關第三方的信息不在公開之列。事關國防、國際關系、貨幣政策、公共秩序和預防犯罪、個人隱私和職業(yè)秘密的信息可以不披露,但是如果對于維護他們的法定權益有必要的話就必須提供。第25條規(guī)定,如果不滿行政機構關于信息近用的決定,可在30天內向地區(qū)行政法院提出上訴,后者將在30天內做出裁決;
如對裁決不滿,可在裁決發(fā)出30天內,向國務委員會提出上訴,后者將依據(jù)同樣的程序在同樣的期限內再次作出裁決。
《第241號法律》因其賦予公民的近用權不夠充分而遭到批評。該法稱,那些索取政府信息的人必須具備某種法定權益。1992年的規(guī)章要求索取者有“一種在與法律相關的情勢下個人要維護的具體權益”。根據(jù)法院裁決,這包括環(huán)保組織和地方議員代表有關人士要求獲得信息。這一規(guī)定在2005年經修改有所放寬,只要個人能夠表明他代表普遍的公眾利益就可以有近用權。2006年1月通過一項法令,以實施關于公共部門信息的再使用和商業(yè)開發(fā)的歐盟2003年第98號指導方針。
意大利的新刑法區(qū)分了調查性機密和職業(yè)性機密。調查性機密也就是法律性機密,它指的是由于與一個調查程序相沖突,因此相關信息不能公開。然而知名調查性報道記者萊奧·西斯蒂(Leo Sisti)認為:“存在一種發(fā)布易碎信息的義務。如果我得到一張對交保候審者的逮捕令,但是此人還沒有被捕,我無論如何也會公布它。而我會因為袒護此人而受到指控。但是我不必保護司法調查,這是警方和從事調查的法官的事情! [⑧]
意大利1998年簽署了《奧爾胡斯協(xié)定》。該“綠色協(xié)定”是歐洲與中亞的35個國家在丹麥的奧爾胡斯簽署的,被視為“環(huán)境知情權”的革命,于2001年正式執(zhí)行,公民可以獲悉他們使用的水、空氣和土壤質量,并有權據(jù)此起訴政府和企業(yè)。2005年7月,歐盟委員會宣布因未能執(zhí)行關于近用環(huán)境信息的2003年歐盟指導方針而起訴意大利和其他6個歐洲國家。[⑨]
調查性報道記者寫書是一條擺脫時間和金錢限制的道路,但是這些書籍常常是一些以原始形式的文字腳本加上政府法令、法律文獻和檔案的相當復雜的語言。西斯蒂說:“在意大利,許多文獻是公開的,而這經常僅僅是對它們刨根問底的問題。因此不保密的紀錄是有,但是很難得到。我們沒有一部(真正的)信息自由法:一旦涉及秘密法案,它們就成了秘密,事情就是這樣。” [⑩]
。ㄈ┟u侵權與誹謗法
雖然有人認為意大利沒有誹謗法,只要媒體和記者的報道內容是真實的,通常就不會受到訴訟的困擾。但是與其他西方國家相比實際情況并不樂觀。憲法第24條規(guī)定,名譽受到損害的個人將受到法律保護。很成問題的是,在意大利誹謗會引發(fā)刑事訴訟,《刑法》第594條有“侮辱”(Ingiuria)罪名;
第595條有“誹謗”(diffamazione)罪名;
第596條規(guī)定,媒體犯誹謗罪最多可以判處3年監(jiān)禁,而且罰款金額“上不封頂”。
這些顯然是一種在今天的西方國家中罕見的過時法律條文。當記者報道腐敗時,他們經常被控誹謗,但是這只是恫嚇,還沒有發(fā)生媒體因真實報道腐敗而被判誹謗成立的案例。[11]
雖然如此,在司法實踐中近年來意大利仍然不時發(fā)生刑事誹謗訴訟,而且其法理中不存在“公眾人物”概念,高層政界人士等社會名流經常對新聞工作者提起誹謗訴訟。這引發(fā)國內外的關注和抗議,關于誹謗去刑法化改革的建議也呼之欲出。
1999年12月5日,國會通過一項對《刑法》第593條進行修改的法律。該法律禁止在一審中只被判罰款而非監(jiān)禁的人提出上訴。近年新聞工作者在名譽侵權引發(fā)的刑事訴訟中只被判支付罰金,在一審中被判罰款的新聞工作者不再有機會上訴,同時針對該新聞工作者的民事程序將自動開啟。但是,如果該新聞工作者被判無罪,不僅公訴人和檢察長,而且被推定受到名譽侵權的一方都可以提出上訴(一項統(tǒng)計顯示:在針對新聞工作者的名譽侵權判決中,一名法官的名譽大約“值”每個讀者300里拉,而社會名流的名譽只值6里拉)。根據(jù)新法律,“新聞侵權”罪今后由一名法官、而不是像現(xiàn)在這樣由3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裁決,因此更不容易達致平衡判決。[12]
2000年12月初,司法部長皮耶羅·法西諾(Piero Fassino)承諾,要通過法律來給損害賠償金封頂為24500美元。他還稱考慮以快速撤銷報道來作為息訟的一個理由。但是司法部門的其他人與法西諾的看法不同,因此封頂?shù)膭幼h被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否決,而撤銷報道抗辯只有在刑事訴訟中才有效,并帶來了在隨后的民事審判中承認有罪錯的風險。[13]
針對新聞工作者因刑事誹謗罪由最高可能被判處3年監(jiān)禁和1萬歐元罰款,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在2003年5月7日對此提出了批評。然而,貝盧斯科尼的力量黨國會議員米諾·莫米諾還提出議案要求增加對犯有誹謗罪的新聞工作者加重處罰。抗議浪潮迫使貝盧斯科尼撤銷了動議。[14]
意大利名譽侵權法有可能得到修正。2004年的一項修正動議擬廢除刑事誹謗條款,并敦促國會通過,以便讓法官對已經被判處監(jiān)禁的相關新聞工作者的案件進行復議。2004年7月1日,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將對該動議進行投票表決,并決定它是否適用于互聯(lián)網。
國際公民社會組織指出,意大利的法院如此經常地以誹謗為由判處新聞工作者監(jiān)禁。這在一個民主社會是不可接受的,與聯(lián)合國、歐洲人權法院和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的建議背道而馳。記者無國界認為,修正動議存在很多瑕疵,其中之一是授予法官以禁止新聞工作者從事其職業(yè)的權力。但是廢除刑事誹謗將是新聞自由的一次真正勝利。
針對現(xiàn)行法律沒有對誹謗罰金加以限制,修正動議將封頂金額定為5000歐元(約合6200美元)。它還規(guī)定,當記者第一次被定罪時,法官可以要求新聞工作者協(xié)會同意發(fā)出警告、中止或開除其會員資格。如果以后被定罪,法官就可以自行決定禁止記者工作6個月到一年,而無須知會新聞工作者協(xié)會。[15]
但是,根本性的改革還沒有完成,從現(xiàn)有法律中刪除刑事誹謗條款還是一個有待實現(xiàn)的目標。此外,政界要人動輒以新聞工作者為訴訟對象,這與憲政民主和新聞自由是不相容的。至于歐洲許多國家媒體法和媒體倫理中引進的公眾人物概念何時成為意大利誹謗法中的一部分,尚不得而知。
。ㄋ模┬〗Y
意大利作為文明古國和歐盟成員國,擁有發(fā)達的新聞事業(yè);
意大利作為羅馬法的故鄉(xiāng),其司法系統(tǒng)基于各種成文法而運作。無庸置疑,意大利的媒體法在相當程度上維護了新聞自由,但是根據(jù)西方發(fā)達國家的普遍水準來衡量,它們也存在不少缺陷和弊端。在憲政方面,意大利缺乏嚴格的司法審查制度,公眾人物的概念還沒有被納入法理;
在信息公開方面,意大利的相關立法對公民的信息近用實行若干限制;
在誹謗法方面,意大利還存在著刑事誹謗罪名,并且經常被政客用來對付新聞界。60多年來,意大利新聞法的演變主要體現(xiàn)在廣播電視法方面,其間雖然變化多端,但是未能制定出適應科技發(fā)展和公營、私營廣播電視管理之不同要求的法律。
意大利和中國的法律體系有不少類似的地方,這尤其體現(xiàn)在作為媒體法明珠的誹謗法上。正因為如此,對意大利媒體法的研究具有比較突出的現(xiàn)實意義。這首先表現(xiàn)在基于成文法的傳統(tǒng)建立一個相對完善的媒體法體系,例如及早出臺信息公開法律法規(guī)和廣播電視法其次是改革既有立法中陳舊過時的內容,例如取消侮辱罪和刑事誹謗罪等條款,引進公眾人物的概念,以適應國際潮流,維護新聞事業(yè)與民主政治的良性互動。
注釋:
[①] http://www.ifex.org/alerts/layout/set/print/content/view/full/17179/
[②] http://www.answers.com/topic/politics-of-italy
[③] [英]唐納德·薩松:《當代意大利:1945年以來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王慧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
[④] World Press Encyclopedia: A Survey of Press Systems Worldwide, Detroit: Gale, 2003, pp.482-493.
[⑤] 羅紅波、戎殿新主編:《意大利走向二十一世紀》,經濟日報出版社1995年。
[⑥] http://www.worldaudit.org/presstext.htm
[⑦] “Communications Minister Gentiloni Heard By Watchdog Committee”,
http://www.comunicazioni.it/en/index.php?Arc=1&IdNews=95
[⑧] Cecile Landman,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 in Europe: Italy”, http://www.vvoj.nl/publicaties/europa/rapport_ijeu11.html?PHPSESSID=79b69b57a52a4cb5e568d0103d3cc727
[⑨] http://www.freedominfo.org/countries/italy.htm
[⑩] Cecile Landman,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 in Europe: Italy”, http://www.vvoj.nl/publicaties/europa/rapport_ijeu11.html?PHPSESSID=79b69b57a52a4cb5e568d0103d3cc727
[11] http://www.globalintegrity.org/reports/2004/2004/scoresb7a8.html?cc=it&intQuestionID=22&catID1=1&catID2=3#8
[12] http://www.freemedia.at/cms/ipi/freedom_detail.html?country=/KW0001/KW0003/KW0066/&year=1999
[13] http://www.freemedia.at/cms/ipi/freedom_detail.html?country=/KW0001/KW0003/KW0066/&year=2000
[14] http://www.freemedia.at/cms/ipi/freedom_detail.html?country=/KW0001/KW0003/KW0066/&year=1999
[15] http://www.freemedia.at/cms/ipi/freedom_detail.html?country=/KW0001/KW0003/KW0066/&year=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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