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資格”蘊含的法律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0-06-10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最近,偶從網(wǎng)上看到公務員報考資格的規(guī)定,其中有兩條引起疑問,一是規(guī)定年滿18周歲以上至35周歲以下,二是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按此規(guī)定則35周歲以上和大專以下學歷的人將失去報考公務員的權利。這兩個條件從正面看是賦予部分人報考的權利,從另一方面看就是剝奪了一部分人報考的權利。需要研究的是,剝奪這一部分人報考的權利是否確有法律的依據(jù)。翻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2章第11條關于公務員應具備的條件,相關的規(guī)定是“年滿18周歲”,“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并沒有要求35周歲以下和大專文化程度的規(guī)定。由此得出結論:對于報考資格的相關規(guī)定沒有法律上的依據(jù),因而是違法的,應予撤銷。
類似的問題在其他領域也時有發(fā)現(xiàn),即通過一些沒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作依據(jù)而只是某些部門想當然地限定某種“資格”,這種“資格”的設定往往是不平等的,因而表面上看是賦予“資格”,實際上是對公民平等權利的否定和剝奪。這涉及到我們這個社會最具本質(zhì)性的公民權利保障問題,必須引起政府以及全社會的關注。
我們這個社會到處充滿了“資格”所造成的不平等問題!百Y格”可以意味著巨大的財富:有的人可以憑借不明不白的“資格”得到優(yōu)越地段土地的開發(fā)權,一夜成千萬巨富!百Y格”可以意味著某種特權:有的人的子女可以花很少的錢上最好的幼兒園,其他人只能望園興嘆。這種“資格”的不平等可以分為先天的和后天人為造成的兩類,但無論哪一種,都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原則,都在應取締之列。
平等權并非事實上每個人都能在政治經(jīng)濟生活中實現(xiàn)資源平分和共享,它意味著機會的均等。比如選舉權并非所有人都享有,須滿18周歲,當選為國家主席須年滿45周歲,并非所有人都有這些權利,但每一個人都有年滿18周歲、45周歲的時候,因此,這一機會對每一個人是平等的。因此,對資格的設定不是一概而論地加以否定,但要責疑其設定是否違反了機會均等的原則。我國從上世紀50年代初開始,由于消費資源極其短缺和思想上缺乏法治意識,建構了城鄉(xiāng)分立的體制,人為地劃出了農(nóng)民和城鎮(zhèn)居民的身份差異,造成了社會巨大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的事實狀態(tài)現(xiàn)在依然存在,但身份上的差異已經(jīng)有縮小的趨勢,證明了我國政府在消除不平等方面正在作出不懈的努力。
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如果發(fā)現(xiàn)某項資格的設定侵犯了自己的平等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就本文涉及的公務員報考條件問題,除了與公務員法規(guī)定不符以外,也明顯違反機會均等原則。為什么36周歲就不能考公務員呢?過去的科舉考試也沒有這樣嚴格的年齡限制,頭發(fā)白了還照樣考。設定這一限制的部門,能提出35周歲以上的人不得參與考試的法律依據(jù),并證明此規(guī)定沒有違反公民平等權的原則嗎?至于大專文化程度問題,實際操作上對“程度”難以考量,只能是憑學歷,由此剝奪了大專以下學歷人士的機會,他們中許多人可能實際水平遠超過大專程度,剝奪這些人的參考機會,無疑也是違反保障公民平等權利的憲法精神的。
我以為公務員考試可以向更多的人敞開大門,并且盡量給予考試的方便,或者像托福考試那樣,隨時可以上網(wǎng)考,第一次考試合格之后給予公務員候補資格,然后是各部門需要人員時根據(jù)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組織候補者進行第二次考核,合格者依法錄用。這樣做既能實現(xiàn)機會均等,又能讓有關部門獲得真正急需的人才,提高國家公務員的整體素質(zhì)和機關效能。
“資格”是身份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而背后的法律問題就是公民平等權利的憲法保障,F(xiàn)在政府行政方面的許多工作都是圍繞資格的設定和審查進行,從政府轉(zhuǎn)變職能的角度看,應當是把工作重點更多地轉(zhuǎn)移到提供各類社會服務上來,而逐步減少資格的設定和審查。同時,相關部門在設定某種資格限制的時候,一定要樹立起保障公民平等權利的憲法保障意識,既要看是否有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又要看是否符合機會均等的原則,這是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
《南方周末》200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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