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江臨:論《紅色物權法》的“紅配綠”---基于正義理論的視角
發(fā)布時間:2020-05-25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前言
法典可以是綠色的,但也可能是紅色的!
請允許我,借用浪漫主義法學的感覺,將《中國物權法》暫命名為《紅色物權法》---這既因為中國物權法草案對國家物權主義的堅定不移,也因為該法草案對不動產登記主義的高度青睞!
一、正義理論是人類法典的“綠元素”
物權法律制度,是社會分配和交換制度的重要內容。它涉及分配正義和交換正義兩正義理論領域――正義理論,是支撐社會合理化結構的重要部件,也是形成良性法律體系的重要配置。在筆者看來,正義元素是構成人類綠色法典的基礎色譜。坦率得說,對“正義理論”進行反思和東方式建構,是筆者私下最大的思考樂趣之一。一般而言,理解社會正義的各種解釋,對于華夏社會這樣一個具有“固有文明”的社會,往往被視為多余,甚至會挑戰(zhàn)傳統(tǒng)文明的自尊!傲x”、“禮”等等“正義理論”的本土化和歷史性的言說,終結了多數(shù)人對“正義理論”的繼續(xù)探索。而從社會演進的時態(tài)觀察,一個缺乏“正義理論”,甚至傳統(tǒng)正義價值學說被顛覆的環(huán)境,難以發(fā)育出良好的法律制度,包括對不動產與動產管理的物權法律制度!
在東亞法律學者如我者看來,正義理論是對一種促進社會和諧與刺激競爭并舉的“科學探索”,目的在于建立出一種與物體世界和精神世界調諧的人際關系比例、尺度,即合理的人類互動、互生的關系模式。共生共榮的人間秩序,包括獲得或交易物的秩序,是運用正義理論的立法實踐領域。正義,既包括對物的分配正義,也包括社會主體的行動正義,它是一種廣泛性的建構。在分配正義的名目之下,占有正義和利用正義,是兩個分別應予打磨的理論組件。物權制度,除分配正義解釋視角外,還需要行動正義的組件配合,實現(xiàn)“有機解釋”!靶袆诱x”除可參與對物的交易的解釋,它還如同一把精心制作的萬能鑰匙,企圖打開非物性人際關系的時代之鎖!
像亞理士多德或羅爾斯那樣,去建構一種“東亞正義理論”,是一件有意義的工作。這種意義在于,它可以為建設新式合理社會,提供一種參考性的指南、思考問題的視角。令人震驚的是,正義理論對民族國家或文化國家的穩(wěn)定發(fā)展,亦具有極強的對癥性。歷史事實提示,“水可覆舟”之類浪漫主義言辭表達的治理崩潰,實為社會組織技術發(fā)生了“正義觸礁現(xiàn)象”。均富要求造就無數(shù)東方社會的革命和朝代更替,這種劇烈沖突,是規(guī)范正義社會建構缺失的必然后果。社會的沖突的混亂,總是對物的占有或利用關系,出現(xiàn)了某種問題;
或者是行動正義,出現(xiàn)了某種問題。探索正義理論,達成較好的世間法則,克服既有學理對正義理解的誤導是必要的!
從總體上講,人類仍然處于非常低級的生存階段。兼顧分配正義和行動正義的社會改造方案,在人類歷史上較少成功范例,而僅有的幾個成熟范例,仍然未得到人類的普遍承認。這是我們時代的真實狀況。人類的沖動性和理性的缺失,不是局部的,而是全球性的。人類為了改進它們組織共同體內的個體生活,仍然時常冒犯占有和利用物的正義,或者冒犯行動的正義。沖動的全球化,損害著占有正義,沖動的民族化,損害著交往正義。人類沖動形成的對物的占有欲和對人指揮欲擴張,必將在造就短暫的社會繁榮之后,形成一個交往關系的冰凍時期,正如一首中國流行歌曲所唱的,這是“沖動的代價”!
在宏大理論貶值的時代,任何關于人間真理的認識,即思想的珍珠,不再適宜放置在過時的“理論籮筐”,而應當向自然物一樣,自然和非體系存在于社會。正義理論的東方式構建,同樣適宜散布在分析具體問題的路徑中,它或許可以預防體系化學說的大而不當引致的病毒性攻擊。雖然正義理論的成套學說被視為一種思想高樹上的果實,對于思想矮人而言通常不可企及,但是對于思想領域的姚明來說,它并非是通過跳躍不可采摘的物什。但是,一種鮮果可能面臨糟蹋的命運,正義理論還是保持成混沌世界的自在狀態(tài)為好――正義理論或許可以是未來某老年學者的詳加闡述對象!
二、紅色年代法典如何“紅配綠”
正義是人類法典“綠色元素”,即它趨向兼顧體貼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蘊含正義理論元素法典被稱為“綠色法典”。在紅色年代,建構綠色法典的難度相對較大。國家物權主義,作為法典的“紅元素”,浸潤了我們時代的法律文本。物權法的制作,本質應當是綠色的,但是在紅色年代,《紅色物權法》的增綠,也是一件色譜調配的超級工作。在“紅配綠”的法律演進過程中,制作純色《綠色物權法》之可能,似乎已經(jīng)消遁?钢毒G色民法典》大旗的民法教授,亦不見了蹤影――這說明當年《綠色民法典》的染色材料,尚不是飽含正義元素的有機產品,而是隨意添加的無機顏料。看來,曾經(jīng)有人企圖將《民法典》染綠的所謂“物文主義”,實際上是法學實驗室調配出的一種化工原料!
在物的分配正義尚不能完善建構的環(huán)境,《紅色物權法》仍然須盡可能“綠化”。物權法至少應當在物的占有和利用正義方面,作出體現(xiàn)正義的規(guī)范。國家占有了土地、河流等等物的資源,而這些并非私人控制的物,構成社會公眾的生存空間。這些物,應當保留公共利用特性,而不能非經(jīng)法律規(guī)定,形成非公共占有局面。這就是說,對于風景名勝、江河、島嶼這類增加人類“綠色生活”質素的物,不能隨意轉讓為私人占有。同時,如果不對公有物的占有者利用物進行規(guī)范,將極大損害物的效用和私人利益。依據(jù)利用正義,應當在公共所有的物的利用上,建立保證物的效用和可后續(xù)利用原則,要制約占有者對物的隨意性利用。根據(jù)利用正義,占有者對土地、河流、湖泊、礦產等等資源的利用,應當是環(huán)保主義的,不得損害物的后續(xù)利用價值。某江臨曾指出:“任何占有自然世界的組織,必須對在自然世界中的占有物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負責――否則它就不是合格的占有者。對于占有者而言,沒有完全“自由處分占有物”之權利,而需要兼顧保證占有物完整性和可用性的義務。”
對物處分、利用的國家自由主義,尤其是一個資源緊缺國家的物權濫用行為,在物權法中沒有約束,將極大損害國家資源存量和后續(xù)利用價值?紤]到物權的繼承性,物權濫用又容易損害未來人類的利益。因此,在工業(yè)革命和全球化時代的物權法,需要預防工業(yè)化和全球化引發(fā)的物的效用損害,要通過物權濫用行為約束的法律原則和行政管制規(guī)定,實現(xiàn)物的價值保全,從而在利用物的事業(yè)中,體現(xiàn)出代際正義的“綠色”。
《紅色物權法》對不動產登記主義具有高度的青睞,這與行動正義中交換正義,色彩迥異;诿袷潞弦庵髁x,不動產之交換,交換正義之基,在于是否具有交換合意,以及是否發(fā)生占有轉移之事實。登記主義強化國家權威,對私民社會之正義顯著忽視。
總之,法典需要綠色。對紅色法典“紅配綠”,或許也是“綠化祖國”的一種形式。(公法評論)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