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賁:在美國教倫理寫作
發(fā)布時間:2020-06-07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在我教書的那所美國大學里,每個一年級的新生都必須在頭兩個學期中修兩門寫作課,一門是寫作能力和技巧,另一門則是公共問題論述,稱作為“辯論和說服”(argument and persuasion)。教后面這門課的教授可以為這一課程自行設置一個主題,如貧困、移民、婦女、媒體文化、全球正義等等。這兩年教這門課的時候,我的主題是“倫理推理”,用安妮. 湯姆森(Anne Thomson)的《倫理中的批判推理》(Critical Reasoning in Ethics)作為主要讀物。
我選擇這部著作,是因為在以往的教學中發(fā)現(xiàn),學生們對公共討論中的一些基本推理和論述環(huán)節(jié)缺乏應有的訓練。例如,有的學生以為,只要理由正當,結論就一定會正確。這是因為他們對理由和結論之間的“隱性假定”缺乏了解。象“尼克松是好總統(tǒng)”這樣一個結論,能不能用“因為他精通外交事務”或者“因為他好幾年沒有買新外套”這一類看上去“符合事實”的理由來成為一個正確結論呢?仔細考慮一下,就會發(fā)現(xiàn)不能,因為這兩句話之間的“隱性假定”(“任何精通外交事務的或十年穿同一件外套的總統(tǒng)都是好總統(tǒng)”) 并不是可靠得假定。辯論可以運用隱性假定,但隱性假定必須經(jīng)的起批判檢視。所以,在公共討論中, 我們必須對自己和他人論述中的隱性假定加以仔細的審視,以確保結論的可靠。
在公共討論中,還有一個學生們經(jīng)常忽視的問題,那就是倫理概念并不等于倫理原則。人們可能運用同一些倫理概念,如“自由” 、“平等” 、“公正”,但卻就它們形成完全不同,甚至相互對立的原則和規(guī)范。討論公共問題會涉及三種基本的倫理概念:德性、責任和權利。第一種是宗教或傳統(tǒng)倫理所最普遍使用的,它區(qū)分“德性”和“惡”,如“仁”、“義”、“德”和它們的反面“不仁”、“不義”、“無德”。這一類倫理概念因其高度的抽象性,成為價值倫理持久的跨越古今的表述。另一方面,因為這些倫理概念很抽象,所以必須放到具體的社會政治關系中去進行詮釋,例如在君主專制社會中的“仁”“義”,和現(xiàn)代民主社會中的“仁”“義”,它們會成為運用相同倫理概念的不同倫理原則。
第二種倫理概念是“責任”,盡責任的就符合“德”的規(guī)范,就是“好”。對于宗教倫理或宗教化了的傳統(tǒng)經(jīng)典倫理來說,一個人的基本責任是由他在預先設定的秩序中的位置決定的。他的基本責任是一些不容質疑的義務和承諾,如對神的絕對“服從”和人們平時所說的“忠”、“孝”等等。盡管我們還在使用這些倫理概念,但已不認同它們原先的倫理原則。
在現(xiàn)代公眾社會中,責任和權利是聯(lián)系在一起的。象“參與”和“介入”這類概念對公民來說,不僅標志著他的責任,而且也標志著他的權利。責任不是位卑者對位尊者無條件的奉獻和服從,而是以任何人都必須尊重責任者的基本普遍權利(人權、尊嚴、自由、平等)為條件和基礎的。社會責任還特指對“易受傷害者” (“弱者”) 的責任,如子女對年老父母的責任,公民對經(jīng)濟地位、社會地位、政治權利等處于弱勢者的責任。
第三類種倫理概念是“權利”。這是中國公共倫理中最薄弱的一類概念。在現(xiàn)代公民社會中,權利是公民平等的保障和體現(xiàn)方式。任何一個公民在申訴他自己的權利時,都在要求其他公民履行尊重他人權利的責任和義務。事實上,任何人的權利都必須以他人的某種責任為條件,由于這種責任并不總是合理,所以責任者權利必然不僅應當包括可以做什么,而且也應當包括可以不做什么。例如,君王自稱有要求臣民奉獻忠誠的權利,這是以普通人必須絕對服從權威人物的責任為條件的,如果普通人沒有某種權利(平等、尊嚴)的保障,他們便永遠無法拒絕這種所謂的責任。普通人必須以他們的“權利”來解釋和表述他們拒絕效忠這一行為的道德性。
在現(xiàn)代社會中,除了基本的普遍權利之外,還有各種各樣具體的個人權利,如“婦女權利”、“兒童權利”、“工作權利”、“教育權利”等等。這種“權利”是人們常用的倫理概念,但有了相同的“權利”概念,并不就等于就能落實為同樣的倫理原則。
有兩種落實權利倫理概念的方式,形成兩種不同的倫理原則。第一種是將具體的個人權利等同為道德行為標準,凡是個人權利范圍之內(nèi)的,都是道義上可以接受的。這是一種“倫理最低限度論”。它允許“可以不管的事,我都不管”,對旁觀者, 它要求“不關你的事,不要你管”。一切從普遍道德規(guī)范對個別行為者的批評都因此被視為干涉他的“權利”、“私事”或者“內(nèi)政”,都被視為不道德的舉動。
第二種運用權利概念的方式則形成另一種完全不同的倫理原則。它從所有人的一些基本而普遍的權利和人權出發(fā),在討論公共問題時,它強調(diào),真正具有社會價值(或國際社會價值)的權利應當建立在普遍性倫理原則之上,應當促進和增強與這些權利本身相一致的體制(民主)和社會結構(公民社會)。它兼顧不同個體權利和利益,它是一種集體性的,而不是極端個體性的倫理原則。
個人和個人、社會和社會之間的分歧和爭論,往往并不是因為各自持有不同的倫理概念,而是因為相同的倫理概念可以演化為不同的倫理原則。正因為如此,坦誠公開、理性批判的公共討論格外重要,所以才應當成為學校教育的一個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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