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關于國家間交易成本概念的一個思辨
發(fā)布時間:2020-06-02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內(nèi)容提要: 鑒于經(jīng)濟學家已經(jīng)將交易的概念一般化了,即交易的實質(zhì)是權利讓渡,我們把國家間交易定位為國家權利的讓渡。作為一種制度,國家主權使處于無政府狀態(tài)的國際社會至少具有了一種最低限度的秩序,從而為國家權利的界定、行使與保障提供了可能。根據(jù)操作主權的維度,主權和產(chǎn)權一樣具有可分解性,國家為換取更大的國家利益可能會讓渡自己的部分國家權利。作為一種具備有限理性的行為主體,國家在權利讓渡的過程中面臨信息不對稱,不得不因之付出成本。由于在無政府狀態(tài)下缺乏對國家行為的有效約束,國家對外機會主義行為經(jīng)常充斥于國際關系的各個領域,從而產(chǎn)生了顯著的國家間交易成本。
關鍵詞:交易成本;國家間關系;概念探討
從經(jīng)濟學說史上考察,交易成本的概念是由貨幣經(jīng)濟學在分析貨幣的價值時最早使用的。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率先將交易成本的概念應用于制度分析,由此引發(fā)了現(xiàn)代經(jīng)濟學中的“新制度主義革命”。從20 世紀70 年代起,交易成本作為新制度經(jīng)濟學的一個核心概念,不但在經(jīng)濟學領域的相關研究中,而且在政治學等其他學科領域中也得到了日益廣泛的應用。經(jīng)過多年的發(fā)展,交易成本政治學(Transaction Cost Politics, TCP)現(xiàn)在已經(jīng)積累了相當可觀的文獻。[1] 作為政治學的一個分支領域,國際關系研究已經(jīng)引入交易成本研究路徑來解釋既有理論所無法解釋的某些經(jīng)驗現(xiàn)象,并且積累了一批具有相當學術價值的理論文獻。這些文獻分別涉及超國家結構、貿(mào)易自由化、殖民主義、安全合作和正式國際組織等問題。[2] 但是在既有的理論文獻中,幾乎所有學者都是把交易成本作為現(xiàn)成的概念加以運用,而沒有認真討論交易成本概念從新制度經(jīng)濟學轉(zhuǎn)移到國際關系研究中所面臨的特殊難題及其解決途徑,因而在立論的概念基礎上還不牢靠。如何在概念上界定國家間交易成本,顯然是一項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基礎性工作。本文關于國家間交易成本概念的思辨,順次沿著以下三個問題展開:第一,什么是國家間交易? 第二,國家間交易何以可能? 第三,國家間交易為什么會付出成本?
一、什么是國家間交易?
在國際關系理論文獻中,“交易”作為一個特有概念的使用頻率明顯低于“合作”、“沖突”、“競爭”、“和平”、“戰(zhàn)爭”等其他表達國際互動的概念。在專門探討國際交易的有限理論文獻中,卡爾·多伊奇( Karl Deutsch)關于“交易分析”的著述最為引人注目。多伊奇認為,隨著計算機在美國學術界的應用,世界各國的大量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具有了處理的技術可行性。郵遞、旅游、留學、移民、書籍、新聞、電訊和航空器等國際移動的數(shù)據(jù)資料反映了成千上萬的個人所做出的決定的總和,顯示了不同社會之間相互聯(lián)系的程度。外交往來、條約、國際組織中的成員國地位、技術支持、官方援助和文化交流等數(shù)據(jù)資料則反映了政治領導人所做出的決定,顯示了政府間聯(lián)系的程度。此外,有關國家特點的數(shù)據(jù)資料,如有關國內(nèi)經(jīng)濟、社會和政治結構的情況,雖然不屬于交易的范圍,但是顯示了不同國家的相似性程度。[3] 在此基礎上,布魯斯·拉西特(Bruce Russett)等學者進一步發(fā)展了對國際交易的研究。他們運用因素分析( factor analysis)的方法確定了具有相關性的若干變量,然后根據(jù)這些變量分析處在不同區(qū)域中的幾組國家以考察這些區(qū)域所具有的一體化特征。[4]
卡爾·多伊奇所開辟的“交易分析”對當時的一體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推進作用,但是這種分析路徑的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例如,大多數(shù)數(shù)據(jù)是一個國家與世界上其他所有國家交換的總體數(shù)據(jù),而不是兩個國家相互交換的具體數(shù)據(jù)。又如,這種“交易分析”沒有提供基本的理論或方法來區(qū)分不同類型的交易模式。[5] 從嚴格的意義上說,多伊奇的“交易分析”并沒有為國家間交易提供一個具有理論價值的概念框架,而且在社會間聯(lián)系和政府間聯(lián)系之間著重強調(diào)社會間聯(lián)系的作用,因而不可能為我們對國家間交易的概念探討提供直接的基礎。
事實上,自亞當·斯密討論“分工的原由”開始,“交易”作為一個概念在經(jīng)濟學中就得到了廣泛運用。斯密認為,產(chǎn)生諸多利益的分工并非人類智慧的結果,而是一種人類傾向緩慢進化的結果,“這種傾向就是互通有無,物物交換,互相交易”。[6] 斯密指出了交易的一般涵義,“請給我以我所要的東西吧,同時,你也可以獲得你所要的東西:這句話是交易的通義!盵7]舊制度經(jīng)濟學的代表人物約翰·康芒斯(John Commons)對“交易”的概念進行了進一步的抽象?得⑺拐J為,交易包含“沖突、依存和秩序”三項原則,是經(jīng)濟分析的基本單位。交易,“不是實際‘交貨’那種意義上‘物品’的交換,它們是個人與個人之間對物質(zhì)的東西的未來所有權的讓與和取得,一切取決于社會集體的業(yè)務規(guī)則。因此,這些權利的轉(zhuǎn)移,必須按著社會的業(yè)務規(guī)則先在有關方面之間談判,然后勞動才能生產(chǎn),或者消費者才能消費,或者商品才會實際交給其他的人”。[8] 作為新制度經(jīng)濟學的開創(chuàng)者,科斯拒絕了舊制度經(jīng)濟學的研究方法,但是接受了康芒斯把交易解釋為權利讓渡的思想。例如,他指出,從表面上看,“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實物(一畝土地或一噸化肥) ”,而實際上,他們是在“行使一定(實在)行為的權力”。[9]新制度經(jīng)濟學的另一位代表奧利佛·威廉姆森(OliverWilliamson)則明確表示贊同康芒斯把交易作為基本分析單位的主張。[10]
經(jīng)濟學家從千姿百態(tài)的各種交易現(xiàn)象中抽離出了交易最一般的屬性,即權利讓渡,或者用康芒斯的話講,“交易是所有權的轉(zhuǎn)移”。[11] 這種把交易的實質(zhì)定位為權利讓渡的思想,把交易的概念一般化了。作為一種特定領域中的交易關系,國家間交易應該具有交易的最一般屬性,其實質(zhì)在于國家權利的讓渡。那么,對國家間交易的這種定位是否與主流國際關系理論的基本內(nèi)核相一致呢?或者說,我們能否從國際關系理論的基本命題出發(fā)推導出國家間權利讓渡的可能性呢? 對于國家間交易成本的概念闡釋而言,探究這樣的問題是不可或缺的基礎環(huán)節(jié)。只有當國家間交易的概念既具有交易的一般屬性又合乎國家間互動的基本邏輯時,在國際關系研究中引入交易成本的概念才可能是有意義的。
二、國家間交易何以可能?
在主流國際關系理論中,無論是新現(xiàn)實主義還是新自由制度主義,都把無政府狀態(tài)視為研究的基本假定。正如肯尼思·沃爾茲所指出的:“國際體系的基本結構特征是無政府狀態(tài),即不存在合法的集中控制力量!盵12]正是無政府狀態(tài)使國際社會與國內(nèi)社會區(qū)別開來。無論是在哪一種社會形態(tài)中,社會秩序都是權利讓渡的一個基本前提。如果無政府狀態(tài)意味著國際社會沒有任何秩序可言,國家權利就無法得到確定、行使和保障,國家之間的權利讓渡就不會發(fā)生,國家間交易也就失去了進行的基礎。但是,在多數(shù)國際關系學者看來,無政府并不等于無秩序。[13] 羅伯特·基歐漢就明確指出:“無政府狀態(tài)既不意味著模式的缺乏也不意味著永久的戰(zhàn)爭,這一點也得到了普遍的承認!盵14]
無政府狀態(tài)和國際秩序兩者之間“共存”而非“互斥”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國家主權的性質(zhì)所決定的。一方面,國家主權從原則上排除了在主權國家之上建立共同政府的可能性,而世界政治中共同政府的缺乏正是無政府狀態(tài)的一般涵義。另一方面,國家的主權地位也成為一種制度,從而確立了引導國家間關系的規(guī)則,構成了國際秩序的基礎。這樣,由于國家主權成為一種制度,無政府狀態(tài)和國際秩序產(chǎn)生了某種邏輯上的聯(lián)系。正如基歐漢所言:“的確,世界政治在以下意義上是無政府的:沒有一個共同政府,國家不得不依賴它們自身的戰(zhàn)略和資源來保持它們的地位乃至它們的生存,而不是求助于外部的權威。但是,這種無政府狀態(tài)由于對主權規(guī)范的普遍認可而制度化了。”[15]
國家主權之所以成為一種制度,是與國家主權的內(nèi)涵直接相關的。隨著民族國家作為政治組織形式的出現(xiàn),現(xiàn)代意義上的主權概念在中世紀晚期開始形成。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會以后,主權作為一定領土范圍內(nèi)的最高權力已經(jīng)為西歐國際社會的成員所普遍認可。[16] 根據(jù)漢斯·摩根索(HansMorgenthau)的說法,主權系指那個時代的一個基本事實,即在一定的領土范圍內(nèi),出現(xiàn)了一種集中的權力,這一權力在此范圍內(nèi)行使制定法律和執(zhí)行法律的權威,而且高于該領土內(nèi)其他可以察覺到的力量!斑@一權威擁有不容領土內(nèi)外任何別的力量挑戰(zhàn)的權力。換言之,它已成為至高無上的”。[17] 既然主權可以定義為在某個特定范圍內(nèi)不受制于其他力量的最高權威,那么合乎邏輯的是,當這個概念適用于一個以上的單位或行為主體時,這些單位或行為主體在它們的互動中必須具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它們被看作是不平等的,“它們將共存在一個統(tǒng)治與從屬的體系中,組成單位的最高權威將無異于天方夜譚”。[18] 安東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就認為,國家主權與國家原則上的平等兩者之間的關系,比通常想象的更加密切。他指出:“一個國家如果不是在一個主權國家體系之中,如果它的主權不被他國承認,它也就成不了主權國家。在主權問題上,存在著相互承認為平等主體的強大壓力,不管實際情形中權力差別如何之大!盵19]
這些具有主權的平等主體如果需要一種方法處理相互關系的話,那么,“用特定的法律規(guī)則來規(guī)約這種關系便不可避免了”[20]。也就是說,當國家主權的概念由讓·博丹(Jean Bodin)所強調(diào)的“對內(nèi)最高”擴展到雨果·格勞秀斯(HugoGrotius)所看重的“對外獨立”時,主權原則及其邏輯推論———平等原則必然要求確立最基本的國際法原則。最基本的國際法原則正是主權概念得以成立的前提。摩根索提出,在國際關系中的確有一些國際法規(guī)則可以不依賴國際社會各國的同意而存在。它們或者是所有法律制度存在的邏輯前提,如解釋條約的規(guī)則、規(guī)定附加條款的規(guī)則;或者是多元國家體系賴以存在的邏輯前提,如界定各國管轄范圍的規(guī)則。無論各國同意與否,這一類規(guī)則對所有國家都有約束力。它們被稱為現(xiàn)代國家體系中的一般或必需的國際法( jus necessarium) 。他特別強調(diào):“它們的約束力并不影響各國主權。相反,正是它們使主權在法律意義上能夠成立。因為如果各國不能做到互相尊重屬地管轄權,如果沒有對這種尊重施以法律保障,國際法和建筑在國際法之上的國家體系就顯然無法存在!盵21]
正是由于主權在國際體系中的這種地位和作用,以無政府狀態(tài)為根本特征的國際社會至少具有了一種最低限度的秩序。正如戴維·伊斯頓(David Easton)所指出的:“國際系統(tǒng)也有其典則。組成國際系統(tǒng)的行為者之間的關系不是隨意的,其互動也不是完全不受節(jié)制的。即使它們比起許多國家系統(tǒng)來,很少完全照著規(guī)則和期望值去行動,但規(guī)則和期望值也還是通行的!盵22]因此,國際社會與國內(nèi)社會在擁有秩序這一點上的差別不是本質(zhì)上的,而是程度上的。即使從直觀上看也不難得到這一判斷的例證。冷戰(zhàn)結束后西歐、北美國際社會的有序狀態(tài)與阿富汗、剛果(金) 、利比里亞、蘇丹等所謂“失敗國家”內(nèi)部的無序狀態(tài)就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如同國內(nèi)社會秩序是個人和法人權利得以界定、行使和保障的基本前提一樣,國際社會秩序是國家權利界定、行使和保障的基本前提。一般說來,國家權利可以分為基本權利和派生權利兩大類。所謂基本權利是指國家所固有的權利,是由國家主權的基本規(guī)定性確立的。國家基本權利包括獨立權、平等權、自保權和管轄權,而管轄權又可分為領域管轄權、國籍管轄權、保護性管轄和普遍性管轄。除了這些基本權利之外,國家權利還有由基本權利派生或引申出來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按照國家的意志和行動的結果而加以改變和互有不同。[23]
國家主權作為一種制度,為國家權利的界定、行使與保障提供了可能,從而為國家權利的讓渡創(chuàng)造了條件。換言之,如果在國際關系中沒有這種國家主權的制度,國家的權利就缺乏最基本的穩(wěn)定性,讓渡權利就失去合理的預期,國家之間也就不會進行權利的讓渡。國家主權在國際體系中的上述作用,在一定意義上類似于產(chǎn)權在市場體系中所起的作用。[24] 正如杰克·唐納利( Jack Donnelly)所說的:“主權的相互承認為全球范圍的排他性管轄權提供了一種權威性分配的手段。因此從功能上看,(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主權與經(jīng)濟市場中的產(chǎn)權體系非常相似!盵25]一般而言,產(chǎn)權所界定的是人們對物的使用所引起的行為關系,包括人們在經(jīng)濟活動中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損,以及他們之間如何進行補償?shù)囊?guī)則。用阿爾曼·阿爾欽(Armen Alchian)的話說,產(chǎn)權是“一個社會所實施的選擇一種經(jīng)濟品的使用的權利”。[26] 產(chǎn)權所包含的不是一種而是一組權利(權利束) 。在構成產(chǎn)權的權利束中,某些權利比其他權利更為重要,排他性和可讓渡性就是其中的兩種。[27]
作為一種社會工具,產(chǎn)權“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實上它們能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28] 在產(chǎn)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況下,人們在交易時就不能形成穩(wěn)定的預期。因此,得到有效保障的產(chǎn)權是權利讓渡的必要前提。正如羅納德·科斯在其被奉為經(jīng)典的論文《社會成本問題》中所指出的:“沒有這種權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權利轉(zhuǎn)讓和重新組合的市場交易!盵29]在國際關系中,國家主權就是“這種權利的初始界定”,使國家在彼此交易時能夠形成相對穩(wěn)定的預期,從而為國家權利的讓渡創(chuàng)造了一個必要的前提。
新制度經(jīng)濟學的一個重要概念是產(chǎn)權的可分解性,將產(chǎn)權區(qū)分為使用、收益、轉(zhuǎn)讓諸權只是初步的分解,其中每一種權利都可能得到更為具體和細致的分解。例如,一塊土地可以耕種,也可以由人在其中通行以及在其上架設通訊線路,這樣它的使用權就可以分為耕種的權利、通行的權利和架設通訊線路的權利。這些使用權既可以由土地所有者本人行使,也可以部分或全部轉(zhuǎn)讓給另一個人或幾個人。[30] 那么,國家主權是否和產(chǎn)權一樣具有可分解性呢? 如果國家主權是不可分解的,那么國家要么完全保有由主權產(chǎn)生的基本權利和派生權利,要么完全喪失由主權產(chǎn)生的這些權利。在由主權國家構成的現(xiàn)代國際體系中,一國幾乎不可能自愿讓渡出自己的全部主權,在國家主權不可分解的情況下,國家權利的讓渡也就幾乎不會發(fā)生了。因此,國家主權是否具有可分解性的問題對國家間交易的概念能否成立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漢斯- 亨里克·霍爾姆(Hans2Henrik Holm) 、喬治·索倫森(Geoge Sorensen)和羅伯特·基歐漢等學者提出的操作主權概念,為這個問題的破解提供了一個頗具啟發(fā)意義的思路。
霍爾姆和索倫森認為,國家主權具有三個不同的維度:消極主權、積極主權和操作主權。[31] 操作主權(operational sovereignty)被用來描繪這樣一種情境,即國家在國際討價還價的過程中自愿限制其行動自由。換言之,國家會對自己施加限制,即可能通過國際協(xié)議來限制它們自己在某個領域中的行動自由,甚至可能建立超國家治理來限制國家主權中的若干核心部分。這些國家希望能夠通過對操作主權的自愿限制,對其他國家的政治運作施加更大的影響,從而獲取更大的利益;魻柲泛退鱾惿赋,國家主權的這個維度是對消極主權( negativesovereignty)和積極主權(positive sovereignty)的重要補充。[32] 基歐漢則從“復合相互依賴”的角度闡述了操作主權的概念;鶜W漢認為,在復合相互依賴的條件下,主權所賦予的合法權威既可以用來損害其他國家的利益,也可以用來討價還價以影響其他國家的政策從而通過交換獲得更大的收益。隨著跨國投資、環(huán)境惡化、毒品交易、恐怖主義等一系列跨國性問題的出現(xiàn),主權為國家提供了一種合法的手段來控制這些跨國過程的某一方面。雖然主權還是由國界定義的領土主權,但是它在更多的意義上成為國家在復合跨國網(wǎng)絡中進行討價還價的資源。[33] 顯而易見的是,當主權成為國家討價還價的資源時,國家主權就具有了可分解性。換言之,操作主權概念包涵了國家主權的可分解性。在國際討價還價的過程中,國家可能會讓渡自己的部分權利以換取更大的國家利益。例如,隨著歐洲中央銀行的成立和歐元的啟動,歐盟多數(shù)成員國讓渡了它們在貨幣領域的國家權利(貨幣主權) 。又如,美國和歐盟把雙方的貿(mào)易爭端提交給世界貿(mào)易組織,并最終接受世界貿(mào)易組織的仲裁,從而放棄了在有關領域中的行動自由。事實上,主權成為國家間討價還價的資源并非是在“復合相互依賴”條件下才出現(xiàn)的新現(xiàn)象。[34] “復合相互依賴”不過是使這種討價還價更加頻繁,從而使操作主權的維度更加突出罷了。當國家之間存在相互依賴的一般情形時,國家就有可能讓渡自己的某些權利。按照基歐漢和約瑟夫·奈的說法,所謂相互依賴,是指國家之間或不同國家的行為體之間,有賴于強制力或者說要付出代價的相互影響與相互作用。[35] 相互依賴可以是類似于美蘇之間的戰(zhàn)略性相互依賴,也可以是聯(lián)盟成員之間的相互依賴,還可以是世界經(jīng)濟體系中各個行為體之間的相互依賴,等等。由于相互依賴會導致需要付出“代價”的結果,國家為了降低成本或增加收益而可能讓渡自己的某些權利。例如,為了戰(zhàn)爭的需要,英國于1941年將若干小塊領土租給美國,以供在紐芬蘭、百慕大、牙買加、圣盧西亞、安提瓜、特立尼達和英屬圭亞那的?哲娀厥褂。[36] 英國的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向美國讓渡了這些領土的使用權,但是英國的國家主權并沒有因此喪失,從而體現(xiàn)了主權的可分解性。在國際關系中的類似行為可以說屢見不鮮。更一般地講,由于國家主權具有像產(chǎn)權一樣的可分解性,國家權利的讓渡才成為可能,而當國家間相互依賴確實需要這樣的權利讓渡時,國家間交易也就會發(fā)生。
三、國家間交易為什么會付出成本?
作為國際互動的一種形式,國家間交易受制于國家行為的基本特點。如果我們把國家看作為理性的行為主體,那么國家在對外關系中就以經(jīng)濟學中的“經(jīng)濟人”的方式行事,即根據(jù)成本—收益分析來確定目標、制定政策和實施戰(zhàn)略。就國家間交易而言,國家在決定是否讓渡自己的權利時,需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當權利讓渡的收益大于成本時,國家間交易才有可能發(fā)生。換言之,只有當預期收益大于交易的預期成本時,國家才會產(chǎn)生權利讓渡的動機,國家間的權利讓渡才會實際發(fā)生。那么,國家在權利讓渡的過程中為什么會付出成本呢?
在國家間交易的過程中,作為理性的行為主體,國家要盡可能地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并按照這個要求來制定和實施對外政策。但國家的對外政策是否符合理性的要求,不僅依賴于國家的決策過程,還取決于國家所掌握的相關信息。在談判階段,國家需要知悉對方的偏好,在實施階段,國家需要知悉對方是否遵守協(xié)議。[37] 只有獲得了這些必要信息,國家才可能在實踐中達到或接近理性的要求。但由于國家理性從本質(zhì)上說是一種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所說的“有限理性”( bounded rationality) , [38]國家在進行理性決策時會受到各種條件的約束和限制,不可能獲得關于交易伙伴的所有必要信息。也就是說,在國家間交易的過程中,交易的一方不可能知道另一方的所有必要信息,它們所擁有的信息之間的差值構成雙方各自的私有信息。經(jīng)濟學家用“信息不對稱”刻畫了這一信息分配狀況:締約當事人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某一信息,甚至第三方也無法驗證,即使能夠驗證,也需要耗費大量資源,在經(jīng)濟上是不劃算的。威廉姆森指出,在這種情況下,“局外人”由于擔心“局內(nèi)人”會利用信息的優(yōu)勢對其進行欺詐,往往不情愿達成協(xié)議。諾貝爾經(jīng)濟學獎獲得者喬治·阿克羅夫( GeorgeAkerlof)所討論的“檸檬市場”生動地揭示了這一原理:
某些汽車比另一些汽車差,但這些缺陷直到車主使用它們一段時間以后才會顯露出來。這些有缺陷的汽車被稱為次品。⋯⋯次品的主人知道他們是不幸的。他們希望將次品推給別人。在一輛舊車的任意價格上,那些最差的次品車的主人最急于將他們的車脫手。當車的價格下降時,那些持有最輕度缺陷次品車的人會認為還是將車留著自己用更為合算。這意味著,那些還留在市場上出售的汽車的平均質(zhì)量降低了。[39]
在“檸檬市場”的案例中,舊車的賣主比買主具有關于舊車性能的更多信息,在賣主中間必然有一些想把最差的次品車脫手的人,而買主無法區(qū)分出好車與次品,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寧可不買也不愿冒風險。這一案例說明了信息不對稱阻礙了交易的實現(xiàn)。正如這一案例中的舊車賣主與潛在買主一樣,由于知悉潛在交易伙伴比自已擁有更多的信息,并且因此可能操縱雙方的關系乃至進行成功的欺騙,國家就有可能放棄改善雙方福利的合作。在可能的交易收益足夠大時,國家為了獲取交易收益,也有可能投入大量成本來獲取相關信息以盡量減少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只要這些成本低于交易收益。因此,即使信息不對稱沒有消除國家間交易的動機,國家在權利讓渡過程中也不得不因之投入大量成本,從而產(chǎn)生了一部分國家間交易成本。[40]
一般說來,當行為主體面臨更多的潛在交易伙伴時,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以搜尋有關信息。與完全競爭市場體系中不計其數(shù)的經(jīng)濟行為主體相比,構成現(xiàn)代國際體系的民族國家在數(shù)目上要少得多,但是這種相對較少的數(shù)目并沒有使信息成本問題在國際關系中顯得無足輕重。在一個以自助為基本特征的國際體系中,國家為了實現(xiàn)盡可能多的安全和福利,在交易的過程中具有強烈的動機來隱瞞關于其能力和戰(zhàn)略的信息。正如詹姆士·費倫( James Fearon)所指出的:“一方面,國家時而有動機夸大其能力以便在討價還價時具有更有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國家也有眾所周知的動機去隱匿其能力和戰(zhàn)略的信息!盵41]鑒于國家具有隱匿信息或誤傳信息的強烈動機,信息不對稱成為國際關系中各個行為主體討價還價時普遍面臨的問題。
值得指出的是,只有當欺騙行為成為可能時,信息不對稱才會使國家在交易過程中付出顯著的交易成本。在一個道德完善的社會中,沒有人利用私有信息的優(yōu)勢來謀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在一個道德不完善的社會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不能僅僅依靠溝通來矯正。實際上,由于溝通中可能發(fā)生欺騙行為,溝通可以導致不對稱或不公平的交易結果。如同有效的溝通不能根據(jù)舊車賣主與潛在買主會談的次數(shù)來判斷一樣,我們也不能根據(jù)國際談判中政府官員相互接觸的次數(shù)來衡量國際溝通是否有效。因此,只有當信息不對稱和國家的機會主義行為相聯(lián)系時,國家在其權利讓渡的過程中才會付出顯著的交易成本。
威廉姆森認為,機會主義指的是損人利己,包括典型的損人利己,如撒謊、偷竊和欺騙,但往往還包括其他形式。在多數(shù)情況下,機會主義是一種機敏的欺騙,既包括主動去騙別人,也包括不得已去騙人,既包括事前騙人,也包括事后騙人。從更一般的意義上說,“機會主義是指不充分揭示有關信息,或者歪曲信息,特別是指那些精心策劃的誤導、歪曲、顛倒或其他種種混淆視聽的行為!盵42]在社會生活中,不僅個人和公司可能采取機會主義行為,國家或政府也可能按機會主義的方式行事。尼科洛·馬基雅維里在《君主論》中宣稱:“一位君主,尤其是一位新的君主,不能夠?qū)嵺`那些被認為是好人應作的所有事情,因為他要保持國家( stato) ,常常不得不背信棄義,不講仁慈,悖乎人道,違反神道。因此,一位君主必須有一種精神準備,隨時順應命運的風向和事物的變幻情況而轉(zhuǎn)變。”[43]道格拉斯·諾思(DouglassNorth)和巴里·溫格斯特(BarryWeingast)發(fā)現(xiàn),斯圖亞特王朝時期的英國政府在遵守借款協(xié)定方面的記錄非常糟糕,“盡管在未來增加借款的愿望提供了明顯的激勵,王國政府仍按照其短期利益,違背它已經(jīng)同意的協(xié)定。”[44]即使在現(xiàn)代社會中廢除了君主專制,國家的機會主義行為也相當普遍。在一些憲政并不健全的國家中,政府行為充滿了掠奪和征用的色彩。政府官員利用國家機器的強權和征稅權肆意偷竊公民的財產(chǎn),政府的機會主義行為成為經(jīng)濟發(fā)展的主要障礙。[45]
如果說國家對內(nèi)的機會主義行為由于受到憲政體制的約束而有所限制的話[46],那么國家對外的機會主義行為所受到的制約則要小得多。盡管主權制度可以看作國際層面的“憲法秩序”,從而對國家的對外機會主義行為構成一定的制約(例如將侵略行為非法化) ,但是,也正由于主權制度排除了建立“世界政府”的可能性,國家的對外行為基于其自助性質(zhì)而更易于采取機會主義方式。[47]換言之,國際無政府狀態(tài)使國家更易于在國際關系中采取機會主義行為。在國際關系思想史上,“托馬斯·霍布斯的名字和無政府的概念經(jīng)常被實際上看成同義詞。(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48]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論述其“自然狀態(tài)”時,就曾討論了締約所面臨的機會主義問題:
如果信約訂立之后雙方都不立即履行,而是相互信賴,那么在單純的自然狀態(tài)下(也就是在每一個人對每一個人的戰(zhàn)爭狀態(tài)下)只要出現(xiàn)任何合理的懷疑,這契約就成為無效。但如果在雙方之上有一個共同并具有強制履行契約的充分權利與力量時,這契約便不是無效的。這是因為,語詞的約束過于軟弱無力,如果沒有對某種強制力量的畏懼心理存在時,就不足以束縛人們的野心、貪婪、憤怒和其他激情。在單純的自然狀態(tài)下,由于所有的人都相互平等,而且都自行判斷其恐懼失約的心理是否有正當理由,這種強制性權力是不可設想的。因此,首先踐約的人便無法保證對方往后將履行契約,便是違反了他不能放棄的防護生命與生存手段的權利而自棄于敵人。[49]
根據(jù)霍布斯的上述論述,由于在自然狀態(tài)中沒有一個共同的強制性權力,人們的野心、貪婪、憤怒和其他激情就得不到束縛,首先踐約的人便無法保證對方往后將履行契約。我們也可以用交易成本經(jīng)濟學的語言來表述這個觀點:在自然狀態(tài)下,由于締約方的事后機會主義行為得不到有效約束,人們無法事先作出可信的承諾。盡管國際無政府狀態(tài)并非真的是“每一個人對每一個人的戰(zhàn)爭狀態(tài)”,但是在缺乏一個共同政府的情況下,國家的確具有強烈而復雜的動機按照機會主義方式行事,包括按照國家目標對信息進行篩選和扭曲,欺騙交易伙伴,違背對未來行動的承諾等。查爾斯·利普森(Charles Lip son)就此指出:“作為國際關系的必要特點,可靠保證的缺乏實際上成為達成條約、契約與協(xié)議的主要障礙。因此,在國際關系中并無對機會主義的有效限制。”[50]
這樣,在缺乏有效約束的情況下,國家在對外關系的各個領域中都有可能采取不同形式的機會主義行為。我們以國際安全關系為例來說明這種國家機會主義行為的形式。根據(jù)戴維·萊克(David Lake)的歸納,國家在對外安全關系中經(jīng)常面臨其伙伴的三種機會主義行為:拋棄( abandonment) 、陷入( entrapment)和剝削( exp loitation) 。[51] “拋棄”就是欺騙,但是它采取了各種具體形式:盟國可能和對手聯(lián)合起來;盟國可能僅僅拒絕聯(lián)合行動,取消盟約;盟國可能沒有完全遵守公開承諾;或者當期待盟國提供支持的偶然事件發(fā)生時,盟國卻沒有提供支持。[52] 相互結盟的國家被盟國拋棄的恐懼是永遠存在的。正如艾弗里·哥爾德斯坦(Avery Goldstein)所言:“這種恐懼自身并非什么新東西。它根植于國際政治最經(jīng)久的特點———無政府治理原則,國家正是在這個舞臺上共存的。”[53]“陷入”則是指被拖進一場和盟國并不具有共同利益或僅具有部分共同利益的沖突。盟國之間的利益一般是不完全一致的,即使在某種程度上他們分享這些利益,他們對這些利益的評估也可能存在程度上的差異。格倫·斯奈德(Glenn Snyder)認為,當保存聯(lián)盟的價值比為盟國利益而戰(zhàn)斗的成本更高的時候,陷入就可能發(fā)生;如果在與對手的爭端中,盟國由于相信能夠得到支持而采取非妥協(xié)的態(tài)度,那么陷入就更可能發(fā)生。因此,一國對聯(lián)盟的依賴程度越大,對盟國所做的承諾越強,陷入的風險就越高。此外,陷入的風險也會隨著盟友內(nèi)在的魯莽或侵略程度而變化。[54]
“剝削”在國際關系中則表現(xiàn)為“小國剝削大國”的現(xiàn)象, [55]實際上就是公共選擇理論所說的“搭便車”或“逃票搭車”。曼瑟爾·奧爾森(Mancur Olson)等發(fā)現(xiàn),在集體物品的供給達到帕雷托最優(yōu)之前,聯(lián)盟或國際組織的單個成員有動機停止為集體物品做出貢獻。他強調(diào)指出:“這尤其適用于小國,這些小國從集體物品所帶來的收益中得到較小的份額。一旦大國提供了它們自己想要的那部分集體物品,這些小國就沒有動機或具有很少的動機去提供額外數(shù)量的集體物品,從而使大國不成比例地承受了負擔!盵56]在承受了主要負擔的大國看來,這些試圖“搭便車”的小國顯然具有機會主義的行為傾向。
這些國家機會主義行為不僅在作為“高政治”的國際安全領域反復出現(xiàn),而且在作為“低政治”的國際貿(mào)易、金融和環(huán)境等領域中也時有顯現(xiàn)。雖然這并不意味著國家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都會采取機會主義行為, [57]但由于信息不對稱,國家不能確定哪些國家在哪些時候會采取機會主義行為,因此國家不能保證其交易伙伴不會采取機會主義行為。同樣在這個意義上,約翰·米爾斯海默(JohnMearsheimer)指出:“這并不是說國家非得懷有敵視意圖。確實,體系中的所有國家也許都非常仁慈善良,但它們不可能確信這一判斷,因為意圖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保證!盵58]這樣,作為具有有限理性的行為主體,國家在其權利讓渡的過程中,不但要為應付其伙伴實際采取的機會主義行為而耗費資源,而且還要為防范其伙伴可能采取的機會主義行為而付出成本,從而產(chǎn)生了顯著的國家間交易成本。
四、結語
科斯在新制度經(jīng)濟學中最早使用了交易成本的概念。他把交易成本看作“一種使用價格機制的成本”。[59] 肯尼思·阿羅(Kenneth Arrow)給交易成本下的定義則是“經(jīng)濟系統(tǒng)的運行成本”。威廉姆森贊同阿羅的定義,并且把交易成本比喻為“物理學中的摩擦力”。[60] 馬修斯(R. C. O. Matthews)為交易成本提供了這樣一個定義:交易費用包括事前準備合同和事后監(jiān)督及強制合同執(zhí)行的費用,與生產(chǎn)費用不同,它是履行一個合同的費用。[61] 從表述上看,這些經(jīng)濟學家對交易成本概念的界定不盡相同,但從實質(zhì)上看,他們賦予交易成本的經(jīng)驗內(nèi)涵是基本一致的。由于“成本”的概念在新古典經(jīng)濟學中已經(jīng)具有了相當明確的定義,而“交易”的概念則在舊制度經(jīng)濟學派的康芒斯那里被一般化了,新制度經(jīng)濟學家們大抵以彼此能夠理解的方式來使用“交易成本”的概念。但對于國際關系研究來說,“交易成本”這一從經(jīng)濟學中“移植”過來的概念還面臨一個如何“服水土”的問題。本文對國家間交易成本的概念探討,正是試圖使“交易成本”一詞在經(jīng)濟學中所具有的一般經(jīng)驗內(nèi)涵和國家間互動的基本邏輯相匹配,從而使國際關系研究者如同經(jīng)濟學家一樣以彼此能夠理解的方式來使用國家間交易成本的概念。
注釋:
[1] 相關文獻綜述參見馬駿:“交易費用政治學:現(xiàn)狀與前景”,《經(jīng)濟研究》2003年第1期。
[2]相關文獻綜述參見田野:“交易成本經(jīng)濟學之于國際關系研究:文獻回溯與評估”,《歐洲研究》2004年第6期。
[3]卡爾·多伊奇的“交易分析”是其溝通理論( communications theory)的重要組成部分。多伊奇關于交易的著述散見于各種期刊中,主要的文章收錄于Karl Deutsch, Tides Among N ations, New York: Free Press, 1979.
[4]PeterW illetts,“Transactions, Networks and Systems”, in A. J. R. Groom and Paul Tayloreds. , Fram eworks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London: Pinter, 1990, p. 258.
[5]關于多伊奇“交易分析”的主要缺點,可參見PeterW illetts,“Transactions, Networks and Systems”, in A. J. R. Groom and Paul Taylor eds. , Fram eworks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p. 258.
[6]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zhì)和原因的研究》(上卷) ,郭大力、王亞南譯,商務印書館1972年版,第13頁。
[7]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zhì)和原因的研究》(上卷) ,第14頁。
[8]康芒斯:《制度經(jīng)濟學》(上冊) ,于樹生譯,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第73頁。
[9]R·科斯:“社會成本問題”, R·科斯、A·阿爾欽、D·諾思等:《財產(chǎn)權利與制度變遷———產(chǎn)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劉守英等譯,上海三聯(lián)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1頁。
[10]奧利佛·威廉姆森:《治理機制》,王健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第14頁。
[11]康芒斯:《制度經(jīng)濟學》(上冊) ,第73頁。
[12]肯尼思·沃爾茲:《國際政治理論》,胡少華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中文版“序言”,第3頁。
[13]See Helen Milner, “The Assump tion of An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in David A. Baldwin ed. , N eorealism and N eoliberalism: The Contem porary Debate,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145 - 147.
[14]Robert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 tate Power: 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89, p. 1.
[15]Robert Keohane,“Hobbesps Dilemma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Sovereignt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 Hans2Henrik Holm and Geoge Sorensen eds. , W hoseW orld O rder? Uneven Globalization and the End of the Cold W ar,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95, p. 173.
[16]本文在此采用國際關系文獻的主流觀點,即威斯特伐利亞和會正式確立了國家主權原則。值得指出的是,近來一些學者已經(jīng)開始從史料梳理入手挑戰(zhàn)這種主流觀點。例如安得烈亞斯·奧西安得(AndreasOsiander)認為,威斯特伐利亞和會并沒有確立現(xiàn)代意義上的主權概念,人們對威斯特伐利亞體系的描述不過是根據(jù)19和20世紀主權概念的“定像”( fixation)所編造的神話而已。參見Andreas Osiander, “Sovereignt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WestphalianMyth”, International O rganization, Vol. 55, No. 2, Sp ring 2001.
[17]漢斯·摩根索:《國家間政治———尋求權力與和平的斗爭》,徐昕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386頁。
[18]Lynn Miller, GlobalO rder: Values and 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90, p. 24.
[19]安東尼·吉登斯:《民族國家與暴力》,胡宗澤等譯,三聯(lián)書店1998年版,第331頁。
[20]漢斯·摩根索:《國家間政治———尋求權力與和平的斗爭》,第345頁。
[21]同上書,第387頁。
[22]戴維·伊斯頓:《政治生活的系統(tǒng)分析》,王浦劬等譯,華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76頁。
[23]王鐵崖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92 - 94頁。
[24]當然,主權和產(chǎn)權的概念并不相同,本文在此只是在權利保障的意義上指出兩者功能的相似性。羅伯特·吉爾平作過一個類似的比喻。他在討論領土控制時指出:“在國際事務中,屬地原則與財產(chǎn)權具有同樣的作用。像財產(chǎn)的規(guī)定一樣,對領土的控制也被賦予了一系列權利。領土的控制與劃分是國際體系左右其各國對短缺物資資源分配的基本手段。(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參見羅伯特·吉爾平:《世界政治中的戰(zhàn)爭與變革》,武軍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7頁。
[25]Jack Donnelly, Realism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140.
[26]轉(zhuǎn)引自R·科斯、A·阿爾欽、D·諾思等:《財產(chǎn)權利與制度變遷———產(chǎn)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譯者的話”,第6頁。
[27]H·登姆塞茨:“一個研究所有制的框架”, R·科斯、A·阿爾欽、D·諾思等:《財產(chǎn)權利與制度變遷———產(chǎn)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第189頁。
[28]H·登姆塞茨:“關于產(chǎn)權的理論”, R·科斯、A·阿爾欽、D·諾思等:《財產(chǎn)權利與制度變遷———產(chǎn)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第97頁。
[29]R·科斯:“社會成本問題”, R·科斯、A·阿爾欽、D·諾思等:《財產(chǎn)權利與制度變遷———產(chǎn)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第11頁。
[30]劉世錦:《經(jīng)濟體制效率分析導論———一個理論框架及對中國國有企業(yè)體制改革問題的應用研究》,上海三聯(lián)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2頁。
[31]消極主權是指國家主權地位的法律或正式方面。這種主權也可以稱為正式主權( formal sovereignty) ,即在特定的領土范圍內(nèi)擁有高于其他任何權威的最高法律權威。積極主權則意味著國家是它自己真正的主人。積極主權不是國家的一個法律特征,而是一個政治特征,即國家具有社會的、經(jīng)濟的、技術的、心理的和其他必要的條件來宣布、貫徹和實施公共政策。他們強調(diào),“消極主權是一個絕對條件,即它是一個常數(shù)而非變量。一個單位要么擁有消極主權,要么沒有消極主權,兩者必居其一。而積極主權和操作主權則是變量,是相對的和變化的!眳⒁奌ans2Henrik Holm and Geoge Sorense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in a
World ofVariation”, in Hans2Henrik Holm and Geoge Sorensen eds. , W hoseW orld O rder? Uneven Globalization and the End of the Cold W ar,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95, p. 196.
[32]Hans2Henrik Holm and Geoge Sorensen,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in a World of Variation”, in Hans2Henrik Holm and Geoge Sorensen eds. , W hoseW orld O rder? Uneven Globalization and the End of the Cold W ar, p. 197.
[33]Robert Keohane,“Hobbesps Dilemma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Sovereignt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 Hans2Henrik Holm and Geoge Sorensen eds. , W hoseW orld O rder? Uneven Globalization and the End of the Cold W ar, p. 177.
[34]復合相互依賴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各社會之間的多渠道聯(lián)系;國家間關系的議程包括許多沒有明確或固定等級之分的問題;一國政府不在本地區(qū)內(nèi)或在某些問題上對他國政府動用武力。復合相互依賴接近于戰(zhàn)后西方發(fā)達國家之間的相互關系。參見羅伯特·基歐漢和約瑟夫·奈:《權力與相互依賴:轉(zhuǎn)變中的世界政治》,門洪華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35]羅伯特·基歐漢和約瑟夫·奈:《權力與相互依賴:轉(zhuǎn)變中的世界政治》,第9 - 10頁。
[36]王逸舟:《當代國際政治析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9頁。
[37]Xinyuan Dai, “ Information Systems in Treaty Regimes”, W orld Politics, Vol. 54, July 2002, p. 409.
[38]根據(jù)赫伯特·西蒙的分類,理性包括完全理性、有限理性和直覺理性。西蒙對支配主流經(jīng)濟學的完全理性進行了強烈的批判,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即理性指一種行為方式,它適合實現(xiàn)指定目標,而且在給定條件和約束的限度之內(nèi)。參見赫伯特·西蒙:《現(xiàn)代決策理論的基石》,楊礫等譯,北京經(jīng)濟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頁。
[39]斯蒂格利茨:《經(jīng)濟學》,姚開建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21頁。
[40]這些用于獲取對方以及環(huán)境信息的成本也可以稱為信息成本,是交易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
[41]James Fearon,“Rationalist Exp lanations forWar”, International O rganization, Vol. 49,No. 3, Summer 1995, p. 398.
[42]奧利佛·威廉姆森:《資本主義經(jīng)濟制度》,段毅才、王偉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72頁。
[43]尼科洛·馬基雅維里:《君主論》,潘漢典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85頁。
[44]道格拉斯·諾思和巴里·溫格斯特:“憲法與承諾: 17世紀英格蘭治理公共選擇制度的變遷”,李·阿爾司通、思拉恩·埃格特森等編:《制度變革的經(jīng)驗研究》,羅仲偉譯,經(jīng)濟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頁。
[45]楊小凱、張永生:《新興古典經(jīng)濟學和超邊際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頁。
[46]即使在憲政的條件下,國家仍有可能在國內(nèi)按機會主義方式行使。因為憲政并沒有完全消除“諾思悖論”發(fā)生作用的條件!爸Z思悖論”是指統(tǒng)治者租金最大化和社會產(chǎn)出最大化兩者之間不完全一致的問題。參見道格拉斯·C·諾思:《經(jīng)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陳郁等譯,上海三聯(lián)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25頁。
[47]這一比較的前提是憲政制度的確立。當國家的憲政制度并不健全乃至是“一紙空文”時,國家的對內(nèi)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可能會強于對外機會主義行為傾向。
[48]Michael Williams,“Hobbe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 Reconsideration”, International O rganization, Vol. 50, No. 2, Sp ring 1996, p. 213.
[49]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等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103 - 104頁。
[50]CharlesL ip son, “InternationalCooperation in Economic and SecurityAffairs”, W orld Politics, Vol. 37, No. 1, October 1984, p. 4.
[51]David Lake, Entangling Relations: Am erican Foreign Policy in Its Century,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52 - 53.
[52]Glenn Snyder,“The SecurityDilemma in Alliance Politics”, W orld Politics, Vol. 36, No. 4, 1984, p. 466.
[53]Avery Goldstein,“Discounting the Free Ride: Alliance and Security in the Postwar World”, International O rganization, Vol. 49, No. 1, W inter 1995, p. 47.
[54]Glenn Snyder,“The SecurityDilemma in Alliance Politics”, p. 467.
[55]Mancur Olson,“Increasing the Incentive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25, No. 4, Autumn 1971, p. 870.
[56]MancurOlson and Richard Zeckhauser,“An Economic Theory of Alliance”, in Francis Beer ed. , A lliance: LatentW arComm unities in the Contem poraryW orld, New York: Holt, Rinehart andW inston, Inc1, 1970, pp. 138 - 139.
[57]正如亞倫·霍夫曼(Aaron Hoffman)所言:“經(jīng)驗記錄顯示,機會主義假設并非總能描述國家行為!眳⒁夾aron Hoffman,“A Concep tualization of Trust in InternationalRelations”,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 8, No. 3, 2002, p. 395.
[58]約翰·米爾斯海默:《大國政治的悲劇》,王義桅等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3年版,第43 - 44頁。
[59]Ronald Coase,“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 ica,Vol. 4, No. 16, November 1937, p. 390.
[60]奧利佛·威廉姆森:《資本主義經(jīng)濟制度》,第31頁。
[61]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經(jīng)濟學》,吳經(jīng)邦等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2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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