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飛:王斌余案中的民意符合法律意志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對于王斌余案,不少人認為這是“惡有惡報”,認可一審死刑判決的合理性。其實在立法上,“惡有惡報”不光是針對結果,更重要的是要針對內心的主觀惡性。死刑作為刑罰存在公正與人道的矛盾,要求殺人償命一般來說是公正的,但是我們也會發(fā)現(xiàn),并不是所有的情況下故意殺人都要償命,其原因很多,但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們的人道觀念和由此產生的同情心。
在司法個案中,對那些規(guī)定“可以判也可以不判死刑的案件”,如何體現(xiàn)死刑的公眾的人道感和同情心呢?
由于“人道與同情”不好衡量,于是,在美國的陪審制度中,則通過作為“社區(qū)縮影”的陪審團來決定,其本質就是對社會認同的程序化認可:即在一般情況下陪審團只進行事實裁決,不參與量刑;
但對于是否可以處死刑的問題上,必須由陪審團在確定事實之后再進行一致裁決,12個從社區(qū)隨機選擇的陪審員全部同意處死刑的才可以作死刑判決?梢,在已經確定構成何罪的情況下,被告人是否應當處以死刑的問題交給民眾去判斷,就是民眾對個案在正義感和同情心(人道)之間作出平衡。對此,我國則可通過法官的法定自由裁量權來實現(xiàn)。
在我國,立法也考慮了同情和社會認同這一因素:對審理期間是孕婦的、對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不適應死刑,除了有刑事政策因素的考慮以外,當然也包括了“為人不打三春鳥”式的社會同情因素在內。這與我國清代可矜(指案情屬實,但有可同情之處,可免于死刑,一般減為徒、流刑罰)、留養(yǎng)承嗣(指案情屬實、定罪恰當,但有親老丁單情形,合乎申請留養(yǎng)條件者,按留養(yǎng)奏請皇帝裁決),在根據(jù)和價值觀上是相同的,因為這些犯罪完全可能是手段極其殘忍、后果非常嚴重的,罪犯卻不會以“惡有惡報”為理由處以死刑。
我們再來看看司法中的王斌余案:到案發(fā)前,王斌余所受的心理折磨和生活困境都到了人的極限;
被殺者將他的心理和生理感受都逼上了絕境。還是可以用“天地難容、情何以堪”來形容,即使是作出死刑裁判的法官,也會于心不忍,但也許又會發(fā)出“法不容情”的感慨,如果真是這樣,我要告訴這些法官:所謂“法不容情”指的是不容私情;
作為社會之公器的立法和司法,恰恰包含了對社會普遍道德和民眾感情的反映;
我們反對民眾的情緒化的一時之激情,但是作為將永久存在的人類普遍情感,古今中外從來都是立法和司法的依據(jù)。
罪刑法定原則不可違反,但是該原則是相對的,以殺人罪為例,對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在“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2條)之間由法官自由裁量,不處死刑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最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華指出,“法官應該理性對待民憤,正確的態(tài)度是法官既要服從法律的指引,又要考慮民意的呼喚!9月5日,在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上,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院長南英呼吁,“判決必須能夠被當事人和公眾所尊重和信賴,否則,不僅不會對社會和諧起到促進作用,反而可能成為新的社會沖突的爆發(fā)點。”可見,就王斌余案而言,法律考慮民眾對其普遍同情的感受,既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罪刑法定原則,又與法律并沒有“發(fā)生沖突”,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