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飛:沒有形式公正,“合理”從何談起
發(fā)布時間:2020-05-25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媒體報道北京交大女生舉報該校 “ 教授泄題”事件后,突現(xiàn)了研究生招生機制的漏洞:研究生招生中教授的權力過大。這本是一個非常明顯的現(xiàn)實問題,可有人將此例與前不久發(fā)生的陳丹青事件聯(lián)系起來分析后認為,教授應當有較大的權力:“與其眼睜睜地看著自己欣賞的人才被考試制度擋在校門之外,還不如設法讓他進來再說”,還認為 “研究生招生制度賦予這些教授以錄取研究生的全權,讓他們在一定名額限制的基礎上,喜歡招誰就招誰,由每一個導師自己采取任何辦法從報名者當中選拔學生。”至于如何限制這種權力濫用 ,他認為一是“選拔之后,最為關鍵的是,在一定年限、讀完相關課程以后,由學校組織力量考核這些學生并決定是否準予畢業(yè)。” 二是“他們一定會在嚴格細密的監(jiān)督下,珍惜自己的權力和名譽,會更加認真挑選并嚴格教育自己的研究生。”(蔡永飛:從教授泄題事件看研招中教授的權力,中國青年報2005年06月17日)
這種說法是一種很危險的怪論,很具有代表性,陳丹青事件和北京交大泄題事件以后,已經(jīng)見到了不少這樣的觀點。其觀點的所謂合理是建立在個人的道德自律的基礎上和假定個人的判斷能力準確的基礎上。對目前我國教育與招生體制改革有百害而無一利,是一種很不合理的設想。
教授個人的道德品質和選拔能力是靠不住的。要使這種所謂教授個人“喜歡招誰就招誰”達到公正,必須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教授不會濫用權力謀取私利;
二是教授有對學生培養(yǎng)素質的判斷能力。從前者來看,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走向腐敗,這是一條永遠不變的規(guī)律,教授也不例外,個人品質與專業(yè)能力和水平無關,這是不需要太多論證的簡單道理。二是其對學生學術潛力和培養(yǎng)前途判能力來看,一個自己具有很高學術水平的人不一定具有對其他人的專業(yè)素質有準確的判斷,靠觀察而不是靠考試往往容易形成個人偏見,這種伯樂相馬式的選拔方法具有很大有偶然性。教授對社會是比較超然的,具有自己的個性,甚至于有些怪僻,僅由一名教授的觀察決定錄取人選,即使從專業(yè)角度考慮也是一種冒險。
最重要的是招生是行使公權力,要符合公權力的行使規(guī)律。招生行為在我國的本質是一種經(jīng)授權的行政行為,教授本人實際上是在代行國家行使的行政權力。研究生招生不光是培養(yǎng)人才的問題,還附帶了了教育資源合理分配、人事指標分配的功能,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這種分配是否合理,是一個社會文明與公正的重要標志。任何參加考試的公民有要求行政行為公平、公正、公開的權利,其理由不僅是已經(jīng)有的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結果,也有實質上的原因:因為研究生學習期間占用的是國家的教育資源,教授帶研究生用的是納稅人的錢,而不是他本人的錢,這就要求符合行政行為的一般規(guī)律,行政權力的行使,經(jīng)過各國探索出了一套經(jīng)過反復論證和實踐的規(guī)律。因此教授招研究生不是農村的個體木匠帶徒弟,可以“喜歡招誰就招誰”,而要對國家和民眾負責。
如何才能達到前面據(jù)說的公正呢?形式公正是一種最不壞的選擇。要達到公正招生,理想的做法當然是既能夠有一種形式上統(tǒng)一、劃一的方法使形式公正,又能夠在選拔的實質標準即設計的考試內容上也科學合理。但是問題是,對于后者,只能做到盡可能的實質合理,不可能設計一種完全能夠反映每一個人的實際水平的制度,它只能是相對公正;
但是對于前者,卻可能做到絕對公正,即在形式上在同一時間、地點、考同一套試題,根據(jù)分數(shù)的高低進行錄取。各種社會制度首先要達到形式公正,西諺說“正義不僅要實現(xiàn),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xiàn)” 就是如此。這就是所謂形式正義,也叫程序正義。
社會正義的理想的或者叫“最好”模式是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都能實現(xiàn),但是實質正義由于個體的復雜性不可能實現(xiàn),就招生而言,必須假設每一個教授的品質和選拔能力都沒有問題,但這樣的教授就是神而不是人。正因為“教授也是人”,在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發(fā)生沖突的情況下,正確的選擇是盡可能通過合理的方法設計科學的實質選拔標準;
但是形式標準必須正義,符合三公原則。二者不可兼得時,形式正義優(yōu)先。這雖然不是最好模式,卻是“最不壞”模式,因為最好模式是不存在的。
在作者所舉的陳丹青一例中,本質是實質標準的設計不合理,即對于從事藝術工作的人而言,藝術本身是一種沒有國界的語言;
與科學的全球性、要求及時了解世界各國的信息不同,對藝術而言,本土的往往就是世界的;
另外,即使沒有外語工具同樣能夠讀懂世界各國的美術發(fā)展動態(tài)。過多的要求外語程度,以一種不合理、不必要的要求排斥了真正的藝術人才。但這只能說明實質標準需要進一步改善,并不能證明形式標準不重要,甚至于不要形式標準,而讓教授一個人說了算,F(xiàn)在很多的議論正是沒有分清兩種標準的前提下,因為實質標準不合理而否定形式標準。這在政治領域叫做人治,這是早就被證明為不合理的一種制度。
而北京交大教授泄題事件的本質是形式標準不合理,即教授出題以后沒有必要的保密措施,導致權力濫用,是行使公權力時的瀆職,泄露國家機密罪事實上在刑法中也是規(guī)定在“瀆職罪”一章的。這必須通過完善形式標準加以糾正。而完善的方法也是有例可循的,高考和司法考試出題的方法就是很好的先例,現(xiàn)在沒有照搬這些先例,主要是因為各高校有除外語、政治以外的獨立命題權,牽涉到以十萬計的出題教師,采用高考中的這種做法成本太大;
而司法考試所采用的題庫制度則不能反映各專業(yè)的個性,容易導致培養(yǎng)考試機器式的人才,影響考試的實質公正。因此探索出一套既能公正選拔人才,又能不因考試的劃一性而影響選拔有學術個性和學術能力的人才,是一件很艱難的事情。但這不能說明現(xiàn)在的研究生考試制度就不能完善了,我們應當在堅持形式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去探索實質上也相對公正的研究生考試之路。
至于作者所說的擴大教授個人權力后的制約方法,則更是根本不可行的。一是所謂寬進嚴出。這不能解決研究生入門就要求合理分配資源的問題,這對不牽涉公共資源分配的情況下是可行的,但對公共資源而言,公民有權利要求“進門”機會上的公正。二是教授由于道德上的要求會“珍惜自己的權力和名譽”,只能是一種非常次要的輔助性制約措施,根本就不符合公共權力制約的設計原理。
總的來說,現(xiàn)在研究生招生應當遵循公共權力的運作規(guī)律,堅持形式公正的前提下,完善實質標準。我的設想是:總的來說,教授個人不能有“喜歡招誰就招誰”的權力。而是應當堅持學生平等參加統(tǒng)一考試的做法;
各專業(yè)出題內容和方式如外語要求等不必有劃一的標準,而應當符合各專業(yè)特點設計不同的標準;
在教授權力限制方面,應當建立在“壞人”假設的基礎上,防止公權私用,暫時可以考慮借鑒高考和司法考試命題的做法,建立題庫制度;
不允許出題教授進行輔導;
出題時間與考試時間盡量縮短,減少泄題機會。當然,具體設想是可以探討的,我們可以集中各界的智慧,努力去探索“最不壞”的方式。
資料參見:
蔡永飛:從教授泄題事件看研招中教授的權力,中國青年報2005年06月17日,http://zqb.cyol.com/gb/zqb/2005-06/17/content_19675.htm,2005年06月17日 0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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