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飛:鄧玉嬌案裁判有據(jù)但程序不當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6月16日上午11時,“鄧玉嬌刺死官員案”在湖北巴東法院一審結束。法院當庭宣判,鄧玉嬌行為屬防衛(wèi)過當,且鄧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jié),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從報道介紹的案情來看,起訴書和法院最后認定的案情與公安機關第三次通報的內容基本相符:
2009年5月10日晚,巴東縣野三關鎮(zhèn)招商辦主任鄧貴大、副主任黃德智等人,酒后到巴東縣野三關鎮(zhèn)“雄風賓館夢幻城”玩樂。鄧、黃等人欲去水療區(qū)做“異性洗浴”。黃德智發(fā)現(xiàn)VIP5包房內正在洗衣的鄧玉嬌后,進入房間,向鄧玉嬌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鄧玉嬌稱自己不是水療區(qū)的服務員,并擺脫了黃的拉扯,拒絕了其要求。
隨后,鄧玉嬌離開VIP5包房。在走廊上,鄧玉嬌遇見了KTV區(qū)的服務員唐某,向唐講客人將她誤認為是水療區(qū)的服務員之事,并與唐某一同進入服務員休息室。此時,休息室有羅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務員正在看電視。
黃德智緊跟鄧玉嬌進入休息室,對其進行辱罵。鄧貴大聞聲趕到休息室,得知鄧玉嬌拒絕為黃德智提供“陪浴”服務,便與黃德智一起對鄧玉嬌進行辱罵,拿出一疊錢炫耀并朝鄧玉嬌面部、肩部搧擊。
鄧玉嬌稱有錢也不陪浴。經(jīng)服務員羅某某勸解,鄧玉嬌欲離開休息室,被鄧貴大拉回。此時,聞訊趕來的領班阮某某,對鄧貴大、黃德智解釋鄧不是水療區(qū)服務員,并讓鄧玉嬌離開休息室。
鄧玉嬌欲再次離開,鄧貴大又將其拉回并推倒在沙發(fā)上。鄧玉嬌站起來從隨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鄧貴大再次用力將鄧玉嬌推倒在沙發(fā)上。鄧玉嬌雙腳朝鄧貴大亂蹬,把鄧貴大蹬開,并站起來。鄧貴大再次撲向鄧玉嬌,鄧玉嬌持水果刀朝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的左頸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處受傷。黃德智上前阻攔,亦被鄧玉嬌刺傷右臂。鄧貴大因傷勢嚴重,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鄧玉嬌案一審判決免除處罰恢復自由身http://news.163.com/09/0616/11/5BU73CEC0001124J.html,2009-06-16,來源:大河網(wǎng)。)
鄧玉嬌發(fā)生后,網(wǎng)絡上有些網(wǎng)民和少數(shù)學者把鄧玉嬌描述成為民除害的“巴東烈女”,認為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wèi)。不能否認,鄧玉嬌的致人死傷的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但是顯然是防衛(wèi)過當?shù)。這需要全面、準確地理解法律的規(guī)定。
我國刑法第20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鄧玉嬌的行為是認定為完全的“正當防衛(wèi)”還是具有防衛(wèi)性質的防衛(wèi)過當,關鍵要看在休息室中,鄧玉嬌被“鄧貴大拉回”、兩次被“推倒在沙發(fā)上”、“鄧貴大再次撲向鄧玉嬌”而引起“鄧玉嬌持水果刀朝鄧貴大刺擊”這個時間內,鄧貴大的行為的目的是什么。如果鄧貴大是要強奸或者想要進行“其他危及鄧玉嬌的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鄧玉嬌當然構成刑法第20條第3款的“特殊防衛(wèi)”(或謂“無限防衛(wèi)”)的情況,屬于正當防衛(wèi)。
但從當時的情況來看,鄧貴大、黃德智的行為并不構成強奸罪。案發(fā)時,夢幻城領班、服務員多人在場,服務員休息室任何人可以出入,這使鄧與黃兩人要行強奸的說法過于勉強,違背常理;
至于說當時鄧與黃要行兇、殺人,既缺乏動機,也不符合當時的行為特征,因為如果鄧與黃要致鄧玉嬌死傷,其動作理當更加激烈,而不是“拉回”、“推倒在沙發(fā)上”這些動作。
結合“得知鄧玉嬌拒絕為黃德智提供‘陪浴’服務,便與黃德智一起對鄧玉嬌進行辱罵,拿出一疊錢炫耀并朝鄧玉嬌面部、肩部搧擊”這些明顯的侮辱行為,我們可以看出,鄧與黃兩人是因“陪其洗浴”的要求被拒絕、扭曲的尊嚴受到損害而惱羞成怒,用推坐、辱罵、用錢搧擊等行為肆意侮辱鄧玉嬌的人格,是侵害鄧玉嬌人格和身體的嚴重違法行為。鄧玉嬌持水果刀刺擊侵害人致人死傷的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但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這是根據(jù)其內心的故意內容來決定的,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心理的內容難以把握、存在爭議的時候,根據(jù)有利被告的原則,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所以,實踐中往往對于雇兇殺人,但是否要殺死這樣的授意內容不清的,也定性為故意傷害)。所以,對鄧玉嬌的行為定性為故意傷害是適當?shù)。但在“減輕”還是“免除”刑罰的選擇上,考慮到鄧玉嬌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jié),對其免除處罰,是一種最佳的選擇。
說該案一審裁判“令人信服”,除了以上的理由外,還因為該案在事實問題上其實是一起簡單的刑事案件,鄧玉嬌本人、黃德智、還有羅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務員和聞訊趕來的領班阮某某之間的證詞可以互相印證。從鄧玉嬌可以與外界接觸、與網(wǎng)友合影的情況來看,可以否認公安司法機關對其強制取證的可能。所以,本案不會形成所謂真相難求的“羅生門”情況。而在刑罰選擇上,考慮到了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的的惡劣情節(jié)和鄧玉嬌的各種從輕情節(jié),是公正、理性的選擇。
當然,從已經(jīng)公開的信息來看,本案在程序上還存在問題:一是公安機關在通報中雖然提到“爭吵中,休息室內另兩名服務員上前勸解”,但對他們進去之前“休息室有羅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務員正在看電視”的事實沒有強調,表面上客觀地平鋪直敘,但恰恰容易導致公眾的誤解;
二是在公安機關拘留鄧玉嬌期間(當時還沒有變更成監(jiān)視居住),鄧玉嬌與網(wǎng)友見面并合影。(5月16日,網(wǎng)民“屠夫”到達巴東縣見到了鄧玉嬌的親屬。“屠夫”在博文中稱,5月17日下午,“屠夫”陪同鄧玉嬌父母帶著網(wǎng)友們的支持和鮮花到了優(yōu)撫醫(yī)院去探望鄧玉嬌,由于是周末主治醫(yī)生沒上班,后經(jīng)過向副院長的同意,鄧玉嬌母親如愿以償?shù)目吹搅硕嗳詹灰姷呐畠。)如果屬實,這顯然不符合拘留的規(guī)定,世界各國也沒有這樣的先例,公安機關對網(wǎng)民的一味遷就,顯然違法。三是在法院審理中,對于任何案件,法院應當預先公告審理日期和地點,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應當用“抽簽排序”的方式公平選擇旁聽人員。在公安機關如何公開信息、旁聽人員如何選擇的問題上,我國還缺乏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有待立法上的完善。
在鄧玉嬌一案訴訟過程中,公眾有很多情緒化的表達,有些人對防衛(wèi)過當構成犯罪過于敏感,擔心司法機關因此而忽略鄧貴大等人的違法行為而對鄧玉嬌的防衛(wèi)性質考慮不夠、處罰過重;
有些則由于對官方發(fā)布的信息不信任而對案件事實進行了文學化的想象,這是長期以來司法不公正、司法不獨立導致的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的表現(xiàn)。而這樣的情境下,有些知名度較高的學者一味迎合某些激情看法,對鄧玉嬌案斷章取義、隨意解釋,導致鄧玉嬌案件失去了其本來的面目,快要變成劇本和散打評書了。但不管怎樣,民眾監(jiān)督司法、批評司法是公民應有的權利。政府是可以被批評的,關鍵是如果你是位專業(yè)學者,最好批評得專業(yè)一點、批到點子上,這樣,批評才更加有力。
2009-6-16,重慶烈士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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