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曼:自由社會中政府的作用
發(fā)布時間:2020-06-15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對集權社會普遍的不滿意見是他們用目的來為手段辯護。從字面上看,這種不滿顯然是不合邏輯的。假使目的不能為手段辯護,那什么能為手段辯護呢?但這個簡單的回答并沒有解決這個不滿的問題,而只是說明:這個不滿表達得不夠完善。否定目前為手段辯護是間接地主張所談論的目的并不是最后的目的,而最后的目的本身是使用適當?shù)氖侄巍2还苁欠駷橐粋理想的目的,任何僅僅通過環(huán)的手段而能達到的目的,必須讓位于使用合適的手段而達到的較基本的目的。
對一個自由主義者而言,合適的手段是自由討論和自愿合作。這也就意味著:任何強制的形式都是不合適的。理想的情況是:在自由和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具有責任心的個人之間取得一致的意見。這是前一章所強調的自由目的的另一個表示方法。
從這個觀點來看,正象早已說過的那樣,市場的作用在于在沒有順從的情況下可以取得一致的意見。它實際上是一種有效的比例代表制。另一方面,直接通過政治渠道的行動特征是:它趨于需要或強制執(zhí)行相當大的程度的順從。典型的爭論問題必須決定“是”還是“否”,最多也不過能提供非常有限的不同選擇。甚至使用比例代表制這一直接政治形式也不會改變上述結論。事實上,能夠代表的各個不同集體的個數(shù)是非常有限的,而和市場所能代表的不同集體的個數(shù)相比,則有限的程度更為突出。更為重要的事實是:最后的結果一般會是制定對所有的集體都適用的法律,而不是對每一個代表的“黨”制定一個特殊的法律。這事實意味著:比例代表制的政治形式,遠不能實現(xiàn)在沒有順從的條件下的意見一致;
它具有無效和片面的趨向。因此,它的作用是破壞沒有順從的條件下的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
顯然存在著某些使有效的比例代表制成為不可能的事項。我不能獲得我愿意要的國防費用數(shù)量,而你也不能獲得你要的不同的數(shù)量。關于這種不可分割的事項,我們可以討論、爭論和進行投票。但一經(jīng)決定,我們必須順從。正是由于這些不可分割的事項的存在——保護個人和國家免于受到強制住的行動顯然是最基本的問題——才使我們不全然依靠通過市場的個人的行動。假使我們?yōu)檫@些不可分割的項目而使用我們的一些資源,我們必須使用政治渠道來調和我們之間的差距。
雖然使用政治渠道是不可避免的,它趨向于削弱一個穩(wěn)定的社會所必需有的社會結合在一起的力量。假使共同行動的協(xié)議只限于有限范圍的人們無論如何也會同意的問題,那末,削弱的程度會是最少的。對取得協(xié)議的問題范圍的每一次擴展會進一步繃緊把社會連在一起的脆弱的線。假使事情發(fā)展到觸及到人們感情深處而又有不同意見的問題,那很可能要瓦解這個社會。有關基本價值的根本性的差異如果不是永遠不可能,那也很少能用投票的方法得以解決。它們在最后只能通過斗爭而得以決定,并不是得以解決。歷史上的宗教戰(zhàn)爭和內戰(zhàn)是這種判斷的流血的證明。
廣泛地使用市場可以減少社會結構的緊張程度,因為,它使它所進行的任何活動都沒有順從的必要。市場所涉及的范圍愈廣,純然需要政治解決的問題愈少,從而需要達成協(xié)議的問題愈少。反過來說,需要達成協(xié)議的問題愈少,在維持一個自由社會的條件下取得協(xié)議的可能性愈大。
意見一致當然是一種理想。實際上,我們花不起那么多時間和精力來在每一問題上達到完全的一致。我們不得不降低標準。這樣,我們因之而以某種形式的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辦法作為權宜之計。我們愿意采用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辦法的程度以及有效的多數(shù)達到何種程度,這取決于所涉及的問題的嚴重性質。這一事實很清楚地表明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辦法是個權宜之計,而本身不是一個基本原則。假使事情很少有重要性,而少數(shù)人遭受否決又不會引起強烈反應,那末,僅過半數(shù)就可以通過。另一方面,假使少數(shù)人對牽涉到的問題具有強烈的感覺,那末,甚至明確的多數(shù)票也無濟于事。在我們中間很少有人愿意,譬如說,把言論自由問題按照明確的多數(shù)票來決定。我們的法律制度中充滿了不同問題要求不同程度的多數(shù)的事例。那些包含在憲法里的問題是極端的情況。這些是重要的原則問題,以致我們僅愿意對權宜之計作出最小的讓步。在最初接受這些原則時,我們要求類似基本上一致通過的辦法,而對這些原則的改變,我們也同樣要求類似基本上一致通過的辦法。
包含在我們憲法中的和包含在其他相類似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中的某些問題不采用多數(shù)裁決的原則的自我克制條例,以及在這些憲法或相應的文件中的禁止對個人施行強制辦法的特殊條款,它們本身可以波看作為通過自由討論而得到的東西,以及能反映對手段的基本一致意見的東西。
盡管我們的論述仍然是概略性的,我現(xiàn)在更詳細地考察哪些范圍完全不能通過市場來加以處理,或者哪些能夠加以處理,但其代價是如此之高,以致我們寧可采用政治渠道的解決辦法。
作為規(guī)則制定者和裁判員的政府
對人們日常的活動和活動在其中進行的一般習慣和法律體制加以區(qū)別是很重要的事情。日常的活動猶如游戲的參加者在游戲中的活動,而體制則猶如他們的游戲的規(guī)則。正如一場好的游戲要求雙方成員遵守游戲規(guī)則和接受裁判員對規(guī)則的解釋和執(zhí)行那樣,一個良好的社會也要求它的成員同意于支配他們之間關系的一般條件,同意于對這些條件的不同解釋的一些裁決的方法,以及同意于強制執(zhí)行普遍接受的規(guī)則的某些方法。在一個社會中,正和在一個游戲中一樣,極大部分的一般條件是意識之外的不加思索使接受的習慣的后果。對習慣的輕微的改變最多也不過使我們對它加以具體地考慮,雖然一系列輕微的變化的累積的影響在一場比賽或一個社會的性質上可以構成游戲或社會性質的劇烈的改變。還有,在一場游戲和一個社會中,除非在大部分的時間內,大多數(shù)的參加者在沒有外界制裁的情況下遵守這些規(guī)則,除非整個社會具有基本相同的意見,任何形式的規(guī)則都無法存在。但是,我們不能單單依靠習慣成這種一致性來解釋和實施這些規(guī)則;
我們需要一個裁判員。因此,這些就是一個自由社會政府的基本作用:提供我們能夠改變規(guī)則的手段,調解我們之間對于規(guī)則意義上的分歧,和迫使否則就不會參加游戲的少數(shù)幾個人遵守這些規(guī)則。
在這些方面出現(xiàn)了對政府的需要,因為,絕對自由是不可能的。不論無政府主義作為一種哲學具有多大的吸引力,但在不完善人們的世界里,它是行不通的。各個人的自由可能相互沖突。當沖突存在時,必須限制一個人的自由以便保存另一人的自由——正象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說過的那樣:“我移動我的拳頭的自由必須受到你的下巴的接近程度的限制!
決定政府采取適當行動的主要問題是如何解決不同個人的自由之間的這些沖突。在某些情況下,回答是容易的。對于一個人謀殺他鄰居的自由必須由于保存其他人生存的自由而被犧牲掉這一命題,要想取得幾乎一致的意見是沒有多大困難的。在別的情況下,回答是困難的。在經(jīng)濟領域內,關于聯(lián)合自由和競爭自由之間的沖突出現(xiàn)了一個重要的問題。把“自由”來形容“企業(yè)”有什么意義呢?在美國,“自由”被理解為每一個人都有自由來建立企業(yè)的意思。這就是說:現(xiàn)有的企業(yè)不能自由地排除競爭者,除非是以相等的價格出售較好的產品或以較低的價格出售同等產品。另一方面,按照歐洲大陸的傳統(tǒng)解釋,它的意義一般是:企業(yè)有自由來做它所要做的事情,包括決定價格,劃分市場以及采用別的技術以便排除潛在的競爭者。在這一領域中的最困難的具體問題來自關于勞動者的聯(lián)合。在這里,聯(lián)合自由和競爭自由的問題特別尖銳。
在給財產權下定義這個更為基本的經(jīng)濟領域中,回答是既困難又重要。正象幾世紀以來的發(fā)展和體現(xiàn)在我們立法里那樣,財產的概念已成為我們之中如此大的一個部分,以致我們趨向于把它認為是當然的,而不去辨認財產的內容和財產所有者的那些權利是復雜的社會產物而不是自行證明的命題。我的土地有所有權,以及我能任意使用我財產的自由是否能準許我拒絕另外的人乘飛機飛越我的田地呢?或者他是否有權優(yōu)先使用他的飛機呢?或者這是否取決于他飛得多高呢?或者是否取決于飛機的噪音有多響呢?自愿交換是否要求他為了飛越我的田地而付款給我呢?或者我是否必須付款給他,以禁止他飛越我的田地呢?僅僅提到使用資、版權、專利權;
公司的股票,河岸權,以及其他類似的東西,也許可以突出地表現(xiàn)出在財產定義中的一般被接受了的社會規(guī)則。它也可以告訴我們。在很多情況下,具體地加以規(guī)定的以及普遍被接受了的財產定義的存在,要比定義的內容遠為重要。
出現(xiàn)特別困難問題的另一個經(jīng)濟領域是貨幣制度。政府對貨幣制度的責任很早已經(jīng)被認識到。憲法明確規(guī)定議會有權“鑄造貨幣,調整其價值和外幣的價值”;蛟S沒有其他經(jīng)濟活動的領域,在其中,政府的行動是如此一致地被接受。這種習慣性的和迄今已經(jīng)幾乎不加思索地承認政府的責任使我們徹底地理解這種責任具有更多的必要性,因為它增加了政府從適合于自由社會的活動擴展到不適合自由社會的那些活動的危險性,增加了從提供貨幣機構到?jīng)Q定個人之間資源的分配的危險性。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將在第三章里詳細地加以討論。
總之,通過自愿交換而組織的經(jīng)濟活動系以下列假設條件為前提:通過政府我們提供了法律和秩序的維護,以使防止一人受到另一人的強制行為,提供了自愿參與的合同的強制執(zhí)行,提供了財產權的意義的定義,提供了對這種權利解釋和強制執(zhí)行的辦法以及提供了貨幣機構。
政府由于技術壟斷和鄰近影響而采取的行動
上面論述的政府作用是從事于一些市場本身所不能從事的事情,即:決定、調解和強制執(zhí)行游戲的規(guī)則。我們也可能要通過政府做一些市場在想象上是可能做到的,而由于技術和類似的原因使這樣做具有困難的那些事項。所有這一切事項可以被歸結成嚴格地自愿交換是非常昂貴或在實際上是不可能的情況。這種情況一般有兩個總的類別:壟斷和類似的市場的不完全性,以及鄰近影響。
只有在幾乎是相等的其他.的選擇存在時,交換才真正是自愿的。壟斷意味著沒有其他的選擇,從而妨礙實際的交換自由。在實踐上,壟斷如果不是一般地那也是經(jīng)常地起源于政府的支持和個人之間的相互勾結。關于這些,問題是避免政府對壟斷的扶植,或是鼓勵有效地強制執(zhí)行條文規(guī)定,如包含在反托拉斯法內的那些條文。然而,壟斷也可能由于在技術上單一的制造商或企業(yè)效率最高而產生。我敢于指出:這些情況要比所設想的為少,但是它們無疑地會出現(xiàn)。一個簡單的例子或許是在一個城市里的電話業(yè)務。我將把這些情況稱為“技術的”壟斷。
當技術條件使壟斷成為市場競爭的力量的自然結果時,似乎存在著三種情況:私人壟斷、國家壟斷或公共調節(jié)。所有三種情況都是不好的,因此,我們必須在講的事物中選擇最好的。在美國考察對壟斷的公共調節(jié)的亨利·西蒙斯發(fā)現(xiàn):結果是如此地令人不滿,以致于他作出結論,認為國家壟斷害處較少。而考察國家對德國鐵路壟斷的著名德國自由主義者瓦爾特·歐肯發(fā)現(xiàn):結果是如此地令人不滿,以致于他作出結論,認為公共調節(jié)害處較少。研究了上述二者以后,我勉強地作出結論,認為:假使可以容忍的話,那末,私人壟斷可能是害處最少的。
假使社會是靜止不變的,從而導致技術壟斷的條件肯定也是如此,那末,我對我的結論沒有多少信心。然而,在一個迅速改變的社會中,造成技術壟斷的條件經(jīng)常變動,從而,我懷疑:對于這種條件的改變,公共調節(jié)和國家壟斷可能比私人壟斷作出較少的反應,較難于被排除掉。
美國的鐵路是最好的例子。由于十九世紀的技術領域的原因,鐵路的很大程度的壟斷也許是不可避免的。這也是設立州際商業(yè)委員會的原因。但是,條件起了變化。公路和空運的出現(xiàn)把鐵路的壟斷成分減少到不足道的比例。然而,我們并沒有排除掉州際商業(yè)委員會。相反地,開始作為一個保護公眾免受鐵路剝削的機構的州際商業(yè)委員會已經(jīng)成為一個保護鐵路免受卡車和其他交通工具的競爭的機構。在最近,甚至于保護現(xiàn)有的卡車公司免受新參加者的競爭。同樣,在英國,當鐵路被國有化時,卡車運輸業(yè)在最初也成為國家壟斷。假使美國鐵路從來不受公共調節(jié),我們幾乎可以肯定:現(xiàn)在的交通包括鐵路在內已經(jīng)是沒有或者幾乎沒有剩余的壟斷成分的一種競爭性很大的行業(yè)。
然而,在私人壟斷、國家壟斷和公共調節(jié)之間的選擇危害較少的一個不能一次作出決定后永遠不加改變,而與客觀情況無關。假使技術壟斷是某種被認為是必耍的勞務或商品,假使它的壟斷力量是相當大的,那末,即使是短期的,私人不受調節(jié)的壟斷作用可能是不可容忍的,從而,公共調節(jié)或國家壟斷可能危害較少。(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技術壟斷有時可以用來論證既存的國家壟斷的存在的必要性。它本身并不能論證通過使其他任何人與之相競爭成為非法行為而建立起來的國家壟斷。例如,沒有辦法來論證我們目前對郵局的國家壟斷的必要性。有人可能進行爭辯,認為傳遞郵件是一個技術壟斷,而國家壟斷危害最少。按照這種方法,我們或許能論證政府郵局的必要性,但不能論證當前禁止任何其他人傳遞郵件的法律的存在的必要性。假使傳遞郵件是技術壟斷,誰也不能與政府進行競爭。假使它不是技術壟斷,政府就沒有理由經(jīng)營郵局。查明這事唯一的檢驗方法就是讓其他人自由參與這項活動。
為什么我們具有郵局壟斷的歷史原因,是因為駿馬快遞這家商業(yè)在橫貫美洲大陸的郵件傳遞上具有如此之好的成果,以致政府在開始從事橫貫大陸的郵遞業(yè)務時,它不能有效地進行競爭從而虧了本。結果是制訂了法律,使任何其他人傳遞郵件成為非法的。這就是為什么亞當斯捷運公司在今天是一家投資公司而不是一個運輸業(yè)公司的原因。我推測:假使傳遞郵件業(yè)務對所有的人開放,就會有大量廠商參加這項工作,從而這個陳舊落后的企業(yè)就會很快地得到徹底改革。
不可能嚴格地自愿交換的第二種情況出現(xiàn)于當個人的行動對其他個人有影響,而又不能為之向他們收費或補償?shù)臅r候。這是“鄰近影響”的問題。一個明顯的例子是河流的污染。污染河流的人實際上是迫使其他人用好水來換取壞水。這些其他人可能愿意按照一定價格進行交換。但是,對單獨行動的個人來說,要想回進交換或取得應有的補償是不可能的。
較不明顯的例子是公路的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在技術上是可能指出具體的個人因而向他收取使用費,于是有可能由私人經(jīng)營。然而,對于具有許多出入口的人人可使用的公路而言,如果向每一個人按使用的多少收費,那末,征收的費用會是非常高的。因為,必須在所有的出入口處建立收費棚或類似的設施。汽油稅是大致按照使用公路的多少向個人收費的非常低廉的一種方法?墒沁@種方法不能把具體的支付和具體使用緊密地連在一起。因此,使私營企業(yè)提供勞務和收取費用而不建立廣泛的私人壟斷是不大可能的。
這些考慮不適用于交通頻繁和出入口有限的長距離的高速公路。對于這些而言,收取費用的成本是少量的,而在很多情況下,正在使用這種辦法。同時,往往存在著大量的可供選擇的途徑,從而,沒有嚴重的壟斷問題。因而,具有充分理由來說明它們應該為私人所有并為私人所經(jīng)營。在如此的情況下,經(jīng)營公路的企業(yè)應該取得由于在它的公路上旅行而付的汽油稅。
公園是一個有趣的例子,因為它們可以說明鄰近影響能否被用來作為論據(jù)的事例之間的差別。同時,也因為幾乎每一個人在最初想到這個問題時總是把國家公園的經(jīng)營看作顯然是政府應有的職能。可是,事實上,鄰近影響可以為市立公園提供存在的理由,而并不能為國家公園如黃石公園(或科羅拉多大峽谷公園)提供存在的理由。這兩者之間究竟有什么基本的差異呢?以市立公園而論,識別從中獲得好處的人們和向那些獲得好處的人們收費是非常困難的事。假使一個公園位于城市中心,那四周的房屋從空曠的場地得到好處,從那里通過或從旁邊走過的人們也得到好處。在各個大門口收費和對每個能眺望公園的窗戶征收每年的費用需要很高的代價并且是非常困難的。另一方面,黃石公園的入口是很少的,大多數(shù)人來到公園,都得停留一定的時間,所以完全可以建立收費棚和收門票,F(xiàn)在的確是這樣做了,雖然收費不足以維持整個的開支。假使公眾對這種活動具有足夠的為之而付錢的需要,那末,私營企業(yè)肯定會有積極性來提供這些公園。當然,許多這種性質的私營企業(yè)目前是存在著。我自己看不出有任何能為這個領域中的政府活動提供理由的鄰近影響或重要的壟斷影響。
象那些我已經(jīng)放在鄰近影響的標題下來考慮的事情已被使用來使幾乎每一個可能的政府干涉成為合理化。然而,在很多情況下,這種合理化是企圖利用,而不是正確地使用了鄰近影響的概念。鄰近影響的作用是兩方面的。它們能構成限制政府活動,又能構成擴展政府活動的理由。鄰近影響妨礙了自愿交換,因為要鑒別對第三方的影響和衡量其大小是困難的。但是,這種困難也出現(xiàn)在政府的活動中。要知道鄰近影響在什么時候大到足夠的程度,以致值得為了克眼它們而花費特殊費用是困難的,而以適當形式來分配這些費用甚至還要困難。結果,當政府從事活動來克服鄰近影響時,由于它未能向私人財產收取費用或作出補償,它將部分地造成另外的一些鄰近影響。在原先的和新造成的鄰近影響中究竟何者更為嚴重,那只能通過具體情況來加以判流即使如此,判斷也只能是大致的。此外,使用政府來克服部近影響本身具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與政府行動的特殊場合沒有關系的鄰近影響。政府的每一個干預行動直接限制了個人自由的范圍,并且由于第一章里詳盡闡述的理由而間接地威脅了自由的保存。
我們的原則并沒有提供明確的界線來規(guī)定:應該在何種程度上來利用政府以便共同完成我們各自通過嚴格地自愿交換難于完成或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在任何企圖干預的具體情況下,我們必須編造一個平衡表,個別地列出其優(yōu)點和缺點。我們的原則告訴我們.哪幾個項目放在一邊,哪幾個項目放在另一邊。原則也給了我們一些決定各個項目的重要性的基礎。特別是,我們總是要把政府干預的企圖以及它威脅自由的鄰近影響記在缺點的一邊,并且給這個影響以相當?shù)姆萘。至于給它和其他項目多少份量,得取決于具體情況。例如,假使現(xiàn)在政府的干涉是次要的,我們將把較小的權數(shù)給與增加政府干預的消極影響。這是為什么很多早期的自由主義者,如H.西蒙斯在那時的政府規(guī)模小于現(xiàn)在的標準的時候,愿意讓政府從事今天的自由主義者所反對的活動,因為,現(xiàn)在的政府已經(jīng)過份地擴大了。
政府根據(jù)家長主義理由而采取的行動
只有對負責任的個人而言,自由才是可以維護的目標。我們不主張對瘋子和兒童的自由。在負責的和不負責的個人之間不可避免地必須劃出一條界線。然而,這意味著:在我們自由的最終目標中,存在著一種基本的含混之處。對我們認為是不負責的那些人來說,家長主義是不可避免的。
最明顯的或許是瘋人的情況。我們既不愿意他們有自由,也不愿意槍斃他們。假使我們能夠依靠個人的自愿的活動來照顧瘋人的生活,這當然是很好的。但是我認為:我們不能排除這種慈善活動不夠多的可能性。不夠多的原因至少在于其中牽涉到的鄰近影響,即:如果另一人對照顧瘋人作出貢獻大,我便得到好處。由于這個原因,我們可能愿意通過政府來安排瘋人的照顧。
兒童提供了較為困難的情況。在我們社會中最后起作用的單位是家庭而不是個人。然而,把家庭作為一個單位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由于權宜之計而不是由于原則。我們相信:雙親一般是最適當?shù)娜藖肀Wo他們的孩子并且提供一切使孩子發(fā)展成為適合于自由的負責任的個人。但是我們不相信:雙親具有可以任意對待其他人的自由。兒童在胚胎中是負責任的個體,而一個相信自由的人認為:應該保護他們的最終的權利。
以不同的和似乎是生硬的方式來說,兒童同時是消費品和社會的潛在地負責任的成員。個人隨意使用他們的經(jīng)濟資源的自由,包括他們使用資源來生育孩子的自由——好象是購買兒童勞務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消費品。但是,一旦作出了這種選擇,兒童本身便具有他們自己的價值和他們自己的不單純是雙親自由的延伸的自由。
支持政府行動的家長主義方面的理由在很多方面對一個自由主義者來說是最有問題的,因為,它涉及到承認一個原則——即:某些人可以為別人作出決定。對于這個原則在許多方面的應用,自由主義者是反對的,而且他還正確地把這原則看作為他思想上的主要對立面,這種或那種形式的集體主義的標志,不論集體主義是否為共產主義、社會主義或福利國家。然而,假裝認為問題比實際情況更為簡單是無濟于事的。對家長主義的辦法的需要是回避不了的。正象邊塞于1914年寫的關于一個保護智力不健全的人的法令那樣:“智力缺陷法案是沿著沒有一個健全的人會拒絕進入的途徑的第一步,但是假使在這條路上走得太遠,它會使政治家碰到如果不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干預個人自由就難以克服的困難.”現(xiàn)在沒有公式可以告訴我們應該停止在何處。我們必須依靠我們的靠不住的判斷;
而在一經(jīng)得出判斷后,我們必須依靠我們的能力去說服我們的同胞使他們相信這個判斷是正確的,或者依靠他們的能力來說服我們改變我們的觀點。在這里和在其他地方一樣,我們必須具有信心,相信不完善的和有偏見的人們會通過自由討論和逐步地改正錯誤而達到一致的意見。
結論
從事了刑事項的政府:包括維持法律和秩序、規(guī)定財產權的內容、作為我們能改變財產權的內容和其他經(jīng)濟游戲的規(guī)則的機構、對解釋規(guī)則的爭執(zhí)作出裁決、強制執(zhí)行合同、促進競爭、提供貨幣機構、從事對抗技術壟斷的活動和從事廣泛地被認為重要到使政府能進行干預的鄰近影響的消除,同時,又包括補充私人的慈善事業(yè)和私人家庭對不論是瘋人還是兒童那樣的不能負責任的人的照顧——這樣的政府顯然可以執(zhí)行重要的職能。在思想上不自我矛盾的自由主義者并不是無政府主義者。
然而,同樣真實的是:這樣一個政府的職能顯然有限,而且會約束自己,不從事于象美國聯(lián)邦和州政府以及西方其他國家的相應的機構現(xiàn)在所從事的那樣繁多的活動。下面幾章將略為詳細地論述這些活動的一部分,而某幾種活動已經(jīng)在上面加以討論,但是,在本章的結尾,簡單地列出美國政府現(xiàn)在從事的而根據(jù)上述的原理我看不出有任何正確的理由來從事的某些活動也許會對自由主義所認為的政府應有的作用,提供適當?shù)姆秶捅戎兀?br>
1.對農業(yè)的評價支持方案。
2.進口關稅或出口限制,例如當前石油進口的限額,精的限額等。
3.政府對產品的控制,例如通過農業(yè)方案或通過得克薩斯鐵路委員會對石油的攤派。
4.租金控制,如目前紐約仍然在執(zhí)行的那樣,或對價格和工資比較尊遍的控制,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時和在其后所實行的那樣。
5.法定最低工資率,或法定最高價格,例如商業(yè)銀行能付給活期存款的法定最高利息率為零,或者能付給儲蓄和定期存款 固定的法定最高利息率。
6.具體調節(jié)工業(yè)的條例,例如州際商業(yè)委員會對交通運輸 業(yè)的調節(jié)。當最初對鐵路行使調節(jié)時,由于技術壟斷的原因,調 節(jié)具有某種程度的必要性,而現(xiàn)在,對任何交通工具都沒有必 要。另~個例子是對銀行業(yè)的具體調節(jié)。
7.一個類似的例子。但是,由于它所含有的審查和對言論 自由的侵犯而特別值得注意。它是聯(lián)邦通訊委員會對電臺和電視的控制。
8.目前的社會保險方案,特別是老年人和退休方案。它們實際上迫使人們(a)用他們收入中規(guī)定的部分來購買退休養(yǎng)老金,(b)從公眾經(jīng)營的企業(yè)中購買年金.
9.在不同的城市和州里對提供執(zhí)照加以限制,從而把特殊企業(yè)或職位或職業(yè)限制在有執(zhí)照的人的范圍以內,而任何愿意參與上述活動的人在支付規(guī)定的費用以后又不一定能得到執(zhí)照。
10.所謂“公共住宅”以及大量的其他津貼方案,目的在于促進住宅的興建,如聯(lián)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軍人管理局所保證的抵押貸款和類似的事項。
11.和平時期的征兵制。適當?shù)淖杂墒袌龅姆绞降陌才艖撌侵驹傅能婈,也就是說,募兵制。為了吸引需要的數(shù)量的人員,沒有理由不為之而支付應有的價格.目前的安排是不公平和無原則的。它嚴重地干擾了年輕人形成他們生活的自由,或許甚至于比市場的代替辦法要支付更大的代價.(為戰(zhàn)時提供儲備的普遍軍事訓練是一個不同的問題;
它的必要性可以為自由主義者的觀點加以論證。)
12.上面提到的國家公園。
13.法律上禁止以營利為目標的郵件傳遞。
14.上面提及的為公共所有和經(jīng)營的收費的公路。
這個清單是遠遠不夠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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