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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為什么“散布謠言”不能輕易入罪

發(fā)布時間:2020-06-05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誰沒有傳播過不實消息?

  

  一個網(wǎng)名叫“紅鉆帝國”的青年,因在網(wǎng)上傳播濟南七月十八日大雨導致某地下商場死了人的“不實消息”,警方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以“散布謠言”和“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為由拘留。這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在現(xiàn)代法治國家的法律中十分罕見,究其原因,是因為這一規(guī)定措辭不嚴,實際上很難統(tǒng)一執(zhí)法。

  所謂“謠言”,最基本的定義就是“不符合實際的傳言”,可是將傳播謠言寫入刑事罪名,卻會產(chǎn)生很多問題。人都在社會交流中,就必然傳遞消息,消息大多并非親身經(jīng)歷,而是看來聽來的二手三手消息。所以,保證自己過去沒有,將來也不會“傳播不實消息”的人,是不存在的。大多數(shù)人在向他人轉(zhuǎn)述時,至多根據(jù)邏輯合理程度或現(xiàn)實可能程度作出經(jīng)驗性猜測判斷,但是誰也做不到保證“真實”。你不可能在轉(zhuǎn)述以前都去調(diào)查確證,事實上有很多事過境遷已經(jīng)無法確證,但我們還是每天都在傳播。這里面,無疑有很多轉(zhuǎn)述消息是“不實”之詞,是在“傳播謠言”。如果如此“傳播謠言”就能入罪,每個人都可以抓起來審一審,沒有一個是清白的。

  所以,很難在其他法治國家的刑法里找到“傳播謠言”的罪名!爸{言”作為一種言論,不能因其內(nèi)容“不符合事實”就能入罪。憲法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并沒有把內(nèi)容“符合事實”作為受保護的先決條件,因為法律不可能對人要求做不到的事情。傳播內(nèi)容不符事實的消息,也是一種言論,原則上也受憲法和法律保護。但是,這并不是說,任何言論都受法律保護,說話可以完全不負責任。有些發(fā)言者必須負刑事或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不屬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范圍。那么,什么樣的言論可以入罪呢?這是一個需要非常謹慎審視的問題。

  

  什么樣的言論可以入罪?

  

  美國司法制度對這一問題的答案,探討了很多年,可以給我們作一個參照。

  美國最高法院很早就在判例中指出,公民的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有些言論不在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范圍內(nèi)。言論是否受法律保護,要看其“時間,地點,方式”。最高法院的經(jīng)典例子是,在坐了很多觀眾的劇場里大叫“著火啦”,這樣的言論不是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有可能被判為一種刑事犯罪,因為它會引起混亂,危及他人生命。那么,什么樣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不可以的呢,這很難預先一一列舉,而必須就每個個案來考察判斷,其標準是,此言論是否會引起“清楚和現(xiàn)實的危險”。

  就以在劇場散布“著火”這個“謠言”來說,喊的人是不是犯下了刑事罪,要根據(jù)具體案情。在這個例子里,“真實”是一個重要考量,如果確實著火了,叫喊著火即使仍然會造成混亂,但顯然不能作為刑事罪來處罰。可是在復雜的現(xiàn)實社會,“真實”不是唯一標準。比如說,有人看到了冒煙,聞到了煙味,因此判斷失火的可能性很大,他告訴旁人著火,可是事后證明并沒有失火,這是不是犯罪?如果他沒有得到確證就不能判定失火,就不能告訴他人失火,也可能貽誤了幫助他人逃出火災的機會,等于是法律捆住了公民幫助他人的手腳。還有,如果他身旁的人告訴他著火了,他是不是應該轉(zhuǎn)告他人,如果轉(zhuǎn)告他人而事后被證明是“傳播謠言”,是不是應該判他犯罪?

  從這樣簡單分析就能理解,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逐漸建立何種言論受法律保護的標準時,為什么要謹小慎微,斟字酌句。事實上,建立“清楚和現(xiàn)實的危險”標準以后,最高法院后來對這種危險進一步縮小范圍,指出只有在言論可能引起“迫在眉睫”的“清楚和現(xiàn)實的危險”,法律才加以干預。也就是說,如果某言論可能引起社會不安等危險,但是這種危險并不是緊迫的,而是有一段緩沖時間,那么這種言論仍然是合法的,因為危險既然不是“迫在眉睫”,就可以通過信息的公開和暢通,將危險降低甚至消解。

  美國最高法院發(fā)現(xiàn),僅僅考察可能的后果,建立“清楚和現(xiàn)實的危險”的標準還不夠。有些言論涉及公眾利益,必須給這種言論以最大保護,有盡可能寬敞的空間。如果用“可能引起社會不安的后果”來約束它,就可能堵住了事關公眾的有益信息的流通。在著名的沙利文一案中,黑人民權運動在報紙上散布的關于警方的信息是“不真實”的,但是最高法院認為,判決這種言論違法必須證明言論者一方的動機有“明顯的惡意”。如果不能證明有明顯惡意,這種言論即使不符合實際,也因為事關公眾利益,必須允許表達,是合法的。

  如果言論對他人造成傷害,言論者有可能要負民事責任。在2001年的Amwey公司對PG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拒絕復審,維護了下級法院的判決:判定Amwey公司在競爭中惡意散布謠言傷害同行公司,有明顯的經(jīng)濟利益動機,這種造謠競爭不能要求憲法和法律對言論自由的保護。

  我們可以看出,美國最高法院對于法律保護的言論范圍之鑒定,至少是可以操作,可以統(tǒng)一執(zhí)法的。傳播一種消息是否合法,關鍵不在其內(nèi)容是否“符合真實”,而是在于傳播這種消息的后果,以及傳播者的動機。如果傳播不會引起立即的危險,沒有造成對社會和他人的傷害,如果不能證明傳播者有惡意誹謗詆毀他人的動機,那么,傳播這樣的消息就是合法的,就是受憲法和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在這樣的標準下,即使傳播的消息內(nèi)容不符合真實,或者不完全真實,或者真實性無法確定,傳播仍然是合法的,不必擔心警察來拘留你。

  

  該怎樣盡可能減少謠言?

  

  現(xiàn)在再看“紅鉆帝國”的“散布謠言”案,此案暴露了法律規(guī)定的模糊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的是,“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可以依法懲處。問題就在于,將“謠言”和“謊報”一詞寫入法律,這個門檻太低。如果你聽說本地發(fā)生了礦難,你不可能下礦井核實以后才去請求救援。聽到火災礦難消息不確實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一個負責任的公民第一時間做的,是趕緊傳遞這個消息,抓緊每一秒鐘救火救災。世界上沒有一個人敢保證自己從來沒有傳播過“謠言”。既然人人都可能傳播謠言,卻不可能人人被拘留,于是放過誰拘留誰就成了警方手里的處置權。這種模糊的法律,給了警方過于寬泛的處置權,屬于“有毛病的法律”。

  如果我們有法律應該保障公民言論空間的觀念,可以公正地說,“紅鉆帝國”在網(wǎng)上發(fā)帖,并沒有形成犯罪,還不到需要政府來加以阻止和懲罰的地步,F(xiàn)在已經(jīng)公開宣布,地下商場在大雨災害中沒有死人,可這是我們事后才“聽說”的,我們采信了沒有死人的消息。而“紅鉆帝國”在事件進行之中,聽說了死人的消息,她采信了這一消息。她在網(wǎng)上傳播這一消息,和我們此刻傳播沒有死人的消息,都沒有造成對他人的實質(zhì)性傷害,沒有引起社會不安的立即危險,也不能證明有惡意的動機,那就都屬于公民行使正當?shù)难哉摍嗬T谶@里,消息是否“符合真實”無關合法還是非法。

  事實上,我們之所以喜歡打聽消息,喜歡傳播消息,因為社會生活有這個需要。人不僅需要吃穿住,而且結成社會,需要信息。我們需要聽和說,不讓聽不讓說,即使吃得飽飽的,也會憋死。

  一個值得思考的角度是,如果你想要盡可能減少不真實的謠言,那么只有一個辦法,就是造成一個信息暢通的環(huán)境,尤其是政府機構有責任及時公告真實情況。記得在美國9·11事件發(fā)生時,電視中市長朱利安尼以及如警方、消防隊這樣救險指揮不間斷地發(fā)布公告和回答記者提問。而且他們發(fā)布信息的誠信歷經(jīng)過長期考驗,能夠取信于民。同時,新聞臺除了新聞主播現(xiàn)場報道,也不斷插入從民間收集到的各類信息,如錄像、目擊者描述等等。因此,在如此重大災難前,沒有“謠言滿天飛”的現(xiàn)象。假如濟南在突發(fā)災害面前普遍出現(xiàn)不實信息流傳,需要檢討的是,政府是否滿足了民眾的知情權,而不是去處罰在災難臨頭的刺激下傳遞消息的民眾。(關于濟南7·18暴雨死難者真相報道,詳見本期A16版“特別講述”)

  

  林達,知名旅美作家。著有“近距離看美國”系列隨筆文集、《西班牙旅行筆記》、《帶一本書去巴黎》、《掃起落葉好過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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