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收益最大化原則考察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制度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摘 要:收益最大化是經濟學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經濟行為所追求的目標,從法律經濟學角度看,收益最大也是對法律行為的一項基本要求,即要實現理性的收益最大,要符合邊際效用規(guī)則。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而言,不僅僅是在數量上為民行檢察所追尋的價值目標積淀基礎,更為重要的是體現了社會效果,故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重統一,是追求辦案效果理性最大的表現,因而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制度有這豐厚的法律經濟學基礎。
關鍵詞: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收益;最大化
一、原理:收益最大化在經濟學中的理念
收益最大化是經濟學中的一個基本理念,在以市場經濟為核心的社會體系中,社會主體實際上都是在圍繞社會經濟發(fā)揮不同角色和作用。由于社會資源具有稀缺性的特征,因而需要對社會資源進行合理化的配置,使每一社會資源都能夠充分發(fā)揮自身的作用,從而達到社會收益的最大化。當然,從經濟學角度來看,所謂的最大化是理性的最大,而非數值上的累加結果的最大,前者要受邊際效用的限制,而后者僅僅是一種數學觀念。我國社會發(fā)展曾經經歷了單純以數字增加為追求目標的粗放式經濟發(fā)展模式,實踐證明了這種經濟發(fā)展模式是非常有害的,從改革開放的實踐來看,也只有遵循理性的最大化,承認邊際效用的極限,才能夠取得成績。從法律經濟學角度來分析,法律行為也應當遵循理性最大化原則,也就是法律行為一方面要追求數量和質量的數據最大,同時也要符合現實理性的要求,不能一味地以數量最多為追求目標,對數量的追求要符合邊際效用原則,超過了邊際數量,法律行為付出的成本將會是巨大的。
二、認識:檢察機關收益最大化的再認識
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檢察機關所謂的收益最大就是要將法律效益與社會效益有機地結合,不僅僅要追求法律效果上的數量最多,同時還要兼顧社會評價體系對檢察機關的總體評價,爭取獲得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和最高的社會評價。法律效果,是檢察機關的辦案數量以及在辦案過程中對法律規(guī)范的精準把握程度,不僅要做到數量最多,而且還要做到質量過硬,要堅決杜絕冤假錯案的產生,當然這樣的收益可以通過統計學的方法加以計量,因而屬于顯性收益,對于此方面的收益,實踐中檢察機關做得比較到位。社會效果,是檢察機關通過案件的辦理使社會秩序得以維護,社會對檢察機關的總體評價得以提升,檢察機關作為社會正義的代表者,不僅要維護社會公正的秩序,同時還要通過半案彰顯法律的人文關懷,使社會群體能夠充分地相信法律的力量,此時檢察機關的辦案就做到了社會效果的最大化。當然這樣的收益是隱性的,雖然很難用統計學的方法加以統計,但是可以通過直觀觀察的方法加以測評,通常情況下,檢察機關通過信息公開可以收集到社會的總體評價,從而分析出檢察機關辦案的社會效果。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力推行的今天,法律領域內社會效果的提升不僅要從社會需求端去除糾紛的“庫存”問題,更為主要的是要從檢察機關提供法律供給的供給端解決法律服務的質量問題,只有質量提升,檢察機關才能夠做到收益最大。
三、范疇: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收益最大化
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是民行檢察的一項業(yè)務,通常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就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害、弱勢群體利益受損害等案件支持原告起訴,從收益最大化的角度來看,檢察機關辦理這些案件一方面增加了檢察機關的辦案數量,使更多的社會矛盾得到了化解,在一定程度上去除了社會矛盾的“庫存”,而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檢察機關辦案的社會效果,因為,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關乎于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而檢察機關又具有保護公共利益的職責,因而支持這種類型案件的當事人起訴,可以收到的社會效果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恢復,是對良好社會秩序的促進;相應地,弱勢群體是社會的一類特殊群體,需要法律給與特殊的關注,這不僅僅涉及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同時還關系到社會整體福利水平的提升,即檢察機關支持弱勢群體起訴,從微觀層面來說化解了社會糾紛的庫存,而從宏觀層面來說會對社會起到更加積極的示范效果,使弱勢群體能夠對法律制度建立起堅定的信心,這樣的社會效果應當是檢察機關所追求的。因此,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可以體現收益最大化原則。
四、實踐: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收益的邊際
雖然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可以使檢察機關獲得法律和社會的雙重效果,進而能夠實現收益的最大化,但是從法律經濟學角度來理解,這種最大化應當符合邊際效用最大原則,換言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應當要有邊際、要有約束。根據邊際效用原理,行為人對收益的追求隨著成本投入的增加會逐漸減少,當再繼續(xù)追加成本收益沖抵成本后反而會呈現下降趨勢時,就到達了對收益追求的邊際,如果繼續(xù)追求收益有可能會付出的成本會成倍增加,最終凈收益必然會減少。對于檢察機關支持起訴而言,對收益最大化的追求是理所應當的,但是要注意收益的邊界,即應當遵循窮盡救濟和有限介入的基本原則。窮盡救濟是說只有當事人在窮盡其他救濟手段仍然不能解決問題時,檢察機關才可以支持起訴,此種情況下的支持起訴的效用是最高的,所以收益也是最大的,這就如同“久旱逢甘霖”、“雪中送炭”,其意義就在于解救危難于水火,所得到的社會效果當然是巨大的,相反“錦上添花”的實際效果要差得遠。因此,窮盡救濟原則的邊界就在于當事人無法尋求其他救濟。有限介入是說檢察機關在支持當事人起訴后應當盡量較少介入,一方面是使公權對私權的影響降到最低,另一方面是在降低檢察機關的介入成本,只有將成本降低,才有可能是收益最大得以實現。換言之,如果檢察機關大包大攬,任何事情都替當事人做主,即便最終取得勝訴結果,那么由于檢察機關付出的司法成本過多從而會影響凈收益的總量,與此同時有可能還會造成檢察機關過度干預司法的不良社會影響,使檢察機關的社會收益大打折扣。因此,檢察機關追求收益最大化應當要有邊際。
作者簡介:
陳昊博(1975.11~),男,漢族,民商法碩士,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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