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嶸:國家信訪局官員常駐省市不值得期待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近日,一個官方背景的課題組發(fā)表文章,建議由國家信訪局整合中央多個信訪機構(gòu)的力量,向各省市派駐信訪官員,代表中央受理當?shù)貨]有解決的信訪訴求,同時更好地督促當?shù)刈龊棉k理工作。(6月3日《南方都市報》)
因信訪問題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盡管上述構(gòu)想還僅在建議的階段,就受到了媒體的追蹤和公眾的關(guān)注。
在我看來,此項建議的提出,除再次提醒公眾信訪量居高不下和向中央集中這兩大問題的嚴重程度外,還希望這種“我下去,你回去”的模式能減少北京的壓力,這間接承認了現(xiàn)行信訪工作中“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的失敗。對信訪制度的改革可以在不同的層面上進行,此項建議應(yīng)屬于操作層面,其目的一是滿足信訪民眾對地方失望但信任中央的心理,安撫其情緒;
二是方便督促地方。顯然,它對全盤解決信訪問題并沒有野心和信心,只著力于民眾涌向北京上訪這個最表面問題的治理。
即便如此,如果真能緩解信訪向中央集中的趨勢,這個建議也不無價值。雖然不排除可能會有成功的個例,但我對其制度性作用仍表示懷疑。首先,信訪局的權(quán)力遠不足以督辦地方黨政。雖然有人將下派的官員稱為“信訪欽差”,但他遠不是欽差式的中央政權(quán)的化身。國家信訪局只是國務(wù)院辦公廳下的信訪“秘書機構(gòu)”,其法定職責是接受問題的反映,綜合分析信訪信息等,既不具備解決問題的實權(quán),也沒有對地方黨政、中央部委信訪工作的查處權(quán)。它只不過是個副部級單位,行政級別還不如省政府,對地方黨委更沒有任何約束權(quán)。因此,下派的信訪官員最多可以督促當?shù)匦旁L部門,但不可能指揮地方權(quán)力部門來化解信訪矛盾。而有些重大信訪事項反映的就是當?shù)攸h政的問題,這只能依靠上級部門的查處,靠督促當?shù)睾翢o用處。
然而,信訪民眾最終需要的仍是問題的解決,心靈的安撫并不能使其滿足。設(shè)立中央信訪點如不能解決其信訪訴求——按照上述分析,其作用確實有限,執(zhí)著的上訪者仍會去找真正的中央,因為那里有更多“希望”得到高級領(lǐng)導(dǎo)人的關(guān)注和批示。另一個方面,如果說因旅費、路途等原因,到北京的上訪人員占全國信訪民眾總數(shù)仍不算多,那么,各省設(shè)立的中央信訪點,是否會因相對的“方便”而聚集起更多信訪民眾,讓“上訪村”在全國范圍內(nèi)遍地開花?而制造出更多“老上訪戶”,看似緩和了社會矛盾,但給了希望又不能落實,不啻于埋下更多的“地雷”和“炸彈”。
另外,如何防止下派的信訪官員不會被地方同化、腐化?銷號、銷賬等事例告訴我們,即使在北京,也不能防止地方政府“公關(guān)”、賄賂國家信訪機構(gòu)或其工作人員,而下派到地方,溝通起來豈不更加容易。下派官員為了監(jiān)督地方,下派的官員又該由誰來監(jiān)督?綜上,下派官員建立中央信訪點,在面對信訪民眾時可能有一定的象征意義,但面對地方黨政仍是一個“弱勢部門”,對此不值得給予太多期待。
那么,有人會問,既然你說信訪“欽差”無權(quán),所以無用,那就增加信訪局的權(quán)力讓它變成強勢部門。信訪條例修訂時就有過這條思路,我對此一直表示反對。其一,要全面解決信訪訴求的問題,需要的行政權(quán)力太多,加上對信訪不力的查處權(quán),各項權(quán)力難以集中到一個部門。即使能集中,那儼然又是一個“小政府”,而“大政府”都頭疼的事, “小政府”又能有什么高招?其二,國家的行政資源有限,不可能通過信訪部門主動調(diào)查來弄清所有信訪反映的問題的真相,并給予每個信訪民眾“實質(zhì)正義”。否則當年法院就沒有必要改變“馬錫五”式的審判方式(其主要特點為簡化訴訟程式,實行就地審判、巡回審判——編者注),轉(zhuǎn)而以通過維護程序正義來接近實質(zhì)正義了。
總之,信訪局官員常駐省市這種對現(xiàn)行信訪制度修修補補的小技巧,不但對解決信訪問題于事無補,對減輕中央信訪壓力也作用不大。要破解信訪難題,我的主張仍然是:重新確定信訪的功能目標,在強化和程序化信訪制度作為公民政治參與渠道的同時,把公民權(quán)利救濟方面的功能從信訪制度中分離出去,以確定司法救濟的權(quán)威性。各部門的信訪機構(gòu)應(yīng)該撤并,但不是集中到國家信訪局,而是全部集中到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人民代表來監(jiān)督“一府兩院”的工作,以加強系統(tǒng)性和協(xié)調(diào)性。而在操作層面上,最該做的是改變“一票否決”的壓力體制,不要制造地方黨政機關(guān)迫害信訪者的外部環(huán)境,以保證信訪人的合法權(quán)益不受公權(quán)的侵害。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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