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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繼武:國際關系中的信任概念與聯(lián)盟信任類型

發(fā)布時間:2020-06-09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摘要:與豐富的信任實踐相比,國際關系研究領域關于信任的概念分析尚未充分展開。同時,既有的聯(lián)盟政治研究,關于聯(lián)盟之間的信任是如何及何時形成問題,亦無細致的討論。進一步而言,作為一個心理變量,信任概念的本體研究,諸如信任與認知、情緒之間的關系等問題,學界亦沒有取得共識。有鑒于此,本文在綜述既有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一種信任與聯(lián)盟信任的概念模型,認為聯(lián)盟信任包括工具性信任與情緒性信任兩種基本類型。最后,本文探討了聯(lián)盟信任與聯(lián)盟形成,亦即信任與合作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信任;
聯(lián)盟信任;
概念分析;
聯(lián)盟政治

  

  信任問題是當今國際政治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然而,國際關系研究中卻沒有成熟的信任理論。同時,在既有的聯(lián)盟形成理論中,尚未有學者系統(tǒng)提出聯(lián)盟形成過程中,聯(lián)盟組織或盟友之間的信任是如何、何時形成,以及形成何種類型的信任等問題。進一步而言,作為一個心理變量,信任概念的本體研究,諸如信任與認知、情緒之間的關系等問題,學界亦沒有取得共識。聯(lián)盟形成過程中的信任形成問題,以及國際關系領域中的信任研究,首要的一個問題就是信任定義問題,包括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操作化(度量[measurement])。有鑒于此,本文在綜述既有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一種信任與聯(lián)盟信任的概念模型,認為聯(lián)盟信任包括工具性信任與情緒性信任兩種基本類型。最后,本文探討了聯(lián)盟信任與聯(lián)盟形成,亦即信任與合作之間的關系。

  

  一、既有研究及其不足

  

  國際關系研究中,信任作為一種國際沖突的治療方案,經(jīng)常被不同的國際關系學者提及,F(xiàn)實主義者認為在國際無政府狀態(tài)下,國家意圖的模糊性導致了國家間信任難以建立,與此相反,安全困境成為一種國際政治常態(tài)[1];
自由主義者則認為,信任的重塑有助于減少國家間交易成本,增大國家間透明度[2];
而建構主義者則認為信任是認同的基礎[3]。上述不同主流國際關系理論都含蓄地談及信任的地位與作用,或者說,這些理論具有不同的“信任觀”[4]。主流國際關系理論學者一般將信任直接加以使用,并未細致探討信任的具體含義。這些觀點的一個共同特征為,將信任看作是解決問題的手段,而不是將信任本身作為一個問題加以探討,如何謂信任?信任的類型有哪些?信任從何而來,哪些因素有助于信任的培育等?[5]國際關系中關于信任的研究只是散見于個別學者的論述。這些論述大致可以分為兩個時期,第一個時期為1990年代之前,其次為1990年代以來的學術努力。

  1958年,心理學家默頓·多伊奇(Morton Deutsch)在《沖突解決雜志》上發(fā)表《信任與猜疑》一文,討論了信任的定義以及影響信任的因素。他指出,定義什么是信任,必須綜括認知與動機兩方面的因素。與信任緊密相關的第一個因素為預期(expectation)或可預測性(predictability)。但是,僅僅建立于這種認知基礎上,并不能形成日常生活中的信任。比如,我們很容易能夠預測到世界上每天有多少人會死亡,但是我們沒有必要去“信任”他們將會死亡。所以,與信任緊密相關的另一個維度是動機正當性。由此,他的信任定義如下:在下列情況下,我們可以說某人信任某事的發(fā)生,即如果他期望它的發(fā)生,并且他的預期沒有得到證實所產(chǎn)生的消極動機后果,將會比得到證實的積極動機后果要嚴重得多。[6]在多伊奇的基礎上,羅伯特·斯溫斯(Robert L. Swinth)認為信任建立與產(chǎn)生之前,“博弈”雙方應經(jīng)歷一個“承諾時期”,這個時期信任能否建立,取決于雙方是否愿意充分“暴露”自己,以及發(fā)出信號;
雙方能否理解這種溝通的意義。[7] 伯恩哈特·利布曼(Bernhardt Lieberman)根據(jù)博弈游戲的實驗的結果,提出一種基于利益的信任概念(i-Trust)。我們信任他人是與我們自己的個人利益與道德緊密相關,“我信任”是指對某一情境中行為的信念或期望,這種情境中,形成一種穩(wěn)定的聯(lián)盟結構是非常重要的。[8]這幾種信任定義具有系列的優(yōu)點,如考慮到信任概念或形成過程中,認知與動機(情緒)的相互作用,并且注意到了信任形成過程中溝通與交流互動的重要性。但是,我們認為這幾種信任研究與定義都是建立于理性選擇論的基礎上,信任是一種理性計算的結果。上述研究法均依賴于博弈論方法彰顯出這一特點。建立于純粹“理性認知”基礎上的信任研究,并沒有真實反映國際關系中豐富的信任實踐,因為作為一種心理學概念,信任甚至是一種情感,理性選擇論不能全面解釋信任的概念與來源。

  相較于冷戰(zhàn)期間為數(shù)不多的信任研究,冷戰(zhàn)結束前后以來的研究則有蔚為大觀之勢。這種學術發(fā)展的態(tài)勢,與社會學、心理學和經(jīng)濟學等相關學科對信任研究的興趣大增緊密相連。政治心理學家拉森(Deborah Welch Larson)比較了三種信任與不信任的解釋模型,即理性選擇論、內(nèi)部結構論以及社會心理學的解釋。在她的定義框架中,“心理學意義上的信任可能涉及三種不同的意義——可預測性、可信性(credibility)以及良好的意圖(intentions)!盵9]具體而言,信任可能僅僅是意味著我們相信他者的行為是可預測的。如社會生活中,我們可能僅僅是對醫(yī)生、律師或者教師的行為可預測,而信任他們。在冷戰(zhàn)期間,超級大國之間的信任也是建立于對方行為的可預測性基礎之上。其次,信任也可能指涉可信性,即我們相信他者會遵守諾言。第三,信任可能是指我們預期他者具有慈善的意圖,并不會“剝削”我們。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信任在不同的情境中,可能具體的含義與所指存在較大差異。這給我們帶來的啟示是,我們很難定義一種統(tǒng)一標準的信任,信任具有情境性和時間性。情境性是指在不同的情境中,我們的信任概念不一樣,信任所依據(jù)的心理學維度也不同,有的僅僅是建立于他者行為可預測,有的卻必須依據(jù)于對他者良好意圖的判定;
有的僅僅是我們的一種戰(zhàn)略性計算或考慮而信任他者,而有的卻是我們的情感所驅使而信任他者。時間性是指信任并不是靜態(tài)不變的,它會隨時間的變化而變化。這一方面反映出信任具有程度之區(qū)分,另方面表明既然信任會產(chǎn)生,它也會消失。

  理性主義者從基本的博弈論出發(fā),認為信任是“另一方傾向于相互合作而不是盤剝自己的合作的一種信念(belief)”。[10]與此相反,不信任是認為對方會盤剝自己的合作的信念。制度建設能夠減少行為主體間的不確定性,有助于樹立國家間的信任,從而有利于合作的形成。[11]理性主義者認為信任是合作的必要條件,如果合作雙方都形成了對方可信性的認知,那么合作便會產(chǎn)生。從這里可以看出,理性主義者的信任定義是一種純認知的觀點,即關于動機與意圖的判斷。當然,對于我們自身的預期、個性以及情感等因素,會對對方意圖與動機的判斷產(chǎn)生什么影響,這在理性主義的假定之中沒有給予解決。事實上,以上幾種關于信任的概念化工作都是來源于相關學科的定義工作。根據(jù)我們的梳理,現(xiàn)有信任的定義可以歸類為以經(jīng)濟學為導向的和以社會學、心理學為導向的兩類。經(jīng)濟學中關于信任的定義基本上偏重于理性計算,而社會學與心理學則不僅強調(diào)行為體的認知,進一步考察情感在信任中地位與影響。

  與上述認知取向的信任定義相反,默瑟(Jonathan Mercer)認為信任是一種情緒性信念,情緒構成信任的基礎與本質(zhì)。[12]社會心理學家對信任的研究表明,信任需要一種溫暖和情感的感覺。僅僅是依靠可觀測到的經(jīng)驗,而不是對某人的感覺,并不能充分說明信任的形成。美國學者霍夫曼(Aaron M. Hoffman)也認為:“信任可能是情緒所產(chǎn)生的一種態(tài)度,而不是一種理性計算的結果,但是,尚未有理由支持情緒反應有悖于行為者的自我利益。事實上,大部分情緒理論都假定它們是對各種刺激的功能反應!盵13]從上述幾種典型的定義方式我們可以看出,大部分信任概念化工作都是基于兩種基本的維度:認知取向與情緒取向。認知成為信任概念與信任形成的基礎,但是,情緒是否在當中發(fā)揮作用,目前還尚未取得一致意見。通過對為數(shù)不多的信任研究成果整理,我們發(fā)現(xiàn)信任的概念化工作并未在國際關系學者的研究議程中占據(jù)重要地位。學者關注的焦點更多地在于“如何發(fā)揮信任的作用;
如何運用信任去解決國際關系問題;
不信任的來源有什么;
如何促進信任的形成,等等”。這種情況與整個社會科學研究的現(xiàn)狀相關,即“長期以來,對信任的研究一直被淹沒在社會科學的諸多學科之中,并沒能引起學者們的興趣和重視!20世紀90年代之后,信任問題開始成為管理學、組織行為學、文化學、計算機科學等諸多學科探討的重要課題,對信任問題的研究已經(jīng)跨越了學科的邊界,一種多學科視野的交叉研究正在形成之中!盵14]從具體的信任概念化研究取向來看,現(xiàn)有兩種研究取向各具有一定的解釋力,但問題在于,我們?nèi)绾瓮ㄟ^建立一種新的概念化框架,將兩種解釋模型有效地整合進去。這也與我們對現(xiàn)有研究的一個判定有關:認知取向與情緒取向應走向一種綜合。

  組織信任研究的現(xiàn)狀與國際關系信任研究的現(xiàn)狀如出一轍。盡管組織信任研究已取得很大進展,但關于信任的定義仍未取得共識。組織間信任的定義兩種基本取向為,其中一種強調(diào)信任的社會與倫理一面,另外一端卻強調(diào)組織情境中戰(zhàn)略與計算的維度。其實,這與上文所討論的國際關系信任定義一樣,即作為一種心理狀態(tài)的信任與作為一種理性行為的信任。[15]當然,認知取向與情緒取向的區(qū)分,并不是否認認知是任何維度而言的信任的基礎。在作為一種心理狀態(tài)的信任的定義當中,其實也是包括了認知與情緒兩個維度。首先,信任涉及到對他者的動機、意圖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知覺脆弱性,或者進一步來說,信任是對我們自身所在的社會系統(tǒng)或他者的一種更為一般的態(tài)度或預期。這純粹是從認知的角度來講的,信任是我們對他者或者社會系統(tǒng)、角色的一種認知。其次,在承認信任的認知相關性基礎上,有學者進一步認為信任可能是一種更為多元化、多維度的心理狀態(tài),當中包括了情緒與動機的因素。與默瑟認為信任是一種情緒信念一樣,卡倫·瓊斯(Karen Jones)認為信任是一種情感態(tài)度:“信任是由兩種要素所組成:在我們與他人互動時,一種對他人善意和能力的樂觀情感態(tài)度。”[16]

  如果我們將信任定義為有意識的理性計算結果,這與許多信任經(jīng)驗事實不符。并且,“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說,建立于理性選擇論假定之上的信任定義,另一個局限是過于認知取向。這種概念定義并沒有探討信任抉擇時情緒與社會的影響。”[17]正如上文我們總結國際關系信任定義時所言,現(xiàn)有的兩種研究取向各行其是,并沒有在一種有效的概念化框架下得以整合。所以,如何構建一種信任的關系模型,成為進一步研究的方向[18]。在這種關系模型中,我們不僅要考慮信任是對于風險的計算維度,同時還必須包括一種社會的維度,綜合考慮社會、動機與情緒因素的影響。當然,或許認同因素在信任形成中應成為一個重要的影響變量。綜上所述,我們遵循關系模型的進一步方向,在概念化工作中提出一種信任連續(xù)譜(continuum)模型,這樣就能綜合考慮認知與情緒的因素。我們認為,這也是本研究在現(xiàn)有研究基礎上,對信任概念化以及基本類型學劃分的一種“合成”道路。

  

  二、信任的概念化與聯(lián)盟信任類型探討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提出自己的信任概念化框架時,基本假定信任是一種變量,而不是一種常量。從這個角度來說,聯(lián)盟組織內(nèi)部的信任是一種變量,具體而言,不同聯(lián)盟組織內(nèi)部的信任程度不同,不同時期聯(lián)盟組織的信任程度或類型不同;
此外,信任也具有非對稱性。所以,我們首要的研究任務就是揭示出聯(lián)盟形成時的信任類型。這就是我們對信任概念的類型學工作。信任是我們?yōu)榱藨段磥聿淮_定性與風險的一種策略,這種策略也是生活的必需,如果沒有了信任,我們的生活將是一團亂麻。如此,我們接受最為簡要,也是最為通用的關于信任的一般定義:“信任就是相信他人未來的可能行動的賭博。根據(jù)這種定義,信任有兩個主要的組成元素:信心(belief)與承諾(commitment)。”[19]在這個簡單的定義中,基本的概念化維度為認知取向,即強調(diào)信任主體對他者的預期。具體而言,信任主體對客體的預期包括對方行為的可預測性、對方意圖的善意,即不會“加害”于自己、不會在合作中“背叛”自己。如果具體至聯(lián)盟關系中,(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盟友雙方都知道對方將會采取的行動:給予自己支持,不會背叛自己。這種可預測性也是具有跨情境性的,即在不同的情境我們的信心仍可延續(xù)。這也與拉森對社會心理學意義上信任的界定相一致,信任包括他者行為的可預測性、他者承諾的可信性,以及他者良好意圖的預期。[20]正是從這種意義上說,信任從本質(zhì)上是建立于認知的基礎上的(預期)。根據(jù)美國社會學學者巴伯(Bernard Barber)的論述,這種預期“部分是認知的,部分是情感的,部分是倫理的”。[21]有的預期能夠帶來一種安全的感覺,有的卻不能。所以,不論是認知取向的信任概念化模式,還是情緒取向的信任概念化模式,都是以認知為基礎,只不過情緒在信任概念中的地位不同而已。信任包括兩種基本的成分,認知與情緒/情感。情緒狀態(tài)本身已包括了重要的認知成分,所以“情感”取向并不等同于“非認知”(noncognitve)取向[22]。

  本文對信任的概念化與類型學劃分,基本遵循上文所闡述的認知與情緒兩個維度。社會學家馬克思·韋伯(Max Weber)曾提出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區(qū)分,認為工具理性就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而價值理性則為受情感、宗教等社會性因素驅使,不計后果行事。韋伯的理性二元論為我們區(qū)分信任類型,提供了一種借鑒視角。事實上,我們可以認為認知信任與情緒信任體現(xiàn)了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區(qū)分。對于認知信任與非認知(情緒)信任的區(qū)分,勞倫斯·貝克(Lawrence C. Becker)做了生動的說明:

  從根本上說,認知信任是我們對他者可信性的信念或期望問題;
如果我們擁有并不針對具體個人、機構或群體的信任態(tài)度、情感、情緒或者動機結構,那么我們可以稱之為非認知信任!虼耍覀冋fA認知地信任B,大意就是說A相信或期望B在S情境中會做X。非認知的信任包括了特定類別和時期的態(tài)度。我們說A非認知地信任B,意思就是類似于說,A對B的態(tài)度(情感、非認知屬性)就是X。換言之,我們可以說A的態(tài)度就是信任B。[23]

  綜上,我們可以綜合認知與情緒的兩種路徑,對聯(lián)盟信任做出類型學劃分。我們認為,信任形成的必要條件為預期的出現(xiàn),如果對他者的行為、意圖等無法做出預期,那么信任很難形成。當然,就如上文非認知的信任定義指出的,我們往往信任別人,那是一種“安全”的需要,“我對你一無所知,但不知何故,我感覺和你非常安全。所以我信任你!盵24]其實,這種情緒狀態(tài)本身包括了重要的認知成分。所以,我們認為認知應成為信任的必要條件。如果一種信任當中所包括的積極情緒越多,這種情緒可能來自于對他者的身份認同,也可能來自于共同的外在威脅的壓力等等,那么這種信任越有可能是情緒主導的。積極情緒則會影響認知與預期,由此一種信任的需求則會產(chǎn)生。所以,另一種信任類型則為由情緒/動機所主導的信任(表1)。

  

  表1:認知信任和情緒信任的心理建構過程

  

  建構維度 信任動機 極端形式    心理學路徑

  認知   預期主導 純理性計算   認知主義

  情緒   愿望主導 情緒或態(tài)度決定 動機/情緒主義

  

  資料來源:Daniel J. McAllister, “Affect- and Cognition-Based Trust as Foundations for Interpersonal Cooperation in Organizations”, in 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Vol. 38, No. 1, Feb., 1995, pp. 24-59.

  

  根據(jù)理性/認知與社會/情緒兩種基本維度,我們對信任做出基本的類型學分類:最基本的兩種信任模式為工具性信任(instrumental trust)與情緒性信任(emotional trust)。[25]為了進一步反映信任程度的變化,我們認為信任是一種連續(xù)譜性質(zhì),即信任程度是可以變化發(fā)展與演變的,這種連續(xù)譜也是說明信任變化的延續(xù)性,而不是間斷的。如果我們認為信任建立于期望之上,那么這就是信任定義的認知取向路徑;
如果我們認為信任建立于愿望之上,那么這就是信任定義的情緒取向路徑。波蘭社會學家彼得·什托姆普卡(Piotr Sztompka)以期望為基礎,提出了三種基本的信任類型:工具信任(instrumental trust)、價值論信任(axiological trust)與信用信任(fiduciary trust)。當然,期望的種類也是按照一種尺度排列的:從最小期望到最大期望,從最小風險的賭博到最大風險的賭博。如果我們的信任建立于工具性期望之上時,我們稱這種信任為工具性信任。[26]工具性期望只是一種低風險的期望,關于價值論期望,他繼續(xù)說道:“當信任建立在道德期望之上時,我們將之稱為價值論信任!盵27]最后一種是信用信任。我們期望從他者那里獲得信用行為,這是將他人的利益建立于自我利益之上的期望。“當信任建立在信用的期望之上時,我們將之稱為信用信任!盵28]

  上述三種信任基本類型劃分,區(qū)分了信任主體對于客體的期望程度,但是,單純的期望與認知的維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舴蚵J為“單純將信任定義為可預測性是錯誤的,因為它并不能把區(qū)分信任與其他因素,諸如強迫,也可以激勵他者采取風險行為!盵29]所以,我們定義信任時必須進一步考慮動機問題,即我們信任別人,是處于一種外在環(huán)境的需要,還是一種內(nèi)在的愿望,即我們希望信任他人。如果是前一種情況,如在特定情境下,我們不得不信任他人;
后一種情況下,比如我們認同他人,雙方具有濃厚的情感聯(lián)系基礎,所以我們需要也愿意信任他人。因此,我們將信任建立于一般的認知期望基礎上,還需考慮動機/情緒因素。而且,我們對他人的期望的程度,與情緒因素緊密相關。如諸如友好、愛以及忠誠等積極情緒越多,那么我們對他人越傾向于形成價值論、信用等情緒期望。綜上,我們根據(jù)認知與動機/情緒的兩個基本維度,將信任劃分為工具性信任與情緒性信任兩種基本類型(表2)。聯(lián)盟組織內(nèi)部同樣也是這兩種基本的類型,但是特定組織的信任應是在這兩種基本類型組成的連續(xù)譜之間流動,這也就是信任的動態(tài)性與時間性特征。

  在對聯(lián)盟信任做出基本的類型學劃分后,接下來我們需要考察的問題是,我們又如何去觀測和度量聯(lián)盟信任程度呢?換言之,我們必須建立一些基本的指標體系,這樣我們就可以對不同聯(lián)盟組織內(nèi)部的信任類型與程度進行觀察和區(qū)分。信任的度量問題,學界已有部分論述。如霍夫曼在他的信任概念化的基礎上,進一步確立了三種度量方式:依據(jù)決策材料,推論決策者的知覺與動機因素;
從可見的行動中分析信任關系;
從規(guī)則體系,即國家間的條約性質(zhì)來推論國家間的信任關系。[30]霍夫曼從政策選擇、決策者知覺與動機、行為顯示以及規(guī)則體系等多個層面探討國家間是否形成信任的問題。而我們所需要的探討的問題與此不同,我們需要分析的是:聯(lián)盟形成,即正式的盟友間或聯(lián)盟組織內(nèi)部的信任有哪幾種類型?信任是如何形成以及何時形成的?所以,霍夫曼研究廣義國際關系中信任是否形成,如何判斷問題;
而我們探討信任既定的條件下,進一步說明的是如何、何種以及何時等問題。如何回答這幾個方面的問題,理性主義者和認知主義者遵循不同的研究路徑。在此,我們要解決的問題是,我們?nèi)绾螀^(qū)分工具性信任與情緒性信任。我提出的度量指標簡化為:以聯(lián)盟內(nèi)部或盟友之間的積極情緒程度作為區(qū)分兩種信任類型,或者信任連續(xù)譜中信任的程度指標。如果積極情緒程度越高,則越有可能是情緒性信任,反之,則可能是工具性信任。那么,接下來我們的問題就轉化為,如何判定聯(lián)盟組織內(nèi)部積極情緒的程度問題。

  

  表2:聯(lián)盟信任(不信任)的基本形式

  

  期望程度 不信任/信任動機 不信任/信任形式  聯(lián)盟類型

  高    情緒性      情緒性不信任   非聯(lián)盟

  低    工具性      工具性不信任   非聯(lián)盟

  低    工具性      工具性信任    戰(zhàn)略性聯(lián)盟

  高    情緒性      情緒性信任    認同性聯(lián)盟*

  

  圖表來源:作者自撰。

  *注:本文對聯(lián)盟類型的分類,主要從群體認同的角度出發(fā),將聯(lián)盟群體分為外群體認同聯(lián)盟和內(nèi)群體認同聯(lián)盟。外群體聯(lián)盟即一般基于戰(zhàn)略目的的聯(lián)盟,我們認為其信任為純認知和計算性的,所以我們稱之為戰(zhàn)略性聯(lián)盟;
而認同性聯(lián)盟既具有戰(zhàn)略性的目的,但同時也具有基于價值、宗教或血緣等情緒因素而成的聯(lián)系,由此在聯(lián)盟的戰(zhàn)略理性目的下,形成一種內(nèi)群體的認同,所以我們稱之為認同性聯(lián)盟。

  

  國際關系中聯(lián)盟內(nèi)部或盟友之間的積極情緒程度的判定問題,是我們研究設計中的一個難題。因為情緒心理學中我們可以直接運用情緒量表測量情緒程度與類型,但國家間的情緒關系無法直接衡量。盡管組織行為學的學者發(fā)展出一種組織心理量表,如組織信任量表對組織內(nèi)部信任關系進行度量,具體包括認知因素、情感因素和動機因素。[31]我們在度量聯(lián)盟信任類型時的簡化指標為情感/動機因素,因為情緒作用于動機,影響預期程度與性質(zhì),所以情緒因素成為我們評判信任類型最為關鍵的因素。上述組織信任量表中對情緒等因素的測量,我們在聯(lián)盟組織信任度量中無法直接借鑒。所以,我們認為可以通過觀察替代變量和影響變量的方式來觀測信任中的情感因素。[32]因為信任或情緒不能直接觀測,我們可以通過觀測與信任、情緒因素具有相關關系或因果關系的變量,觀測這些變量的變化,從而間接反映出情緒信任的程度與變化。我們可以把這種度量鏈條簡化為:影響變量A變化→積極情緒變量B變化→信任程度(工具性信任?情緒性信任)C變化(圖1)。所以,我們通過揭示影響變量A的變化,來反映聯(lián)盟信任類型的變化。我們認為,這種影響變量A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為理性變量,一類為社會認知變量。

  

  圖1:聯(lián)盟信任的“制度化”水平(積極情緒水平維度)

  

                積極情緒的水平

  <--------------------------------------------------------------->

       不信任      工具性信任      情緒性信任

  

  三、結語

  

  一般而論,國際合作是指“國際行為主體之間基于相互利益的一致或部分一致而在一定的國際領域或雙邊關系中所進行的協(xié)調(diào)、聯(lián)合行動乃至結盟或一體化”[33]。國際合作是否需要行為體之間的信任為基礎,換言之,信任是否是合作實現(xiàn)的必要條件或充分條件,不同學者的回答不一。如拉森認為,合作的實現(xiàn)需要一定程度的,或者說少量的信任作為基礎。[34]社會學家的研究則認為,信任是理解人類關系的關鍵,沒有信任就不會有合作。[35]但是,很多學者認為合作并不一定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之上。信任是否成為合作的必要條件?我認為在回答這一問題之前,必須對相關概念進行嚴格界定:什么樣的信任以及什么樣的合作?我們可以說工具性信任是合作的必要條件,因為我們只要能預測他者的行為和動機,就可以在工具性信任基礎上進行合作。但是,情緒性信任并不是合作的必要條件。其次,國際合作也有制度化水平高低之分。[36]正式的軍事聯(lián)盟是一種高制度化水平的國際合作,因為聯(lián)盟是盟友之間的高級軍事合作的組織實體。從這個方面來說,諸如聯(lián)盟這種高制度化水平的國際合作,必須建立在一定的信任基礎之上。

  聯(lián)盟形成包括多方面的涵義,如具體組織實體的形成(主要為聯(lián)盟條約、組織機構的締造)、聯(lián)盟心理群體的形成(為聯(lián)盟組織信任的形成等)。所以,我們認為信任形成是聯(lián)盟形成的重要組成成分。正如霍夫曼所言,與其說信任是合作的必要條件,不如說信任其實是合作的外在顯現(xiàn)。[37]英國哲學家休謨(David Hume)也指出了因許諾、信任的缺乏,本來可以互惠合作的局面卻無法實現(xiàn)。個體出于理性(利己主義)的考慮,無法相信對方也會做出對自己有利的行為。所以個體的理性上升為集體的非理性結果。[38]這也表明,信任等心理因素(包括了情緒成分)是國際合作(一種理性結果的表現(xiàn))的必要成分。聯(lián)盟信任是聯(lián)盟形成的心理基礎,盡管我們可能把注意力集中于具體的組織形態(tài)、盟約條款等方面。聯(lián)盟形成問題中的“軟力量”與“軟因素”研究,一直是聯(lián)盟政治課題中并未多見的研究變量。(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1990年,美國學者小查爾斯·凱格力(Charles W. Kegley, Jr.)和格雷戈里·雷蒙德(Gregory A. Raymond)分析聯(lián)盟規(guī)范在世界政治中的作用[39],在他們的分析框架中,聯(lián)盟規(guī)范成為國際規(guī)范的一種,規(guī)范對聯(lián)盟行為以及聯(lián)盟組織的變化發(fā)展起重要作用。但遺憾的是,直到整本著作的總結部分,他們才提出信任與聯(lián)盟規(guī)范的關系問題,僅指出了一種研究方向。

  信任形成是聯(lián)盟形成的一個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國家之間形成信任,甚至具有深厚的民族血緣認同以及共同的外在威脅等,但是國家間的聯(lián)盟并不必然會形成。如中美之間自建交以來,應該說形成了一定的信任關系(我們可以說是基于戰(zhàn)略的工具性信任),但是與中美之間聯(lián)盟關系的形成無異于大相徑庭的兩個問題[40]。事實上,這就是一般安全信任與聯(lián)盟信任之間的區(qū)別。綜上,我們討論了國際關系中信任的概念以及聯(lián)盟信任的基本類型,進一步確立聯(lián)盟信任形成是聯(lián)盟形成的必要條件。在這一“假定”基礎上,我們進一步的研究方向為,具體探討聯(lián)盟信任如何形成、何時形成?為什么會形成,以及不同的聯(lián)盟形成的信任類型又有什么不同?等等。

  

  注釋:

  

  [1] Robert Jervis, “Cooperation under the Security Dilemma”, in World Politics, Vol.32, No.2, Jan., 1978, pp.167-214. John J. Mearsheimer, “Back to the Future: Instability in Europe after the Cold War”, in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15, No. 1, Summer, 1990, pp. 5-56.

  [2] [美] 羅伯特·基歐漢:《霸權之后——世界政治經(jīng)濟中的合作與紛爭》,蘇長和等譯,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3年版。田野:《國際關系中的制度選擇:一種交易成本的視角》,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其實,信任研究這種路徑來源于制度經(jīng)濟學中交易成本理論的論述,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增進國家間的信任?蓞㈤啠篛liver E. Williamson, “Calculativeness, Trust,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i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36, No.1, Apr., 1993, pp.453-486.

  [3] [美] 亞歷山大·溫特:《國際政治的社會理論》,秦亞青譯,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0年版。

  [4] 現(xiàn)實主義、自由主義以及建構主義的信任觀,可參閱朱立群關于信任與合作的研究。朱立群:《信任與國家間的合作問題——兼論當前的中美關系》,載《世界經(jīng)濟與政治》2003年第1期,第16-20頁。

  [5] 國內(nèi)政治與信任的關系研究,參閱:[美] 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會美德與創(chuàng)造經(jīng)濟繁榮》,彭志華譯,?冢汉D铣霭嫔2001年版。[美] 羅伯特·D. 帕特南:《使民主運轉起來:現(xiàn)代意大利的公民傳統(tǒng)》,王列、賴海榕譯,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美] 馬克·E. 沃倫編:《民主與信任》,吳輝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4年版。關于公眾對政府信任及可信性的研究總結,包括政治信任與政治參與的關系,政治信任與公眾輿論、投票之間的關系,政治信任與政府可信性以及市民服從的關系,政治信任、社會信任與合作關系的研究綜述,請參閱:Margaret Levi and Laura Stoker, “Political Trust and Trustworthiness”, in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2000, Vol.3, pp.475-507.

  [6] Morton Deutsch, “Trust and Suspicion”, in 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2, No.4, Dec., 1958, pp.265-266.

  [7] Robert L. Swin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rust Relationships”, in 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11, No.3, Sep., 1967, pp.335-344.

  [8] Bernhardt Lieberman, “i-Trust: A Notion of Trust in Three-Person Game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in 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8, No.3, Sep., 1964, pp.271-280.

  [9] Deborah Welch Larson, “Trust and Missed Opportuniti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Political Psychology, Vol.18, No.3, 1997, p.714.

  [10] Andrew Kydd, Trust and Mistrus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 p.6.

  [11] Robert Axelrod, 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Publishers, 1984.

  [12] Jonathan Mercer, “Rationality and Psycholog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9, No.1, Winter 2005, p.95.

  [13] Aaron M. Hoffman, “A Conceptualization of Trus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8, No.3, 2002, p.382.

  [14] 閆。骸懂敶鞣叫湃窝芯咳舾蔁狳c問題綜述》,載《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06年第4期,第156頁。

  [15] Roderick M. Kramer, “Trust and Distrust in Organizations: Emerging Perspectives, Enduring Questions”, in 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 Vol.50, 1999, pp.569-574.

  [16] Karen Jones, “Trust as an Affective Attitude”, in Ethics, Vol.107, No.1, Oct., 1996, p.11. 有學者將信任區(qū)分為策略信任和道德主義信任,前者建立在預期基礎上,后者則由樂觀主義的世界觀驅使。[美] 埃里克·尤斯拉納:《信任的道德基礎》,張敦敏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

  [17] Roderick M. Kramer, “Trust and Distrust in Organizations: Emerging Perspectives, Enduring Questions”, p.573.

  [18] Roderick M. Kramer, “Trust and Distrust in Organizations: Emerging Perspectives, Enduring Questions”, pp.573-574.

  [19] [波蘭] 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種社會學理論》,程勝利譯,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版,第33頁。

  [20] Deborah Welch Larson, “Trust and Missed Opportuniti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p.714-715.

  [21] [波蘭] 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種社會學理論》,第28頁。

  [22] Karen Jones, “Trust as an Affective Attitude”, p.5.

  [23] Lawrence C. Becker, “Trust as Noncognitive Security about Motives”, in Ethics, Vol.107, No.1, Oct., 1996, pp.44-45.

  [24] Lawrence C. Becker, “Trust as Noncognitive Security about Motives”, p.46.

  [25] 經(jīng)濟學家和管理學家對認知信任與情緒信任對于合作的影響進行的研究,得出了一個令人驚訝的結論:如果我們建設一種認知信任,那么結果將是因為搭便車而減少合作,而只有情緒信任才能促進合作。Kok-Yee Ng & Roy Y. J. Chua, “Do I Contribute More When I Trust More? Differential Effects of Cogniton- and Affect-Based Trust”, in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Review, Vol.2, No.1, 2006, pp.43-66.

  [26] [波蘭] 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種社會學理論》,第70-71頁。

  [27] [波蘭] 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種社會學理論》,第71-72頁。

  [28] [波蘭] 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種社會學理論》,第72頁。

  [29] Aaron M. Hoffman, “A Conceptualization of Trus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381.

  [30] Aaron M. Hoffman, “A Conceptualization of Trus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p.384-393.

  [31] [美] L. L. 卡明斯、菲利普·布羅米雷:《組織信任量表(OTI)——發(fā)展與有效性》,載[美] 羅德里克·M. 克雷默、湯姆·R. 泰勒主編:《組織中的信任》,管兵等譯,北京:中國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第410-447頁。

  [32] 如何觀測與度量聯(lián)盟組織的情緒程度,這是分析情緒在國際政治世界中的作用這一課題的最為挑戰(zhàn)性的問題。筆者提出替代變量或影響變量的迂回研究戰(zhàn)略,主要得益于與默瑟(Jonathan Mercer)、克勞福德(Neta Crawford)、科維特(Paul Kowert)等學者的交流。

  [33] 宋新寧、陳岳:《國際政治學概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頁。

  [34] Deborah Welch Larson, “Trust and Missed Opportuniti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35] Diego Gambetta ed., Trust: Making and Breaking Cooperative Relations, New York: Basil Blackwell, 1988.

  [36] 關于國家間合作的制度形式劃分、標準以及制度化程度等問題,請參閱:田野:《國際關系中的制度選擇:一種交易成本的視角》,第120-166頁。饒戈平、胡茜:《全球化時代國家間多邊合作的組織型態(tài)》,載饒戈平主編:《全球化進程中的國際組織》,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6-90頁。

  [37] Aaron M. Hoffman, “A Conceptualization of Trus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394.

  [38] [英] 休謨:《人性論》(下冊),關文運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561頁。

  [39] Charles W. Kegley, Jr. and Gregory A. Raymond, When Trust Breaks down: Alliances and World Politics, Columbia, South Carolina: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 1990.

  [40] 如果遵循霍夫曼的信任度量標準,克林頓政府時期中美之間應建立起了一種戰(zhàn)略性的信任關系,我們也可以稱之為工具性信任。其中最為重要的標志為,1999年中美建立起了面向21世紀的戰(zhàn)略伙伴關系。這里必須區(qū)分信任與聯(lián)盟信任,亦即聯(lián)盟信任具有特定的信任內(nèi)涵,聯(lián)盟信任比一般性的安全信任具有更深刻的內(nèi)容,這主要涉及聯(lián)盟的功能——特定軍事合作領域對于承諾與義務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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